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為控制城市揚塵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保障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1年6月11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11〕41號 印發。《辦法》共30條,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紹興
  • 時間:2011年
  • 目的:保護環境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內容,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控制城市揚塵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保障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築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設施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的挖掘、養護和保潔以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市區範圍內涉及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越城區政府、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鏡湖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 市區範圍內禁止新建產生粉塵污染的工業項目,對現有的產生粉塵污染的企業逐步實施搬遷、轉產或關閉。
第六條 市區範圍內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採取有效的防塵、除塵措施,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所有生產設備的煙塵或粉塵及粉塵無組織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不得露天拋曬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三)生產廠區應當定期灑水。
第七條 房屋、道路與管線、綠化以及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 在市區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一般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帳,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處及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採用密封式罐車或船外運;
(五)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超過規定期限後,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九條 在市區範圍內進行房屋建設施工作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定不低於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工程項目竣工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並清除積土、堆物;閒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 在市區範圍內進行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應當設定連續、密閉圍擋,主要路段高於2.5米,一般路段高於1.8米;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 在市區範圍內進行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條件允許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圍,在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應當設定不低於2.1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三)對被拆除的房屋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鬆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建築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整體爆破建築物的,其施工方案應當包括防止揚塵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在市區範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密閉化車輛運輸。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車輛外觀整潔、號牌及擴大號清晰,並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三條 在市區範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窯渣、冶煉渣和金屬碎屑等固體廢物的場地,應當採取遮蔽等有效防塵措施;
(二)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應當採取覆蓋、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濕化或者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築垃圾。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或噴霧,每日不少於1次,雨天及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7時前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中心城區道路宜採取夜間高壓沖洗及機掃一體化作業方式,並逐步擴大作業範圍,提高機械化作業率。
第十五條 在市區範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綠化帶,保持城市道路綠化帶清潔;
(二)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鋪裝,綠地內的泥土應當低於圍擋邊石或者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應當清除;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噹噹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十六條 市區範圍內現有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級有關部門或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按照管理分工組織完成;
(二)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完成;
(三)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物業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完成;
(四)無管理單位的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
第十七條 集中供熱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現有的燃煤鍋爐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 交通標誌、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候車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築物外牆應當保持清潔,由產權單位負責定期清洗。
第十九條 車站、碼頭、廣場、市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公共設施和場所的清潔。
第二十條 經市政府批准,環保部門可在特殊時期,依法對特定區域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公開向社會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 環保部門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環保部門應將揚塵污染情況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處置。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建管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時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除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市建設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環保、市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越城區城市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實施爆破的,由公安機關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運輸車輛,涉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環保、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據本辦法應當查處違法行為而不查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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