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成都市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
  • 適用範圍:成都市
  • 通過時間:1997年7月23日
  • 批准時間:1997年10月17日
規定全文,修訂的條例,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築施工現場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場地。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施工現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市和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築施工現場的各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五條 建築施工現場實行施工組織管理、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設(監理)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綜合考評。綜合考評的結果應定期公布並作為企業資質等級升降級、資質年審及市場準入、清出條件和依據之一。
第六條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證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認證,其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應按規定取得崗位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建築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責任書》。
第九條 禁止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施工。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確需進行夜間施工的,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並在工地進出口懸掛,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中應當採取降噪措施,防治噪聲污染。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五城區範圍內,在中、高考期間禁止夜間施工的範圍、時間和要求,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築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總包單位負責編制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築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在批准的建築施工現場範圍內按國家制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組織施工:
(一)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臨街和居民居住區的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作業,並設定警示標誌。施工現場周邊應當保持整潔、暢通;工地出入口須進行硬化,設定防塵降塵設施;
(二)在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定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
(三)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佩戴標明其崗位的工作卡;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設定臨時設施、機具設備、堆放建築材料,保證出入口道路及場內通暢、整潔。
第十三條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進入建築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築製品和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發生安全事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法規規定,在建築施工現場配備符合規範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材料時,責任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作業規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需要招用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應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批准手續:
(一)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損壞道路,移動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及砍伐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
(三)發現地下文物的;
(四)臨時停水、停氣、停電、中斷交通的;
(五)進行爆破作業的;
(六)遷建水文、測繪標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經批准後的(四)、(五)兩項應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八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建築施工現場衛生和防疫制度,落實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加強建築施工現場衛生消殺消毒工作。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現場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工地生活區應當整潔、通風,衛生條件、衛生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現場職工食堂的衛生必須達到有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 環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築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高空拋撒廢物;
(二)將有毒有害廢物作土方回填;
(三)泥漿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河道;
(四)無符合規定裝置而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在規定的燃煤控制區內,使用非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噪聲和震動,防治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四條 運輸、裝卸、貯存建築材料、建築渣土和各種廢棄物的,必須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完成施工任務後,應當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清運施工廢料,做到工完場清。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
建設單位應協助施工單位加強建築施工現場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負責建築施工現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制度,並按規定簽訂《社會治安綜合責任書》;
(二)建築施工現場發生治安事件時,必須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勞務輸出單位應向用工單位提供務工勞動者的基本情況,並協助用工單位對務工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務用工單位,應對其務工勞動者進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和法制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或應辦理而未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的;
(二)未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噪聲、震動污染和危害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未採取措施加以保護的;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之一的;
(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一的;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6個月至12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可並處工程造價的1‰至5‰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經綜合考評為不合格的;
(三)工程建設未實行質量責任製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可並處工程總造價1‰至3‰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經綜合考評不合格的;
(二)建設單位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資料造成後果的;
(三)對施工現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監理單位現場管理業績,經綜合考評為不合格的;
(二)未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暫停6個月至1年的執業資格、提請發證機關降低資格等級或吊銷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其不良行為實施記錄並公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同時又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減少對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施工現場從事建設施工活動,實施對建設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因搶險、搶修、救災等應急需要而進行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城鄉居民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建築垃圾的運輸、消納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施工現場,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施工活動的場地。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城管、房管、環保、公安、水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施工現場相關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施工組織管理、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綠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業績綜合考評,綜合考評結果納入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公布,並依法作為企業資質吊銷、等級升降級的條件和依據之一。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成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構;
(二)制定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三)明確總分包單位的職責,並簽訂安全生產協定;
(四)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組織相關單位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五)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負總責,承擔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體系,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設定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按照建築業質量、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以及設計要求施工;
(三)落實和執行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及揚塵防治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四)按照規定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於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一)基坑支護;
(二)降水;
(三)土方開挖;
(四)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五)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
(六)腳手架;
(七)建築幕牆安裝;
(八)人工挖孔樁;
(九)地下暗挖、頂管等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巡查制度,定期對其所承包的施工項目實施現場檢查。
