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暫行規定

2009年12月30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206號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共17條,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9〕206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0年2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09〕206號
局機關相關處室,局屬相關單位,各區(市)縣房管局,各開發企業,各房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銷售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監管,引導社會監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銷售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監管,引導社會監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四川省建設廳加快推進商品房預(銷)售網上籤約和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預測繪。預測繪成果應經房管部門審核。
第三條 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開發企業應辦理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契約網上籤約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用戶認證(包括管理者類、銷售人員類和投訴處理人員類)手續。
第四條 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網簽系統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範圍為依據,下同)的基本情況。包括開發企業名稱及聯繫電話、項目名稱、坐落、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
(二)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工程建設計畫和進度安排。
(三)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情況。
(四)開發企業保留自有房產的位置、面積、套數(間數)等情況。
(五)本次預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間數)、建築面積、銷售均價。
(六)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總價、房屋性質等)。
(七)開始銷售日期、簽約流程。
(八)銷售方式和項目商品房銷售人員情況(委託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書)。
(九)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包括補充條款)、商品房定購契約示範文本;
第五條 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應按照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公示。現場公示內容應與網簽系統相關內容一致。
第六條 商品房買賣雙方應當根據網上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商品房定購契約示範文本,協商擬定契約條款。
第七條 商品房買賣契約、商品房定購契約經買賣雙方確認後,由開發企業通過網簽系統在線上列印,買賣雙方共同在書面契約上籤字(蓋章)。
第八條 商品房定購契約在線上列印後。由網簽系統生成定購契約編號,同時在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定購。
商品房買賣契約在線上列印後,在網簽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擬定買賣契約。
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後,由網簽系統生成契約備案編號,同時在網簽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條 凡在網簽系統中顯示為“可售”的房源,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應自簽訂定購契約15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經雙方確認後,按照本規定通過網簽系統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擬定及備案手續。超過15日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網簽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
第十一條 買賣契約網上備案後,在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契約主體一般不得變更,家庭成員之間變更或增加家庭成員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條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要對契約中的條款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持已備案的書面契約、變更契約的書面申請及其他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契約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的,應當持已備案的書面契約、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退房協定及其他有關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契約備案註銷手續。
已註銷契約備案的,網簽系統商品房樓盤表內自動恢復顯示該單元(套)商品房為“可售”房源。
第十四條 建立網簽系統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商品房項目網上投訴平台”。開發企業應及時在網上投訴平台上進行答覆,接受社會監督。如開發企業未及時答覆,網簽系統在5個工作日後自動關閉。開發企業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說明情況,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可關閉商品房項目網簽系統。開發企業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說明情況並及時整改。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網簽系統房源及價格信息與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內容不一致,開發企業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審查通過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情況嚴重的;
(三)通過擬定或撤銷商品房定購契約、商品房買賣契約等行為擾亂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價與樓盤實際成交價格嚴重不符的;
(五)未按網上公布的時間、地點進行商品房預售,搶注預售房源,欺騙消費者的;
(六)對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購或多套房屋累計定購率明顯偏高的;
(七)在網簽系統中被多次投訴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條 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建設。實行網簽系統房地產企業誠信排名公示,對違規排名公示連續居前又不積極整改的開發企業,通過媒體定期曝光。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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