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商品預售管理辦法

《銀川市商品預售管理辦法》意在為了維護房產市場交易秩序,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商品預售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銀川市
  • 實施時間:1998年1月1日
簡介,相關內容,

簡介

銀川市商品預售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3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第一條為了維護房產市場交易秩序,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規劃部門批准開發建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市區域內預售商品房的開發經營企業,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不含地價)或完成基礎工程並已經確定竣工交付日期;
(三)屬危房改造項目,拆遷戶安置房已開始動工建設確定了安置方案;
(四)具有房屋售後物業管理,維修服務和保證措施。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預售商品房的開發經營企業必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經批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建設項目的投資計畫、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檔案或證件;
(三)工程施工進度計畫;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或基礎工程已完工的證明材料;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說明商品房的位置、幢號、層次、朝向、結構、裝修標準、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價格,並應附預售商品房總平面圖;
(六)向境處預售商品房地產應提交允許向境處預售的批准檔案;
(七)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相關內容

第八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開發經營企業的申請報告和全部資料後,對審查合格者,應在十日內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為其發布預售廣告。
第九條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懸掛在預售場所,製做廣告和說明書時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第十條開發經營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與承購人簽訂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契約副本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承購人變更的,應到上述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品房預售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
第十一條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必須用於預售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時,未達到預售契約規定的結構、設施、裝修和質量標準的,由預售人負責返修,返修後仍達不到標準的,承購人有權要求退房。
預售人應將房款全部退還承購人,並按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承購人應在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內持購房契約及有關證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 交易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限期補辦手續,並按照規定處以5000元棗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對其預售的商品房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開發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備案和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
逾期不補辦的,處理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開發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對不具備商品房預售資格而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產權證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管理、登記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開發經營企業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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