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12月30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207號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2條,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9〕207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0年2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09〕207號
局機關相關處室,局屬相關單位,各區(市)縣房管局,各開發企業,各房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建設廳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川建房發[2009]39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誠信、合法、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三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將商品房預售方案提交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如發現商品房預售方案不符合本規定的,可暫停辦理。
第四條 開發企業應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規模。商品住宅項目一般不得分層、分單元和以套為單位申辦預售許可。
第五條 對已經辦理預售許可的,應一次性將全部房源按預售方案申報價格公開對外銷售,不得分批、分次銷售。
第六條 對於商品房預售方案確定的保留自有房產,原則上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不得銷售。
商品住宅項目保留自有房產的應當符合“少量、合理”原則。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品房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範圍為依據,下同)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坐落、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
(二)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工程建設計畫和進度安排。
(三)開發企業保留自有房產的位置、面積、套數(間數)等情況。
(四)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間數)、建築面積、銷售均價。
(五)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總價、房屋性質等)。
(六)開始銷售日期、簽約銷售流程。
(七)銷售方式和項目商品房銷售人員情況。委託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書。
(八)解決商品房銷售矛盾糾紛和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九)房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開發企業應將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列入銷售現場信息披露“檔案(文本)公示欄(台)”內容進行現場公示。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方案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已審核的商品房預售方案的,應提交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條 開發企業應保證現場公示價格與商品房網上籤約系統價格一致。確需調整價格的,開發企業應重新申報,並按新調整的價格對商品房網上籤約系統和銷售現場“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欄”的內容進行變更。價格調整期間,可售房源仍按原價格銷售,購房人要求購買的開發企業不得拒售。對多次調整價格的,開發企業應將每次調整的每套商品房價格列入銷售現場信息披露“信息查訪處”內容,方便查詢。
第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對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情況加強監督。
房產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責成開發企業作出書面說明,並限期整改。必要時房產管理部門可暫時關閉該項目商品房網上籤約系統。情況嚴重的,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並通報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房產管理部門完善信用檔案建設,將企業和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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