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是一部建設部於1996年02月26日發布並於當日開始生效實行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日期:1996-02-26
- 生效日期:1996-02-2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1996-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檔案後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原因。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 第五條 凡將建築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建築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交納處置費。
建築或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場地的,應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需要用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統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