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襄樊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襄樊市市區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衛生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及城鄉結合部範圍內處置建築垃圾,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建築垃圾的管理,是指對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管理。
第四條襄樊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衛渣土管理處具體負責市區建築垃圾的清運、調劑、處理與管理。
公安、城建、規劃、建管、環保等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環衛渣土管理處搞好建築垃圾管理。
第五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施工前應持施工圖紙向市環衛渣土管理處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如實填報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處置場地等事項,並與市環衛渣土管理處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築垃圾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畫外,還應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報排放處置計畫。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畫的,應補報調整後的排放處置計畫。市環衛渣土管理處應在接到申報檔案之日起五日核心發《建築垃圾清運許可證》,對不核發《建築垃圾清運許可證》的,應告知其原因。
第六條將建築垃圾運入各類建築垃圾儲運場消納處置的,儲運場應予受納。
單位或個人自行安排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的,應在申報排放處置計畫時,提交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第七條市環衛渣土管理處對市區所有單位或個人在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實行統一消納處理。由市環衛渣土管理處負責清運的,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與建設施工單位簽訂渣土清運協定,按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建設單位自己負責清運建築垃圾的,應當取得《建築垃圾清運許可證》。市環衛渣土管理處核發《建築垃圾清運許可證》,不得收取費用。
運輸建築垃圾時,運輸車輛應隨車船攜帶《建築垃圾清運許可證》,接受市環衛渣土管理處的檢查。《建築垃圾清運許可證》不準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八條運輸車輛的運輸路線,由市環衛渣土管理處規定。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運輸路線運輸。
承運單位和個人應將建築垃圾卸在指定的受納場地,並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託運單位送市環衛渣土管理處查驗。
第九條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築垃圾儲運場地,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十條建築工程或低洼地、廢溝、灘涂等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市環衛渣土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環衛渣土管理處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五日內,將工地的剩餘建築垃圾處理乾淨。
第十二條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按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收入專項用於建築垃圾的處置和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代用證)時,必須持有與市環衛渣土管理處簽訂的環境衛生責任書,否則,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代用證)。
第十四條對不按市環衛渣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時清運或隨意傾倒建築垃圾的,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清理現場所有的建築垃圾,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運載建築垃圾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其改正,並可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實施辦法》(襄政發[1998]6號)同時廢止。
二OOO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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