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拆遷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適用於鹹陽市城市規劃區。涇渭新區、縣城、建制鎮的建築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管理是指對鹹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中轉、運輸、利用、回填、消納、處理的核准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鹹陽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鹹陽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級各有關部門和秦都、渭城區政府按照分工搞好建築垃圾管理。
市公安局依法檢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牌、證、照是否齊全合法,查禁超速、超載、違章行駛、沿路拋撒建築垃圾等違法行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市舊城拆遷改造辦公室組織及時清理、覆蓋工地內積存的垃圾;實行濕法拆除,減少揚塵;按規範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配置車輛清洗設施,做到淨車上路。
秦都、渭城區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單位、社區、村莊、空地等處積存建築垃圾的管理,組織及時清掃、清洗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被污染的路面,所需費用由市綜合執法局在污染者預繳的保證金中扣除。
城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轄區建築垃圾管理,禁止村民擅自收集、堆放建築垃圾。對城內建築工地或個人亂傾倒的,及時向市綜合執法局舉報並配合予以查禁和處罰。
第五條 建築垃圾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鼓勵單位、個人成立建築垃圾運輸公司,承擔城市建築垃圾收集、運輸、消納、處理業務。鼓勵單位、個人從事和經營建築垃圾再利用產業,每年對建築垃圾處理做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核准許可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在排放建築垃圾前,應到市綜合執法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許可手續,並按每立方米1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垃圾清運完後,結清被污染路面的清掃、清洗費用和違章罰款,餘額全部退還。未外排建築垃圾的全額清退。
居民因裝飾、改造、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自行運送到規定的建築垃圾填埋場,無清運能力的按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應委託有經營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組織清運,清運費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對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應及時清理,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清理的,要做到全覆蓋。
第九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做到:
(一)實行封閉施工,封閉圍牆高度在2米以上,牆體堅固、規範,牆頂和外牆面做到人文、整潔、美觀;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視頻監控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做到淨車上路,對已造成遺撒、亂倒的現場及時清理,對污染的道路及時清洗;
(四)使用已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拉運建築垃圾以及白灰、黃土、沙石等散流體材料。
第十條 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組織運輸建築垃圾。
參與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在市綜合執法局註冊登記,審驗合格並提供擔保後發給《建築垃圾準運證》。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在收集、運輸、消納過程中,不得夾雜生活垃圾或其它污染物。
第十二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線路內拉運。
因工程緊急或市政工程搶修,確需在規定時間外運輸建築垃圾的,須向市綜合執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隊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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