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2001年8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9.12
  • 實施時間:2001.09.12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建設,市政、公路建設,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的細小塵粒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繞城高速路以內(含繞城高速路)的區域、機場(含機場路)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建設、市容環境、房產、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管理。
第五條 房屋拆遷、建設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施工建設,應對施工區域實行封閉或隔離,並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六條 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施工和房屋拆遷單位應暫時停止土方開挖、房屋拆除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第七條 房屋拆除、建設項目停工後在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其裸露泥土必須進行臨時綠化。
第八條 施工建設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條件限制確需設定攪拌機或人工攪拌的工地,必須採取防塵措施。
第九條 嚴禁拋撒建築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築物產生的建築垃圾,應採取集裝密閉方式吊運。
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並在指定的垃圾處置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在施工工地設定臨時密閉性垃圾堆放場地進行保存。
第十條 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作除泥除塵處理,嚴禁將泥土塵土帶出工地。
第十一條 運輸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必須封蓋嚴密,嚴禁撒漏。
第十二條 城市主、次幹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清掃保潔應採用濕法作業。道路旁樹木、草坪、護欄、公交站台等公共設施應定期沖洗,保持清潔。
中小街道保潔應專人負責,並在每日凌晨7時前清掃完畢。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分車帶、人行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裸露泥土應及時綠化或硬質覆蓋。
第十四條 長途汽車站點、公交汽車場站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設施及場地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煤炭、礦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堆放場地,必須設定圍欄或採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六條 違反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建設、市容環境、房產、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及許可權,責令其改正,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車輛裝載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污染,可根據《成都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市容環境管理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建設、市容環境、房產、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政府負責實施揚塵污染監督管理的部門,不按要求履行職責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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