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明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主管部門問題的復函

建設部關於明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主管部門問題的復函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房字第137號 【發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1995-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房字第137號
【發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1995-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明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主管部門問題的復函
(1995年3月15日建房字第137號文發布)
濟南市房地產管理局:
你局濟房辦字(1995)5號《關於明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主管部門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中所稱的房產管理部門是明確的,即是指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規定的房地產管理職能部門。《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條第三款即“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規定與“房地產管理法”是一致的。“管理辦法”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建設的機構設定不象其他一些部門那樣單一和上下對口,有關房地產管理機構的設定和職能的分工也比較複雜,有些市、縣目前尚沒有獨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還有部分市、縣有關房地產管理的職能直接由建委承擔。因此,作這樣的規定以後就可以依法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覆蓋面。各地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根據國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權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原則,來確定當地商品房預售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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