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揚塵管理辦法

《滁州市城市揚塵管理辦法》是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城市揚塵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滁州市
  • 分類:辦法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運輸和處置、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道路保潔活動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樑、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城鄉建設、房產、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 城鄉建設、房產、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條 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成本。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中應當包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應當督促施工、運輸等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經項目業主單位審核確認後,在工程決算時交由審計部門審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二)施工期間,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定密目式安全立網。
(三)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
(四)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等作業。
(五)建築垃圾等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施工現場等應設定沖洗槽、排水溝、沉澱池等設施。
(七)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定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八)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九)閒置1個月以上的土地,用地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採取覆蓋、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等措施。
(十一)建(構)築物內施工材料及垃圾清運,應當採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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