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7062431/2014-00060
分類: 規範性檔案
發布機構: 市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14年01月07日
名稱: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 江府辦〔2014〕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索引號:007062431/2014-00060
- 文號:江府辦〔2014〕4號
- 發文日期:2014年01月07日
江門市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三章運輸管理,第四章受納管理,第五章綜合利用,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江門市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江門市區(蓬江區、高新區及江海區、新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築物、管網、道路等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管部門主管市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城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裝飾裝修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設定裝飾裝修建築垃圾臨時收集點。
公安、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公路、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發展。
第五條在固定受納場傾倒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繳納建築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建築垃圾消納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
建築垃圾實行綜合利用的,由建築垃圾產生單位與綜合利用企業協商確定處理費。
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六條建設工程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優先考慮工程區域內的挖填土石方平衡利用或不同工程間的建築剩餘土石方的交換利用,並編制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方案。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施工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城管部門提供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等相關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城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等相關信息發布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本部門網站上,為建設單位與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企業提供交易信息。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場地平整施工前,應當向當地城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裝飾裝修項目產生的建築垃圾無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由裝修人或裝修施工企業投放到街、鎮設定的臨時收集點,沒有臨時收集點的,應委託具備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有償清運。
第九條施工工期超過半年或者建築垃圾排放量超過5萬立方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設施工現場安裝管理監控系統,並接入市級視頻管理套用平台實現共享。
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城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准排放: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消納場所名稱);
(二)施工單位與具備建築垃圾運輸資格的單位簽訂的《建築垃圾清運契約(或協定)》(契約中必須列明所有運輸車輛牌號)和運輸單位與受納場所簽訂的《建築垃圾處置契約(或協定)》。清運契約與處置契約可合併為一,但必須由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受納場所三方共同簽訂;
(三)提供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核准檔案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名稱、地址、建設單位;
(二)建築垃圾排放量;
(三)運輸單位、所有運輸車輛牌號、運輸的時間、路線;
(四)建築垃圾受納場所的名稱、地點;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准檔案的要求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圍擋,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底化,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及時督促經核准的運輸車輛及時運輸,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場地及出口配備專職保潔人員,採取下列保潔措施並保證其正常運作:
(一)施工場地出入口按長15米、寬3米以上標準鋪設硬底路面;
(二)設定洗車槽、高壓沖水設備;
(三)設定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
(四)沖洗車輛用水應按照《節水型城市》的要求,採用循環用水。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在24小時內組織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建築垃圾排放前,在確保周邊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範圍內。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須把建築垃圾清理完畢。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並採取措施圍擋、苫蓋,並在48小時內進行清運。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經城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建築垃圾臨時堆放在道路或公共場地上;批准堆放的,應按照批准的地域堆放,並採用密扣式圍蔽,不得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清理裝修垃圾實行袋裝,並及時清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委託有建築垃圾運輸資格的單位進行收集清運,不得擅自傾倒建築垃圾。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過年審,在審驗有效期內,車廂底板、側板、尾板齊全無缺損。
(二)具備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有效《道路運輸證》。
(三)載重2噸(含2噸)以上的車輛,必須按規範設定密閉式防撒漏裝置;2噸以下車輛必須設有帆布,遮蓋全部建築垃圾。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強制推廣套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要求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並按照相關技術要求接入政府監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經區城管部門同意後,發放建築垃圾運輸資格檔案和運輸車輛《建築垃圾準運證》,取得建築垃圾清運許可的單位和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可在江門市區範圍內開展建築垃圾清運業務。
第十九條運輸建築垃圾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二)將建築垃圾運輸至經批准的受納、綜合利用場地;
(三)運輸車輛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準運證》;
(四)禁止超載、超速運輸建築垃圾;
(五)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標誌牌應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賣、轉讓、塗改、偽造建築垃圾運輸車準運證、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不得使用或僱請無建築垃圾運輸資格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不再經營建築垃圾運輸業務時,應到區城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受納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築垃圾固定受納場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及政府投資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統一規劃、選址、建設,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管。
建築垃圾固定受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並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入場的建築垃圾應及時碾壓推平。
第二十四條因建設或恢復生態需對外接受建築垃圾的,接收單位可持土地使用證明及相關資料,向區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臨時受納場地證。在取得建築垃圾臨時受納場地證後,方可受納建築垃圾。
建築垃圾臨時受納場應按照本辦法關於施工場地及出口保潔管理的規定採取保潔措施。
第二十五條不得出租、出借、倒賣、轉讓、塗改、偽造建築垃圾臨時受納場地證。
第二十六條建築垃圾受納場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危險的地區;
(二)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內;
(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一定距離範圍內;
(四)設定基地其外緣地界與住宅區、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的水平一定距離範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立受納場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七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入受納場,須提供建築垃圾排放核准證明或備案證明,並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裝卸,禁止未密閉加蓋或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的建築垃圾運輸車進入受納場裝卸。
臨時建築垃圾受納場無法繼續受納時,應在停止受納前10個工作日內報原發證單位,原發證單位應及時調整受納場,並書面通知排放單位。
第二十八條建築垃圾受納場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險廢棄物。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所不得受納無回填利用價值的建築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五章綜合利用
第二十九條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交由建築垃圾固定受納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市城管、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發布機制,並根據市區建築垃圾產生情況,引導建設單位、建築垃圾受納場、綜合利用生產加工企業通過信息發布平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加強建築垃圾的交換利用。
第三十一條建築垃圾的利用單位應當建立接收登記制度,並設專人對接收建築垃圾的情況進行登記管理。接收結束後,應當將接收登記的記錄報城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環保、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築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對技術成熟、經濟使用的建築垃圾再利用種類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經公告再利用的建築垃圾種類,再利用機構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逐步實施建築垃圾分類收集,最大限度地實現建築垃圾資源化回收利用。
對已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爭取就地處理、就地使用,儘量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對不能就地處理、就地使用的建築垃圾,應當根據其建築垃圾的類別運輸至城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向綜合利用企業交售。
第三十四條各類建築項目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城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度。
第三十五條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應採取成熟的技術工藝從建築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質和能源,根據建築垃圾的種類進行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綜合利用後的廢料應安全處置。
第三十六條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廢棄物的情況納入建築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城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單位違規處置建築廢棄物的情況提供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廢棄物運輸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實施市場退出機制。
第三十八條各建築垃圾核准、備案部門及排放、運輸、受納單位須做好台賬登記工作,落實監管責任,跟蹤到位、監管到位。
第三十九條城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實施情況;
(二)建築垃圾受納場的運行情況;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及道路運輸污染情況;
(四)建築垃圾車輛運輸單位資質情況。
第四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等相關信息報送情況;
(二)施工現場建築垃圾分類收集、回填情況。
第四十一條公安交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及其交通違法行為;
(二)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情況。
第四十二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營運資質的情況;
(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駕駛員的情況;
(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安裝使用監控儀器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環保部門負責對建築垃圾處置項目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城管、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對管理範圍內的建築工地、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車輛、建築垃圾受納場所等單位加強巡查、執法,並定期組織專項執法行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的《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市、區城管部門行使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任意傾倒建築垃圾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責令其承擔清運費用,並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將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生產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中運輸或消納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處置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由公安交管部門暫扣駕駛證;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領取準運證和專用車輛標誌牌運輸建築垃圾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對車主處以每車次2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運輸、受納核准檔案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建築垃圾受納場未經核准擅自受納建築垃圾或受納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江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2月27日頒布的《江門市區余泥渣土運輸管理暫行辦法》(江府辦﹝2004﹞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