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2008〕56號

《瀘州市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4月7日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實施。

市 長 朱以莊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文號:政府令第〔2008〕56號
  • 來源:瀘州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08年4月22日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預售人)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承購人,並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
瀘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具體工作。
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所申報商品房的工程建設總投資應達到該商品房地上總層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結構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層(含六層)的應主體結構完工;
(四)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契約及關於施工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商品預售房分層平面圖及樓盤表。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噹噹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噹噹場或者2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傳送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套用網路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網上籤約和網上預售契約備案。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瀘州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瀘州市政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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