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由淮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制訂,2011年7月1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辦〔2011〕77號轉發。該《辦法》分總則,綜合管理,場地、設施和環境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附則6章41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 批准時間:2011年7月10日
- 批准方:淮南市人民政府
- 類型:條例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綜合管理,第三章 場地、設施和環境建設,第四章 安全生產,第五章 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第六章 附 則,
淮南市人民政府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淮南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府辦〔2011〕77號
鳳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淮南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提高建設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適應建設和諧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淮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維修、養護的各類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橋涵、廣場、停車場、照明、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電等設施),裝修、裝飾工程等施工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落實到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負責協助、督促、協調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建築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供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市政道路、橋涵、廣場)及依附於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供電、通信、廣電等工程,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機構負責市政設施大中修、維護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園林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供水、污水處理、供氣、供熱等大中修、維護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系統格線化管理人員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應實現施工封閉化,圍牆、圍板標準化,現場硬地化,食堂、廁所衛生化,宿舍、辦公室規範化。
建設工程應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鼓勵美化建設工程周圍環境。
第六條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將文明施工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施工的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滿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園林綠地期滿後,挖掘、占用者應當委託具有市政、園林施工資質的單位恢復原狀。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方案確定之前,會同設計、施工單位聯繫供水、供電、消防、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通信、廣電、防汛等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構)築物、防汛設施及地下管線損壞、堵塞的現場進行勘查,並制定相應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進行。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堆放場地、場地道路、臨時生產和生活設施進行統一合理布局,並納入施工組織設計,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施文明施工的目標、標準、制度、計畫和措施,並指定各作業場所、材料堆放場、生活設施的文明施工責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標和標準等不得低於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檔案,將現場文明施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對施工現場檢查情況一併歸檔。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做好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落實防盜、防火措施,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建築、市政、園林、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對文明施工定期監督、檢查、通報制度,將文明施工行為列為企業信用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對企業年度考核和項目經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場地、設施和環境建設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式施工,現場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員、車輛進出口通道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工前設定好連續封閉的圍牆或圍板,臨城市主幹道圍牆不得低於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幹道不得低於5米,其它道路圍牆不得低於2米,圍板不得低於1.8米。
建設工程高出+0.00線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應當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
第十六條 圍牆封閉應符合淮南市建築工地施工圍牆標準;圍板封閉應堅固、耐用、整齊、清潔,選用輕質彩色塑壓型鋼板或定型塑膠板。封閉的圍牆或圍板,應做到泥水雜物不外泄。
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美觀的新型材料。
圍牆封閉的施工現場應設定大門和門衛室,門頭應設有企業名稱等標誌,並按規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設定六牌一圖(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制度牌、消防保衛制度牌、環境保護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節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第十七條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應當採用圍牆封閉,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採用圍板封閉。
施工圍牆不得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和綠化設施,相關管理部門對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必須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暢通。
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應當避開人流、車流高峰期,避開重大節假日。在施工現場相關位置設定施工標誌牌、交通導向牌等標誌,主要施工部位、作業點、危險區域及主要通道,必須針對性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傳牌,並對施工現場進行有效圍擋,嚴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圍擋外。
第十九條 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確需現場拌制,應使用鐵皮或其它材料鋪墊,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後應及時清理,不得損壞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應車身整潔,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沿途拋灑滴漏。嚴禁隨地沖洗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不得將沖洗混凝土的廢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
第二十一條 安全網、腳手架、塔吊等架設、安裝,應符合規範標準和要求。安全網張掛應平整、繃緊、整齊、美觀,不得漏掛、脫落。
安全網應使用有LA標誌的合格產品,禁止使用毛竹腳手架。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主次道路應進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寬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墊層上澆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臨時設施,碎石墊層上澆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臨主幹道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有洗車場地和沉澱池等車輛沖洗設施,建設要求宜用混凝土澆築的寬30厘米、深40厘米溝槽圍成寬3米、長5米的矩形構築物,並配備高壓沖洗水槍;駛出工地的機動車輛必須沖洗乾淨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內設定的臨時設施(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倉庫等)應當統一設計、安全牢固、整齊協調,外牆麵粉刷應當美觀大方。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道路暢通,設有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等其它應急設施,做到場地內無大面積積水,泥漿、污水、廢水不外漏,塵土不飛揚,有毒有害氣體不排泄。泥漿、污水、廢水必須採取沉澱、過濾等措施處理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廢漿和淤泥必須使用封閉的車輛進行運輸。
第二十五條 建築材料、構件、料具必須按總平面布置圖分門別類堆放,並標明名稱、品種、規格、數量等,不得堆放在圍牆或圍板外。建築物內施工垃圾,必須採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的方式進行清運,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內並及時清理,嚴禁凌空拋擲。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道路開挖、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的維修等現場產生的施工垃圾,應當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辦公室場所,應在醒目處張貼懸掛施工許可證、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組織機構表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施工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車半個月內,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維修工程在完工2日內)拆除工地圍牆、圍板、安全防護設施和其它臨時設施,清理施工現場的周圍環境,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危險區域應當設立危險警示標誌,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等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做好安全生產的防護措施,佩戴好安全防護用具和服裝等防護措施;夜間施工應設定警示燈和照明燈,路面施工人員必須穿著有反游標志的服裝,作業車輛設定反游標志;臨空和高空作業的人員應當系好安全帶。
施工現場的腳手架、樓梯、電梯、預視窗、通道、深基坑、坑井、陽台、屋面、樓層面等容易墜落處應當設定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禁止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應當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三十一條 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定,位置合理、安裝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具進場須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後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須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內木材加工間、易爆易燃倉庫以及堆放現場區域內,禁止煙火;各類易爆、易燃的化學物品、建材、油料必須入庫存放,不得露天堆積;乙炔和氧氣必須封閉隔離存放,使用時兩瓶間距必須符合安全距離。動用明火必須經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現場核驗簽字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木材加工間、倉庫、宿舍、食堂、動火現場、作業區域、吸菸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場等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落實專人管理,並經常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在粉塵飛揚處採取遮擋、圍蔽或噴水、降塵等防塵措施,有效降低和減少粉塵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除搶險工程外,因工程技術、質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須在夜間連續作業並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採取降低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內使用有毒物體作燃料,禁止燃燒各類建築廢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食堂應取得衛生許可證,相關人員應持有健康證上崗。施工現場應有茶水供應的場所和器具,夏季施工應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極端惡劣天氣,影響施工安全的,必須停止施工;工地應建有水沖式廁所,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十八條 人數超過500人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立醫療室;其它施工現場應當設立有效的醫療急救箱。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