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日期1992-05-06,唐山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唐山市
- 發布文號:唐山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
- 發布日期:1992-05-06
【生效日期】1992-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
(唐山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建立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根據 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縣城、國營農場、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規劃建 成區各種房地產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市、縣、區成立由房管部門牽頭、土地、工商、財政、物價、稅務等 部門參加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從行政上、法律上對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 巨觀調控和檢查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鎮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買賣、有償轉 讓、有償價撥、交換、拍賣、典當、抵押、私房和單位非居住用房的租賃以及相關 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等交易行為。
第二章市場管理
第五條市、縣、區、國營農場建立的房地產交易所,是轄區內唯一合法的房 地產交易場所,轄區內所有的房地產交易活動,均應在交易所內進行。
市和各縣、區(場)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轄分工,由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委 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劃定。
第六條房地產交易所的業務範圍:
(一)為交易當事人提供洽談協商、中介服務、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 務;
(二)開展供求登記,接受有關房地產交易和經營單位的委託代理業務;
(三)受理房地產的買賣、租賃、互換、抵押、贈與、拍賣、典當、轉讓、析 產、繼承、兼併、價撥、拆遷等評估登記業務;
(四)組織引導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個人進入固定市場。
第七條房地產交易所,是管理房地產交易的集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政和業務管理;
(二)制定房地產交易活動規則,指導交易活動;
(三)組織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章違法行為;
(四)負責審查交易當事人的資格,驗證交易標的物的權屬,辦理買賣、租賃 契約的鑑證權屬轉移和過戶手續;
(五)對房地產交易中的價格進行評估和管理,涉及國有資產的價格評估按有 關規定辦理;
(六)提供有關法律、政策、業務諮詢服務;
(七)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調解房地產交易中的糾紛。
第八條進入交易市場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市場管理規則,照章交納稅 費,一切交易活動在市場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九條市、縣(區)房產管理機關是該轄區內房產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 轄區內房產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主 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驗證,核發營業執照。 取締無照經營單位。
(二)負責對房屋買賣、租憑等契約經濟契約的審查、鑑證,依法對經濟契約 糾紛進行調解、仲裁。
(三)在核發單位、個人營業執照時,審查其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房屋租賃 許可證等有關證件,證件不全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四)對在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私下交易、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等違章、違法 活動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中,負責房產交易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 權轉移的審批、收費和換髮土地使用證的工作,並和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依 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二條房地產交易手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交易當事人到當地交易市場或指定的交易場所交驗證件,申請登記。交 驗的證件包括:(1)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能證明交易標的 物權屬的檔案。經營開發單位出售商品房時,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許可證、 工程竣工決算書、有關圖紙資料、質檢合格證及經工商部門鑑證的銷售契約等證件, 到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登記確權。(2)交易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書。(3) 交易管理所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
(二)交易管理所《審核確認提交證件有效後,提供統一格式的申請登記文本, 雙方進行登記。
(三)交易管理所派人會同交易雙方(必要時包括四鄰)到現場查勘測量,評 估價格,驗證申請登記項目。
(四)填寫交易市場提供的統一格式的交易契約或契約文本,雙方商定契約內 容。
(五)交易管理所審驗契約或契約內容及有關原始資料,並要求交易當事人就 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六)交易當事人憑驗證後的契約或契約,繳納稅費,辦理有關權屬轉移手續。
按照上述程式辦結的房地產交易,交易雙方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買 賣
第十三條房產買賣,必須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契約手續。辦理房產交易 契約應是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必須 持符合法律要求的委託書。
第十四條出售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私有房屋出售時,應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及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證,並交 驗產權人戶口簿、身份證件和單位或居委會出據的證明。
(二)公有房產出售時,除應有單位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外,還要有 產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售房檔案。全民所有制房產出售還要有當地國有資產 管理機關審核的證明。
(三)房屋開發單位出售商品房時,應先到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登記確權,然後 進入市場出售。
(四)出售已出租房產時,產權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妥善處理租約 後出售。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共有房屋出售時,應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具結書,部分共有人出售自己 的所有權時,應有其他產權人的證明,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六)享受國家優惠價格購買的舊公房出售時,除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外, 按舊公房出售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助購買、自建的房屋需要出售時,出售前應向 補助單位或房管部門交還購、建房補助費。如房屋發生增值,賣房人只應得個人實 際投資額占綜合造價比例部分,餘下部分交還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十五條購買房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人購買房屋,須有房屋所在地正式戶口;
