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2015年1月7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滁政〔2015〕4號印發《滁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7條,由滁州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滁政〔201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滁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滁政〔201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管理辦法

滁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並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定,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築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建築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應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九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定施工圍牆(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並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定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時,應當明確建築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並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築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築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並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築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施工地點位於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並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築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築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並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十八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築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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