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淮南市發布了《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8-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首,內容,

文首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淮府[1987]39號
【發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淮府〔1987〕39號發布)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城鎮公、私房屋(包括商品房),在發生買賣(轉讓)、交換、分析、繼承、贈與等行為時,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到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交換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辦理交易手續。
交易中心是辦理房產交易的合法機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產交易業務,不得私自成交。
禁止私買私賣或利用交易進行黑市經紀活動。
第三條房產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產權歸屬清楚,並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二)凡經改建擴建的房屋,辦妥房屋變更手續後,方能出售;
(三)凡繼承人出售房屋,取得合法的繼承權證書後,方能申請出售;
(四)買賣單位自管房,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能辦理交易手續,屬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購買的房屋,需出售的,應提交上級主理部門及原撥款單位同意,並報經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五)出售商品經營的房屋,賣方須具備房屋開發資格。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關營業執照;單位出售給職工的補貼商品房,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將所出售房屋報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六)出售或出租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人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七)凡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時,只能出售給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房產交易:
(一)房屋產權未經確認為合法的,或產權糾紛未予處理的,以及仍有他項權利未清的;
(二)已批准列為國家建設徵用地段內的房屋;
(三)未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違章自建、擴建的房屋;
(四)尚欠國家貸款或修繕費、房地產稅的房屋;
第五條任何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有房屋。確需購買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房產交易的買賣雙方,須按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一)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交易中心申請填寫《出售房產申請表》;
(二)買方應持身份證明或上級批准的購房批准證件,到市交易中心申請填寫《購買房產申請表》;
(三)買賣雙方應親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的,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有合法的資格證書;
(四)買賣雙方必須依法訂立房產買賣契約,在市交易中心審查允許成交前,必要時產權人應登報聲明出售;
(五)凡單位補貼出售給職工的商品房,購房者必須持個人與單位訂立的購買商品房契約書。
第七條房產交易的價格,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淮南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的《房產交易價格標準》商定。
私房買賣,允許在交易中心評定價格的基礎上議價成交,但成交價最高不得高於評定價的二至五倍。
第八條買賣雙方應如實向交易中心申報成交價格,經交易中心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不得將土地作價出售或變相作價出售;城鎮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庭院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買賣。
第十條買賣雙方應按下列標準交納契稅和監證手續費:
(一)契稅按房屋產價6%,由買方負責交納。
凡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可免交契稅。以外匯購買的房屋,如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的,可免交契稅。
(二)私有房產的交換,相等部分免徵契稅,超出部分按房屋產價的6%徵收契稅;私有房產的贈與,按房屋產價的6%徵收契稅;私有房產的繼承、分析,均免徵契稅。
(三)按房屋產價交監證費1%,手續費0.3%,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四)按房屋產價交估價費0.2%,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房產違法交易活動經查實處理後,可按罰款總的10~30%獎勵檢舉、揭發人。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買賣無效的,並由交易中心對交易雙方各處以相當房屋產價的2~5的罰款;違反第二條第三款的,買賣無效;對進行黑市經紀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按非法所得的1~3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訴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所隱瞞金額外,並按隱瞞金額的1~5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房產交易工作人員和房產交易當事人。不得利用房產交易行賄、受賄、違者,一經查出,即沒收行賄款物,並對雙方當事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各條款的處罰由市交易中心決定和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於處罰後15天之內向市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複議。逾期不申請複議者,處罰即具有強制力。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接到要求複議的申請後,30天內應作出處理答覆,逾期不作出處理答覆的,則被視為申請複議有效。
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應全額上交地方財政;監證費和手續費作為房產交易管理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十七條鳳台縣的城鎮房產交易管理,可根據本縣的情況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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