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2015年10月9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5〕135號印發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5〕13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135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局機關處(室),局屬有關單位: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已經2015年6月24日第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

辦法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預售款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由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
第四條(監管機構)
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採用開發企業選擇、銀行自願雙方協定監管的模式,與開發企業訂立預售款監管協定的銀行為預售款監管機構。
第五條(主管部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制定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管理規則,並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本市中心城區(含五城區、高新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指導、督促。
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指導、督促。
第六條(監管銀行的選擇與確定)
開發企業在選擇監管銀行時,應首先選擇預售項目開發貸款銀行。如預售項目存在多家開發貸款銀行,應選擇其中一家作為監管行。開發貸款銀行因自身原因不擔任預售款監管行,應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
參與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銀行應當具備在本市(含五城區、高新區以及下屬區市(縣))從事金融業務的資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預售款監管職責,配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預售款管理方式)
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全部存入監管銀行對商品房項目預售款監管設定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預售款專用賬戶),確保優先用於項目工程建設,保證專款專用。
第八條(預售款監管協定)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選定的預售款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定,監管協定應當包含主管部門公示的推薦文本內容。
監管範圍應當按照預售許可規模(最小為一幢),遵循一個預售許可對應一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原則,同一項目同一家監管銀行的可以共用一個監管賬戶。
第九條 (開發企業職責)
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發企業與商業銀行簽訂監管協定前,應當製作以下資料,並經工程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後報送監管銀行:
1.監管項目(按預售許可樓棟)工程形象進度表;
2.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明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
3.監管項目各階段(按樓層)的資金使用計畫;
4.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確保預售款及時全額入賬
確保預售款直接刷卡或劃轉進入監管賬戶;現金形式的預售款應自完成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之次日將款項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
(三)根據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和各階段建設資金使用計畫,按有關規定和協定約定向監管銀行申請使用預售款;
(四)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預售款監管銀行職責)
預售款監管銀行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
(二)按監管協定約定的監管標的(預售樓棟)建立商品房預售款收支台賬,以監管賬戶為單位建立和保存監管檔案;
(三)根據建設項目分期、分幢、分項工程預算清冊、資金使用計畫和工程形象進度,審核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決定是否予以撥付使用;
(四)變更監管賬戶的,與開發企業簽訂變更、終止原監管協定或訂立新的監管協定,並將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全部轉入新的監管賬戶;
(五)配合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通過房產金融服務平台提取監管標的銷售備案情況與監管賬戶的金額進行核對,並將異動情況及時反饋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職責)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實施監理,對撥付款項的實際支付情況承擔監督責任,並將實際支付情況在下一期用款申請中予以明示。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和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監管信息公示)
預售款監管協定納入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
開發企業、監理單位和監管銀行執行監管協定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由主管部門在公眾信息網上公示。
第十三條(預售款監管額度和超額款項使用)
因預售款採用分期前置撥付模式,為確保末期工程建設,預售款實際監管資金總額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1倍。
在監理單位確認保證工程建設工程資金使用的前提下,預售款專用賬戶中的商品房預售款超出監管總額時,開發企業可向監管銀行申請調用超出監管總額部分。
第十四條(預售款專用賬戶註銷)
商品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開發企業可向監管銀行申請註銷預售款專用賬戶。符合註銷條件的,雙方辦理結算和監管賬戶註銷事宜。
第十五條(不予使用預售款的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開發企業不得申請使用、監管銀行不得撥付預售款:
(一)無正當理由超出用款計畫額度的;
(二)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申請不符的;
(三)已撥用款未按規定使用的;
(四)開發企業未將預售款足額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的;
(五)開發企業將預售款直接截留或轉入其他賬戶的;
(六)未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整改的。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繳存、使用預售款以及利用其他賬戶替代預售款專用賬戶的,由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監管銀行的法律責任)
監管銀行未履行監管協定約定職責,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不得再在本市從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事宜,並將有關情況抄送銀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出具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和相關證明材料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主管部門將公示該監理單位違反規定情況,並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適用期限)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屬檔案:《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監管協定書》推薦文本

附屬檔案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監管協定書