施工單位項目相關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質量、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質量、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每道施工工序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方可指令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質量、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周邊2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調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檔案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監測、加固、防護、隔離、遷改、拆除或者其他安全措施。對因工程施工造成安全隱患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並及時對受損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安全性鑑定,排除安全隱患。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設施。
第十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進入建設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築製品和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
提倡使用綠色建材、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推進施工技術現代化,並將相關標準納入建設條件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發現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禁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建設、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一)移動管線、電力、信息、交通安全等公共設施;
(二)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
(三)進行爆破作業;
(四)遷建水文、測繪標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情形。
經批准後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實施綠色施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施工相關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和招標檔案,並明確建設工程綠色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依據項目特點和施工條件制定綠色施工專項方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綠色施工管理規定,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以及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施工許可發證機關,並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保持施工現場圍擋和出入口的整潔。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崗位證書,並佩戴標明其崗位的工作卡。
第二節 文明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完成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並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文明施工承諾書》。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封閉式管理,並在四周設定符合下列要求的連續封閉圍檔或者圍牆:
(一)採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穩固,表面平整清潔;
(二)圍檔高度不得低於2米;
(三)設定於交通路口的施工圍擋,距地面12米以上部位應當保持通透。
禁止施工單位在圍擋外或者依託圍牆堆放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的醒目位置,按照規定標準設定施工公示牌。
施工公示牌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範圍和面積;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投訴電話;
(三)開工、竣工日期;
(四)施工現場平面圖;
(五)消防保衛、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合理布置施工總平面:
(一)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
(二)使用警示分隔線、引導線、進入標識等明顯的分區標識,對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區域進行標識;
(三)設定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避免施工現場大面積積水。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及主要道路進行硬化,並保持通暢。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建設工程鄰近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城市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護設施,並設定警示和引導標誌。
第二十四條 因施工造成施工現場周邊城市道路、園林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損毀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需要停水、停電、停氣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經有關單位和部門同意或者批准,並事先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二十五條 建築工程施工外防護架應當採用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防護網或者其他防護設施進行封閉,封閉應當高於作業面且同步進行。
防護網應當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
第三節 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檢查和督促。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負責下列建設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要求,配備施工現場臨時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
(二)宿舍、辦公用房、倉庫等臨時設施的材質、平面布置、電氣線路敷設符合防火規範要求;
(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應急演練;
(四)發生火災時,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情擴大。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內使用、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三章 施工現場污染防治
第一節 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省、市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將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定在施工現場中相對遠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築物一側的位置。在施工現場裝卸建築材料的,應當採取減輕噪聲的作業方式。
第三十條 本市中、高考期間,禁止夜間施工;考試當天,禁止考場周圍施工現場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施工活動。
中心城區禁止施工的具體時間和要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其他區域禁止施工的具體範圍、時間和要求,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禁止在夜間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施工活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需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市或者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
(一)因生產工藝要求需要連續施工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在中心城區三環路範圍內實施基坑開挖以及相應的清運渣土、砂石裝載作業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准在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時間內施工,並在施工現場進出口的顯著位置公示《夜間施工許可證》,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採取降噪措施,防治噪聲污染,不得採取捶打、敲擊、金屬切割等易產生高噪音的作業方式。
第二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噴淋、沖洗等防塵降塵設施,對駛離車輛實施沖洗,避免車身、車輪帶泥上路行駛;
(二)採取入庫存放或者其他有效覆蓋措施,妥善存放粉灰質建築材料;
(三)在施工作業停止後,對裸置場地和臨時堆放的建築垃圾,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進行遮蓋或者實施綠化覆蓋;
(四)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和出入口的環境衛生維護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臨空拋撒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二)在規定的限制區域內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
(三)使用袋裝水泥;
(四)無符合規定裝置熔融瀝青;
(五)焚燒油氈、油漆、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物質;
(六)違反規定使用燃煤等非清潔能源;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遇重污染天氣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時落實各級預警下施工現場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節 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污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禁止向飲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建設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完成施工任務後,應當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清運施工廢料,做到工完場清。
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衛生和防疫制度,落實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加強施工現場衛生消殺消毒工作。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飲用水設施,並保障生活飲用水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施工現場設定的職工宿舍,應當保持整潔、通風,衛生條件、衛生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定職工食堂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行政許可手續,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者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作業活動,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夜間施工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至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或者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的,由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建設、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設定建設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公眾舉報和投訴。接到公眾舉報和投訴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 建設、城市綜合管理執法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建(構)築物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做好拆除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和揚塵、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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