(二)單位購買房產,須出據購房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購房檔案;
(三)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埠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需購買房屋 時,應持辦事機構上級批准的購房檔案和書面購房申請;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一般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鎮私有房 產。如特殊原因確需購買的,須持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檔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房 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禁止交易: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的或因被明令註銷、吊銷等其他原因失去法律效力的;
(二)產權歸屬不清,有爭議的;
(三)批准徵用、拆遷範圍內的房產;
(四)有關房地債務尚未清償的;
(五)代管託管房產;
(六)依法限制權屬轉移及其他不得買賣的房產;
(七)不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
第十七條與買賣房屋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手 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變更,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交易手續辦理。
第十八條房屋買賣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契稅,並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 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回國定居和到各縣(市)、區投資的港、澳、台胞、華僑及外籍華人 需要買賣房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租 賃
第二十條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單位出租自管非居住用房,應到房產交易所申 請租賃業務許可證。不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不得開展租賃業務。以租賃經營為主的, 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租用房屋,必須由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以書面形式 訂立,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租賃雙方當事人辦理租賃手續,應按下列規定提供證件:
(一)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應出據所有權證,個人還應出據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信;
(二)個人承租房屋,應出據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證明,並交驗個人 身份證明;單位承租房屋須出據單位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單位承租私有房屋,應提供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外地駐唐單位和戶口不在本地的個人租用房屋,單位須提供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個人須出據鄉(辦事處)證明和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 登記臨時房口的證件。
第二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限由雙方商定,租期內一般不得要求承租人搬出,租 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
(一)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連續六個月欠租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損壞房屋結構的。
第五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交易中價格評估業務由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組織專業評估人 員進行。全民所有房產交易價格評估,按資產管理許可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管 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專業評估員要經過專業培訓, 經有關部門考核後,發給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評估員根據國家制定的計價原則、價格標準和市場供求等情況,合理評估房地 產的價值、價格,為房地產交易、房屋拆遷、企業兼併、房地產糾紛仲裁等提供依 據。
第二十六條房屋買賣價格,由基本價格和地段級差價格構成。出售給個人的 商品房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計價辦法制定,對企、事 業單位之間及私人之間房產交易、租賃價格、採用價格評估辦法確定。
第二十七條房產評估價格由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評 估價格原則確定,買賣租賃雙方根據評估價格協商確定的實際成交價,超出評估價 格的部分徵收一定數額的超標費。具體標準由房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房產交易價中含有土地價格增值的,售房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 納土地增值費。具體標準由物價、財政、房管、土地等有關部門制定。
增值費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財政。
第二十九條房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高於核定價格的,按轉讓價計收 增值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價格低於核定價格的,按核定價計收增值費和土地管理 費。
第六章懲罰與獎勵
第三十條凡利用房地產交易進行倒買倒賣非法牟利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沒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 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單位或個人私下進行房地產交易,由房地產 交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除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稅費外,並對交易雙 方各處以應補交稅費五倍以下的罰款。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按國家 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房地產交易中隱價瞞價,由物價管理部門按價格管理條例有關 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對偷漏稅費者,一經查實,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款,並對 偷漏稅費者處以應納稅費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漏 稅費行為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逾期未繳的,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的滯納 金。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人員應模範執行本辦法。有以權謀私、索賄 受賄者,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受 理部門應對揭發檢舉人保密。對揭發、檢舉有功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以適當獎勵。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蘆台、漢 沽農場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發布前的房地產交易,在本辦法發布二個月內按本辦法規 定補辦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