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音像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淮南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音像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生效日期】1990-09-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0-09-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淮南市音像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9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音像製品銷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安徽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音像製品,是指以盒式錄音錄像帶、磁碟或者以其它物質媒介為載體的各種錄音錄像出版物。
第三條音像製品的銷售、出租和放映,必須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
第四條鼓勵銷售、出租和放映反映改革與建設成就,傳播科學文化知識,尊重社會公德,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陶冶高尚情操。有益於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音像製品。
第五條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音像市場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音像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音像製品銷售、出租和放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銷售或出租音像製品,必須報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經營許可證,並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音像製品經營者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外地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在本市銷售音像製品。
音像製品經營者歇業或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外地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在本市銷售音像製品。
第七條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銷售、出租和放映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營業條件,網點設定應當符合本市音像市場主管部門的布點規劃。
第八條集體性質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音像製品的批發業務;
(二)以盈利為目的的攝錄像活動;
(三)公開售票放映錄像或進行變相的售票放映活動;
(四)出租、轉租或轉借錄相帶牟利。
(一)音像製品的批發業務;
(二)以盈利為目的的攝錄像活動;
(三)公開售票放映錄像或進行變相的售票放映活動;
(四)出租、轉租或轉借錄相帶牟利。
第九條凡在本市銷售、出租和放映的音像製品,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發行、並在國內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出版物。
嚴禁銷售、出租、放映和複製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等格調低下的音像製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它非法音像製品。
嚴禁銷售、出租、放映和複製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等格調低下的音像製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它非法音像製品。
第十條出租的錄像帶必須到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加蓋音像管理審查專用章後,方可出租。
第十一條下列單位可以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活動,但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批准,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錄像放映許可證》、公安部門發給《治安管理合格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方可從事公開放映錄像的活動。
(一)市工會系統的工人文化宮、俱樂部;
(二)市文化系統的文化館(站);
(三)市廣播電視系統的廣播站;
(四)電影院及其他經過批准的單位。
(一)市工會系統的工人文化宮、俱樂部;
(二)市文化系統的文化館(站);
(三)市廣播電視系統的廣播站;
(四)電影院及其他經過批准的單位。
第十二條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相業務,只允許收取最低成本,嚴禁以盈利為目的的錄像放映活動。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其它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可放映錄像用於教育職工和豐富職工文娛生活,但不得公開售票放映錄像。
禁止以單位名義申請,由個人承包或租賃進行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活動。
禁止以單位名義申請,由個人承包或租賃進行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活動。
第十四條對在本市銷售、出租和放映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查禁的音像製品,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停售、暫扣和封存措施。
被停售、暫扣和封存的音像製品,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被停售、暫扣和封存的音像製品,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設立有線電視的單位,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有線電視放映許可證後方可播出。播出的節目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的規定。一律不得放映屬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放映的錄像節目和內部資料片;不得通過衛星地面接收站的接收設備轉播香港、台灣和外國的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音像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文化、郵政、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應當協助音像市場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音像市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沒收違禁的音像製品、錄像放映設備和非法所得,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證、有線電視放映許可證和治安管理合格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領取經營許可證銷售音像製品或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不經批准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
(五)轉借、出租、塗改經營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征的;
(六)不經批准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業務或者超越營業範圍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領取經營許可證銷售音像製品或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不經批准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
(五)轉借、出租、塗改經營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征的;
(六)不經批准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業務或者超越營業範圍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對從事公開售票放映錄像的單位,市音像市場主管部門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三收取管理費,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錄像放映單位收取音像管理費用。
收取的管理費套用於全市音像市場的管理工作,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收取的管理費套用於全市音像市場的管理工作,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二十條公開放映錄像的票價標準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並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依照本辦法執行罰沒或收繳的一切罰沒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款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守《安徽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該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音像市場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維護音像製品經營者、放映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音像市場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經營者、放映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的銷售、出租和放映,適用本辦法。
鳳台縣音像製品的銷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鳳台縣音像製品的銷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發布的《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中有關音像管理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轉發的《關於加強音像管理工作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