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淮南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在1995.03.25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3.25
  • 實施時間:1995.03.25
經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一屆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需要向中國境外預售的商品房,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可以向中國境外銷售;
(二)項目立項時已經批准向中國境外銷售;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許向中國境外銷售。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必須到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影印證件或資料:
(一)開發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檔案或證件;
(三)工程施工進度計畫;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經資金驗證後,所取得的合法證明;
(五)標明商品房位置、裝修標準、交付日期、預售面積、物業管理等內容的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九條 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接到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申請書後,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審核結論,核准預售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定不得預售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定不得預售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企業,不得採用任何形式進行商品房預售宣傳或進行商品房預售。
經批准允許向中國境外預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加注外銷印章,並註明預售面積或比例。
第十條 成片開發的商品房小區,預售許可證分期發放;單體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次性發放。
第十一條 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開發企業應與承購人簽訂統一制式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商品房預售契約可以經市公證機關公證,開發企業未按契約約定,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交付承購人使用,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承購人的經濟損失。商品房預售款不計付息金。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可以委託代理,接受委託代理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三條 核准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款必須存入開發企業確定的銀行專用帳戶,專項用於商品房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額10%以下的罰款:
(一)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商品房預售款未按規定用於有關工程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將向中國境內預售的商品房轉向中國境外預售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頒發許可證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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