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丹東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1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6日丹東市人民政府以印發丹政發〔2011〕43號印發。《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
  • 文號:丹政發〔2011〕43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相關批號,內容主體,

相關批號

丹政發〔2011〕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處置和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施工過程中以及居民在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的處置是指對建築垃圾實施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是我市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建委所屬的丹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居民在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實施傾倒、中轉等行為的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受納建築垃圾。
第六條 排放和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住建委審批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第七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單位在申辦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建築垃圾排放申請表;
(二)新建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基礎平面布置圖、基礎詳圖;
(三)能夠確定建築垃圾排放量的工程預算書;
(四)與消納(包括回填和利用,下同)單位簽訂的消納建築垃圾的協定或契約;
(五)與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垃圾清運契約;
(六)施工現場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八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申辦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建築垃圾運輸申請表;
(二)運輸單位營業執照;
(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車輛行駛證;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裝置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車輛照片。
第九條 市住建委審批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符合條件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十一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委託持有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的單位,及時將建築垃圾清運至經核准的指定消納場地。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妥善堆置,並採取防風、防揚塵等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與清運和消納建築垃圾的單位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禁止將建築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核准手續的單位或個人清運;禁止亂排亂放建築垃圾。
第十四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並做到車件相符,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時間和要求運行,不得超出核准範圍運輸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居民在房屋裝飾、裝修和改造過程中產生建築垃圾時,應向轄區所在街道(鄉、鎮)申報,並在街道(鄉、鎮)指定的中轉站堆放,由街道(鄉、鎮)組織社區或物業服務單位實行有償清運。
建築垃圾中轉站不得設在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劃分的四級以上街路及其兩側。建築垃圾中轉站由街道(鄉、鎮)指定的社區或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站內建築垃圾要做到足量即運,最長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七日。
第十六條 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制度。排放建築垃圾的單位在處置建築垃圾時,應當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繳納垃圾處置費。垃圾處置費主要用於垃圾消納場建設、管理和運營及垃圾的處置等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處置建築垃圾以及亂撒、亂堆、亂倒建築垃圾的,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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