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於2002年8月21日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青島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02年8月21日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修改決定,規定內容,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內容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發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已於2002年8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杜世成
二○○二年九月九日
青島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和《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各縣級市的城區內進行建築工程建設和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路養護、固體物料運輸和堆放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環境保護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專項資金列入工程概算,並及時向施工單位撥付,施工單位必須專款專用。
第五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制定防治揚塵污染的方案,明確責任人。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期,在風速四級以上的天氣情況下,應當停止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七條施工中混凝土澆築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採用現場攪拌的,應當採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八條運輸車輛駛出施工工地前,必須進行除泥除塵處理。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周邊設定圍擋,在施工工地內合理設定建築垃圾存放場地,並按照規定及時收集、清運、處置垃圾,嚴禁拋撒垃圾。
第十條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區按規定進行硬化。
第十一條堆放、裝卸、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採取遮蓋、封閉、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二條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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