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長沙縣制定了《長沙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地區:長沙縣
  • 發布日期:201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沙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長沙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執法局)是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長沙縣城市渣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渣土辦)負責城區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受理和審批工作,各街道按屬地原則負責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縣公安、住建、環保、國土、交通、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縣城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四條凡在城區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應向縣渣土辦提出申請,縣渣土辦受理後,聯合所在街道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以核准,由縣城管執法局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渣土準運證》。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
第五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申請處置建築垃圾,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垃圾處置計畫方案。內容包括:建築垃圾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
(二)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協定或者契約;
(三)運輸車輛的資料、數量;
(四)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設定情況的資料。
第六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准的時間、線路和場地處置建築垃圾。因工程需要變更時間、線路和消納場地的,應提前向縣城管執法局申請變更,經批准後,重新核發《渣土準運證》。
第七條禁止亂堆放、亂傾倒或者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兩側或公共場地堆放建築垃圾。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進行堆放的,必須按批准的臨時占用範圍、時間進行封閉式堆放。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設備,其洗車污水不得當街排放,必須經沉澱後排入下水管網,並落實專人負責清掃保潔,確保淨車出場。
第十條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必須委託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公司運輸,不得交給個人或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處置建築垃圾過程中,不得損壞城市綠化及市政公用設施;如有損壞,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十二條對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城管執法局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費。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公司應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二)企業自有一定數量的密閉式加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總載質量不少於200噸或總數量不少於20台),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建築垃圾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四條成立建築垃圾運輸公司,應按如下程式申辦:
(一)經營業戶申辦建築垃圾運輸公司,須先向縣城管執法局提交申請(含可行性論證)、企業章程、資信證明、經營及辦公場地證明等檔案;
(二)經縣城管執法局初審同意後,再向縣交通局申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縣工商、稅務等部門憑縣交通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手續;
(四)建築垃圾運輸公司經縣城管執法局驗收合格後,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運輸企業獲得從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在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活動中應當自覺接受縣城管執法局的考核。運輸企業在考核中確定為不合格的,由縣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對其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
第十六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縣城管執法局核發的渣土準運證;
(二)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具有我縣專有牌照,安裝車載定位系統,並納入數位化城管平台管理進行有效管理;
(三)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兩側車門按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及編號,車身兩側貼上反游標識,車身顏色統一為橘紅色;
(四)符合市容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運輸建築垃圾的過程中,車輛不得粘帶泥土,不得沿途撒漏,且必須隨車攜帶《渣土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並按規定的時間、線路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八條車輛運輸建築垃圾出場前,必須在出口處設定清洗池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清洗,清潔車輛後方可駛出工地。
第十九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塗改、偽造《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二)擅自改變運輸線路、時間和傾倒地點;
(三)承接無《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建築垃圾運輸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車運載的泥土、砂石等物料必須低於車廂板的高度,不得沿途撒落。
第二十一條城區以下路段禁止渣土砂石運輸:特立路(板倉路至星沙大道)、灕湘路(桂花路至東八線)、開元路(錦繡路至東八線)、三一路(錦繡路至東四線)、板倉路(明月路至盼盼路)、天華路(明月路至盼盼路)、星沙大道(濱湖路至盼盼路)。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運輸的,必須報經縣城管執法局審批,並取得相關核准證件後方可進行。
第四章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渣土消納場的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規劃。縣規劃局應當會同縣住建局、國土局、環保局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和利用渣土的,經縣城管執法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實地勘察,經同意後方可回填消納。
第二十四條居民因裝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零星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由各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立並進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渣土消納場,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符合縣規劃局、國土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求的土地用途證明;
(三)消納場應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並設定規範的淨車出場設施,保持駛離場地的車輛清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六條申請設定零星建築垃圾消納場,防污染措施應當符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做到:
(一)不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築垃圾實行分類收集、處置;
(三)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城管執法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糾正其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縣城管執法局應依法管理,秉公執法,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縣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對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處於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暮雲鎮、黃興鎮、榔梨鎮、黃花鎮、跳馬鎮、乾杉鄉、安沙鎮、北山鎮,由鄉鎮政府成立渣土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渣土處置、運輸及消納工作,具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