甲方(房地產開發企業):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乙方(監管銀行):分行/支行
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經甲、乙方協商,現就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事宜議定如下:
一、監管銀行選定
甲方本次申請預售樓棟所在項目抵押情況(含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有抵押□無抵押
抵押類型:□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否為本次申請預售樓棟的預售款監管銀行:□是□否
(項目唯一抵押權人不作為本次申請預售樓棟的預售款監管銀行的,應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項目存在多個抵押權人時,甲方有權選擇其中一個抵押權人作為預售款監管銀行,其他抵押權人不需出具書面說明。)
乙方應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就甲方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預售項目預售款的入賬、支付等進行監管,履行相應監管職責。
二、監管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坐落:
(應填寫公安機關地址證明編排的地址,公安機關未出具明確地址證明的,可填寫項目規劃許可或施工許可證記載的地址。)
土地使用權證書號: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監理單位:;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監管範圍:棟號;總層數:(其中地上:層;地下:)
(監管樓棟號應填寫公安機關地址證明編排的樓棟號,公安機關未出具明確的樓棟號證明的,可填寫項目規劃許可總平圖示注的樓棟號。非獨幢項目本次監管範圍不含地下室的地下可填寫0層。)
竣工日期:
工程建設資金總額(人民幣):(萬元)
(工程建設資金總額指項目工程建設各分項費用之和,應以該項費用在各實際使用時點上的用量為準,可結合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應涵括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購置等土建工程費用、設備安裝工程費用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進行核定。如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建設方或施工方,還應結合投標、中標通知書。)
三、監管賬戶
1、甲方在乙方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監管項目的所有預售款應進入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與在本協定上籤章的銀行不一致時,在本協定上籤章的銀行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預售款監管日常工作的具體實施責任主體。)
2、雙方確認本協定約定的監管賬戶是預售款監管項目的唯一專用存款賬戶,並非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臨時存款賬戶。
預售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資金總額
乙方根據甲方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核定所監管項目工程建設資金總額,可參照報建方案成本執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採用分期前置撥付款項模式,為確保末期工程建設,實際監管資金總額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1倍。
監管項目預售過程中因規劃、重大設計變更、設備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導致甲方需調整監管資金總額的,應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變更監管協定。
五、監管款項申請及撥付
(一)甲方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向乙方提交下列資料:
1、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
2、該項目的監理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3、監管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監管協定用款條件的,應當自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予核准使用預售款:
1、無正當理由超出用款計畫額度的;
2、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申請不符的;
3、已撥用款未按規定使用的;
4、開發企業未將預售款足額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的;
5、未按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
6、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的。
(四)其他約定
六、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定前,應當製作以下資料,並經工程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後報送乙方:
1、監管項目(按預售許可樓棟)工程形象進度表;
2、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明確工程建設資金總額);
3、監管項目各階段(按樓層)的資金使用計畫;
4、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確保預售款及時全額入賬
確保預售款直接刷卡或劃轉進入監管賬戶;現金形式的預售款應自完成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之次日將款項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
(三)根據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和各階段建設資金使用計畫,按有關規定和協定約定向乙方申請使用預售款;在項目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之前,只能用於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購置等土建工程費用、設備安裝工程費用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乙方權利、義務
(一)建立商品房預售款收繳、支出台賬,以監管賬戶為單位建立和保存監管檔案;配合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二)根據甲方用款申請,決定是否予以撥付使用預售款;對甲方違反本協定的約定或違反《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規定,未及時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或未按要求違規使用預售款的,乙方可以將情況予以通報主管部門。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監管賬戶時,與甲方簽訂變更、終止原監管協定或訂立新的監管協定,並將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全部轉入新的監管賬戶。
(四)如因乙方違反本協定約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的規定,因此給甲方使用預售款過程中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應於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一式二份的預售款監管賬戶對賬單。
八、超額支取
監管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存入預售款監管賬戶的款項總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甲方可按一般賬戶管理程式支取超過部分資金,用於其它用途。
開發貸款或其他款項已用於支付了相應期間工程建設費用,滿足建設要求的,已支付款項可折抵預售監管賬戶中相應金額的監管款項,並按照資金使用計畫予以調用。
九、監管賬戶註銷
項目竣工後,甲方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註銷申請等資料向乙方申請辦理監管賬戶銷戶手續,符合銷戶條件的,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乙方辦理結算手續,註銷賬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十、其他約定:
十一、本協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兩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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