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淮南市發布了《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11
- 發布日期:1990-02-20
-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生效日期】1990-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對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嚴禁以任何藉口買賣土地。
(一)組織城鎮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二)提供房地產交易市場信息和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服務;
(三)辦理房地產價格(價值)評估;
(四)負責房地產勘測、丈量工作;
(五)承接辦理房地產交易的委託代理業務;
(六)依法制止和查處非法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七)辦理房產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或者與房產有關的土地使用權的登記、鑑證和房屋產權變更、轉移手續。
(一)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歸屬清楚,並有合法的產權、使用權證件;
(二)新建、改建、擴建和房屋的涉及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的房屋,須先按法定程式辦妥產權登記、變更、轉移手續後,方可出賣;
(三)單位自管房產的出賣或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賣或轉讓單位須提供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或購買的房屋的出賣,須徵得單位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五)出賣商品房屋,出賣方應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六)出賣商品房屋,出賣方須按照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規定的價格執行;
(七)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八)出賣共有(含共同共有和存續期間內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出賣方須提供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書或委託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九)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的房屋居住滿五年出售的,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一)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未經確認或房產權、土地使用權糾紛未經處理的;
(二)違章自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三)限期要拆遷的房屋;
(四)租賃或借用的房屋及地產;
(五)經房地產仲裁機構裁決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和使用權轉移的房屋和地產。
(一)出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件,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填寫《出賣轉讓申請表》。
(二)買方應持身份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購房的文書,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填寫《購買受讓申請表》。
(三)交易活動採取買方、賣方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制度。親自履行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行使交易行為;接受委託的代理人須持有合法的委託授權書。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應依法訂立房產買賣或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經審查認為必要時,出賣方或轉讓方當事人應在審批前登報聲明出賣或轉讓。
(五)凡單位出賣給職工的房屋,買房者須持有個人與單位訂立的契約書。
買方當事人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的交易鑑證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轉移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辦妥土地使用權證書。
同一建築物分割轉讓的,各房產所有人按房產比例享有土地使用權;同一建築物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整體不可分割轉讓。
單位購買私有房屋,其成交價每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十,遞增百分之五的超標費。
超標費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一)契稅標準
(1)私房買賣、贈與按房產價的百分之六徵收,由買方和受贈方繳納;
(2)單位之間的房屋買賣按成交價的百分之四徵收,由買方繳納;
(3)單位購買商品房分配給職工的,由其單位按房產價的百分之四繳納;
(4)私人購買新建的商品房和單位出賣給職工的房屋以及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的房屋可免繳第一次契稅;
(5)私有房屋的繼承、分析免徵契稅;
(6)私有房屋的交換,相等部分免徵契稅,超出部分按百分之六徵收,由受益人繳納。
(二)估價費標準
房產估價費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一由賣方繳納。
(三)鑑證手續管理費標準
(1)買賣住宅房屋,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二繳納,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2)買賣非住宅房屋,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三繳納,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3)房產交換,按評估雙方房產價值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由交換雙方平均負擔;
(4)房產贈與,按評估的房產價格的百分之一繳納,由受贈方負擔。
對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其隱瞞金額外,並處以隱瞞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鳳台縣的城鎮房地產交易,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