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2012年8月27日,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索引號:0736/2014-08006
  • 文號:常政辦發〔2012〕14號
  • 統一登記號:CDCR-2012-01014
  • 檔案有效期:2012-08-28至2017-08-28
  • 責任部門: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第四章 運輸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範圍內(武陵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及鼎城區武陵鎮、灌溪鎮)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相關廢棄物。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本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垃圾處置許可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必須專門列支建築垃圾處置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凡對建築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按照核准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處置;未經核准,不得處置建築垃圾,也不得改變核准內容,擅自處置。
第六條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文書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提供);
(二)申請人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築垃圾運輸單位;
(三)有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和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七)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從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在辦理過程中,應徵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核發《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因工程需要變更時間、處置數量和消納場地的,應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變更處置計畫,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3日內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置核准時,可以對申請人提出的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處置申請,依法予以核准,並在《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中對具體的處置活動內容予以載明。
第十條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並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擅自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一條在建設中需要利用場外建築垃圾回填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常德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方可受納進行回填基坑、窪地等。
第十二條建築垃圾消納場自行運進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包含建築垃圾處置等環衛設施施工設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應將建築垃圾處置納入責任書內容,文明施工責任書應附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應審查是否具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建立建築垃圾處置信息交流平台,及時發布建築垃圾處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建築施工現場應沿工地四周設定連續封閉圍擋。主幹道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次幹道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應根據路段情況封閉圍擋。其中主次幹道必須設定不低於2.2米的組合裝配式硬質圍擋,支路施工現場必須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圍擋。
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必須設定不低於1.5米的固定式硬質圍擋。
第十七條建築施工現場應設定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必須設定密閉式金屬大門和值班室,配備專人值班,並設定建築垃圾清運公示牌。固定出入口必須設定沖洗池、減震帶;對小型工地不適合設定沖洗池、減震帶的,要設定移動式洗車設備或臨時洗車池,確保車輛淨車上路。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九條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採用隔離、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水泥和其他細顆粒建築材料應採取密閉存放或覆蓋等措施。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並應及時清運出場。建築物內建築垃圾的清運,必須採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設定沉砂井、排水溝,保持排水暢通,嚴禁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和河流。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逐步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單位工程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層數超過20層的施工現場必須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三條居民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並在2日內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並做到日產日清。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有關部門在實施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等級評定時,應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傾倒在核定的消納場地,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
(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改裝、登記必須符合質量技術監督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三)保持車容整潔,出場前應當清理車身的建築垃圾,不得帶泥土等建築垃圾出場;
(四)運輸建築垃圾時必須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建築垃圾運輸統一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無牌無證照車、套牌車、敞篷車等車輛參與建築垃圾運輸。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加強對所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經常檢查車輛密閉情況,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確保車輛密閉完好。相關部門在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報廢、變更、轉籍、抵號等手續時,應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建築垃圾運輸時間嚴格控制在晚22:00至晨7:00之間。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在禁行時間運輸的,須得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併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七條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二十八條運送沙礫、石料、粉煤灰、礦渣、混凝土等散體、流體材料的車輛必須做到外觀整潔、密閉運輸,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建築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改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或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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