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議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3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完善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以及考核問責機制,並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作為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其他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占道銷售煙花爆竹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環境衛生、毀壞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等行為。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勸阻和報告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督促婚姻登記、殯儀館、陵園等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教育、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日常宣傳、引導、監督,及時勸阻、報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和賓館、酒店等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及時勸阻、報告。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學生、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監管。
第七條田家庵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大通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壽縣、鳳台縣、潘集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其管理委員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公布。
第八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廣播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商場(超市)、影劇院、旅遊景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和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
(六)經營性墓地、陵園;
(七)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
(九)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學危險品的場所,加油(氣)站、輸氣(油)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十一)高層建築、停車場(庫);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林木、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築物走廊、樓梯、屋頂、陽台、視窗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未經許可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條空氣重污染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告知公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不得設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
第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管理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者不報告的,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經營者和物業服務、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對象或者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者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相關投訴舉報不及時登記、查處的;
(二)對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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