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房產交易管理,保障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淮南市發布了《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8-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首
【發布文號】淮府[1987]39號
【發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交易中心是辦理房產交易的合法機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產交易業務,不得私自成交。
禁止私買私賣或利用交易進行黑市經紀活動。
(一)房屋產權歸屬清楚,並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二)凡經改建擴建的房屋,辦妥房屋變更手續後,方能出售;
(三)凡繼承人出售房屋,取得合法的繼承權證書後,方能申請出售;
(四)買賣單位自管房,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能辦理交易手續,屬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購買的房屋,需出售的,應提交上級主理部門及原撥款單位同意,並報經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五)出售商品經營的房屋,賣方須具備房屋開發資格。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關營業執照;單位出售給職工的補貼商品房,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將所出售房屋報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方能辦理交易手續;
(六)出售或出租共有的房屋,賣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人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七)凡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時,只能出售給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一)房屋產權未經確認為合法的,或產權糾紛未予處理的,以及仍有他項權利未清的;
(二)已批准列為國家建設徵用地段內的房屋;
(三)未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違章自建、擴建的房屋;
(四)尚欠國家貸款或修繕費、房地產稅的房屋;
(一)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交易中心申請填寫《出售房產申請表》;
(二)買方應持身份證明或上級批准的購房批准證件,到市交易中心申請填寫《購買房產申請表》;
(三)買賣雙方應親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如本人不能經手辦理的,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有合法的資格證書;
(四)買賣雙方必須依法訂立房產買賣契約,在市交易中心審查允許成交前,必要時產權人應登報聲明出售;
(五)凡單位補貼出售給職工的商品房,購房者必須持個人與單位訂立的購買商品房契約書。
私房買賣,允許在交易中心評定價格的基礎上議價成交,但成交價最高不得高於評定價的二至五倍。
(一)契稅按房屋產價6%,由買方負責交納。
凡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可免交契稅。以外匯購買的房屋,如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的,可免交契稅。
(二)私有房產的交換,相等部分免徵契稅,超出部分按房屋產價的6%徵收契稅;私有房產的贈與,按房屋產價的6%徵收契稅;私有房產的繼承、分析,均免徵契稅。
(三)按房屋產價交監證費1%,手續費0.3%,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四)按房屋產價交估價費0.2%,由賣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