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隨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是隨州市為加強隨州城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制定的辦法。

隨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隨州城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隨州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隨州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處置建築垃圾,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建築垃圾處置實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各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進行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住建、環保、城鄉規劃、公安、交通、工商、國土、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管理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進行核准,對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其條件如下:(一)符合國家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二)企業自有一定數量規模的密閉式加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總載質量不少於300噸),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三)具有健全的建築垃圾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四)有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地。
第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對所屬車輛實行密閉改裝,配備GPS系統和視頻監視裝置。懸掛公安機關核准的車輛牌照。車輛駕駛室兩側車門按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及編號,車身兩側貼上反游標識。
第七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程式中標後,需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具體內容如下:(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運輸單位應自覺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對其核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考核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管理
第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必須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在核定的載重噸位內運行。
第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必須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限速行駛。白天禁止運輸建築垃圾,集中運輸處置建築垃圾時間為19時至凌晨4時。晚間運輸建築垃圾,遇節日及重要活動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停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時速不得超過40km/h。禁止在處置場地以外傾倒建築垃圾。禁止將建築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裝傾倒。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必須適量裝載、密閉化運輸,駛離建設工地前,應在建設工地沖洗乾淨,保持車輛整潔後方可上路行駛,不得沿路泄漏、遺撒、帶泥、揚塵。
第四章 在建工程建築垃圾管理
第十二條 城區建築工地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採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專業的建築垃圾運輸公司,對工地建築垃圾進行運輸和處置。
第十三條 城區建築工地開工前,應對工地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其道路不少於20€?米;安裝減速裝置及車輛自動沖洗槽(台)、沉澱池;設定工地圍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時,應查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第十四條 居民因裝飾、維修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統一堆放,按規定繳費,由物業公司或社區居委會負責統一清運至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消納地點。
第五章 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管理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城管、市政、園林、環境保護、國土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申請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需按建設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不得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2.5米的遮擋圍牆,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備的排水、防塵、安全設施,並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飽和無法繼續使用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合理布局、定點設定消納場,就近傾倒建築垃圾。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地。
支持和鼓勵使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物價部門核准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漏撒、亂倒建築垃圾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無法尋找當事人的,應及時先行清除。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核准或超出核准範圍處置建築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沿途泄漏、遺撒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環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並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
(四)在非處置場地拋撒、傾倒或堆放建築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建築垃圾與危險物或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超載、超速運輸建築垃圾者,由公安交警、交通運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害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獲取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隨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隨政發〔2012〕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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