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在2003.01.15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1.15
  • 實施時間:2003.03.01
《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業經2003年1月10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03年1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房產市場交易秩序,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預售是指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規劃部門批准開發建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預售商品房的開發經營企業,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築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築主體完工,地上建築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築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築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築主體的二分之一,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屬於舊城改造的,拆遷戶安置用房已開始建設並確定了安置方案;
(五)物業管理、供熱管理等售後服務保障措施已落實。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預售商品房的開發經營企業必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經批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建設項目的投資計畫、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檔案或證件;
(三)工程施工契約;
(四)工程施工進度計畫及施工進度達到第五條第3項規定標準的證明;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說明商品房的位置、幢號、層次、朝向、結構、裝修標準、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價格,並附預售商品房總平面圖及分層平面圖;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開發經營企業的申請報告和全部資料後,對審查合格者,應在十日內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為其發布預售廣告。
第九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懸掛在預售場所,製作廣告和說明書時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第十條 開發經營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與承購人簽訂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商品房預售契約,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契約副本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承購人變更的,應到上述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品房預售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
第十一條 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必須用於預售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時,未達到預售契約規定的結構、設施、裝修和質量標準的,由預售人負責返修,返修後仍達不到標準的,承購人有權要求退房。預售人應將房款全部退還承購人,並按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承購人應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持購房契約及有關證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預售商品房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限期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單位為沒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單位發布商品預售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開發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開發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所得款項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不具備商品房預售資格而預售商品房的單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產權證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管理、登記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開發經營企業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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