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台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台政發〔2011〕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台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處置,是指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台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建築垃圾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交通、建設規劃、水利、環保、海事、港航、國土、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實行全程監管。
第六條 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清理責任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以及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台,分類提供建築垃圾產生、運輸、消納、利用等信息。
第九條 對建築垃圾的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招投標的,施工單位應依法實施招投標確定運輸單位。沒有規定的,鼓勵施工單位實施招投標確定運輸單位。
第十條 建設規劃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證,並同時抄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及時清理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
(二)實行封閉施工,依照有關規定設定施工圍牆或硬質密閉圍檔;
(三)現場出入口應進行硬化處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潔、完好;
(四)配置車輛清洗專用水道、排水設施、污水沉澱設施和車輛高壓沖洗設備,並保持有效使用;
(五)所有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前必須進行外表沖洗,不得帶泥出場;
(六)嚴禁私自安裝排放泥漿的管道等設施;
(七)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如實記錄運輸車輛運輸情況,做到運營台帳齊全。
第十二條 嚴禁向江河、湖泊等水體傾倒建築垃圾。
第十三條 嚴禁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居民因建造、維修、裝飾、拆除房屋等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的,應當事先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居住地居(村)委會申報並按指定的地點堆放,按規定標準交納清運處置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居(村)委會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及時安排運輸。
第十五條 零星建築垃圾堆放點的設定和管理應當做到:
(一)方便居民,隱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良好、整潔;
(二)城市主幹道上嚴禁堆放建築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二) 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 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運輸前辦理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件。
建築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名稱,建築垃圾處置期限、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實行計分制管理。
計分制管理辦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得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車身清掃乾淨,車輪沖洗乾淨,不準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城市建築垃圾核准證件;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所傾卸,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並取得消納憑證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台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台州市區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椒江、黃岩、路橋、台州經濟開發區分別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一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設施及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消納泥漿的泥漿池;
(三)完善的排水、消防設施和道路;
(四)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五)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納建築垃圾,並堆放規範,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入場建築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三)保持場內和進場道路環境整潔;
(四)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根據容量消納垃圾,不得超負荷消納;
(五)對所消納的建築垃圾,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築垃圾消納憑證。
(六)記錄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築垃圾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在建築垃圾處置完畢後,對消納場所出具的消納憑證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對移送的案件,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七個工作日內抄送移送部門。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追查造成建築垃圾污染道路的責任人,責令責任人清除污染。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在處置過程中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建築垃圾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