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處置管理,第三章 消納場的建設和管理,第四章 運輸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醴陵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139號令《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用於消納建築垃圾的場所。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包括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填埋建築垃圾的場地。
第三條 醴陵市人民政府設立建築垃圾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建築垃圾的處置、運輸、消納進行統一協調領導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臨時消納場地行政許可和監督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負責違反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行為的查處工作,市交警大隊負責查處打擊無牌無證的黑車參與運輸建築垃圾的行為;市交通管理局負責查處打擊超載、超限運輸建築垃圾的行為;市公安、建設、環保、國土、規劃、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建築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設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按照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實行收費制度。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七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污染的義務。由市環衛部門組織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堆、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需要處置建築垃圾,項目業主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並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後方可處置。建築垃圾應當交由經過核准的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並傾倒在經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消納場所。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處置建築垃圾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三)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處置工期、運輸時間及線路、消納場所等;
(四)與承運單位簽訂的建築垃圾運輸契約,及承運具備建築垃圾運輸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消納場地受納證明材料或協定;
(六)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硬化及車輛清洗平台現場照片。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築垃圾處置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特殊情況經局長批准可以延長10天。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批准,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註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荷載數量、機動車牌號;
(五)建築垃圾產生地點、卸放地點、運輸路線及時間;
(六)處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准的時間、線路和場地處置建築垃圾。因工程需要變更時間、線路和消納場地的,應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處置計畫,經批准後,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必須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公司運輸,並按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
第十五條 禁止亂堆放、亂傾倒或者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將危險物混入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場地堆放建築垃圾。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道路或公共場地進行堆放的,必須按批准的臨時占用範圍、時間進行封閉堆放。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凡需要用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並提交所需建築垃圾的數量、種類和時間要求等相關資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安排和調運。
第十八條 建設部門要加強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工地進出口必須硬化道路,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車輛清洗池或其它車輛清洗設備,其洗車污水不得當街排放,必須經深沉後排入下水管網,並落實專人負責沖洗車輛,清洗出入路面。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必須委託經過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公司運輸,不得交給個人或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在運輸路線上配備足夠保潔人員,邊施工、邊清掃,及時沖洗路面,每日早6:00前必須清理完畢。
市城區主幹道白天(7:00至21:00)禁止運輸建築垃圾,特殊情況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處置建築垃圾過程中,不得損壞城市綠化及市政公用設施;如有損壞,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同時,根據實際承運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築垃圾處置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準運證》應隨車攜帶,接受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三章 消納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四周要設定不低於兩米的實體圍欄;應設定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進出口道路應當硬化並設立清洗平台,保持車輛淨車出場,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拾荒人員等入場拾撿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需要設定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受納建築垃圾。
申請設定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表;
(二)臨時建築垃圾消納場地土地用途證明;
(三)臨時建築消納場地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四)受納的建築垃圾種類。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特殊情況經局長批准可以延長10天,予以核准的,頒發《建築垃圾消納證》;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管理要求參照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實行總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申請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企業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0萬;
(二)承運車輛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
(三)承運車輛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有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過程中,沿途不得撒落,且必須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準運證》,並按批准的時間、線路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二十七條 車輛運輸建築垃圾出場前,必須在出口設定清洗池進行沖洗或者以其它方式進行清洗,清潔後方可駛出工地。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塗改、偽造《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二)擅自改變運輸線路、時間和傾倒地點;
(三)承接無《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建築垃圾運輸業務;
(四)運輸車輛超載行駛;
(五)讓不具備條件的車輛從事淤泥等流體建築垃圾的運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內的建築垃圾的。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醴陵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醴政辦發〔2007〕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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