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經1994年7月21日武漢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根據2013年9月24日武漢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規定》共1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 類型:管理規定
  • 地區:武漢市
  • 通過時間:2013年11月29日
修改決定,管理規定,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改決定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3年9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
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是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保、城市管理等部門和供銷社,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三、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區、鄉、鎮人民政府、”,並將“限制和禁止”修改為“禁止、限制”。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別修改為:“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的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地區經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本市其他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
刪除第四條第四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組織燃放焰火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前款規定不受第四條規定限制。”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對允許經營、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作出具體規定,並適時予以公布。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具體落實相關安全管理措施。”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八、刪除第七條。
九、在第八條第二款的“燃放”前增加“攜帶、”。
十、將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中的“賠償責任”修改為“民事責任”。
十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或者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打擊報複製止、舉報人的,依法處罰。”
十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保、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管理規定

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1994年7月21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根據2006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3年9月24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保、城市管理等部門和供銷社,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廣泛深入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
第四條 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的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地區經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本市其他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組織燃放焰火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前款規定不受第四條規定限制。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對允許經營、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作出具體規定,並適時予以公布。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具體落實相關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違反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對監護人處以罰款;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或者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打擊報複製止、舉報人的,依法處罰。
第十三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保、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7月3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23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後的〈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與原文對照稿》(以下簡稱對照稿)提出了50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5條意見和建議,總計55條次意見和建議,涉及對照稿13個條款的內容。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在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的帶領下,開展了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的調研工作。一是將修正案(草案)和對照稿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二是在市人大網站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公開徵求意見。三是通過傳送手機簡訊、在媒體上發布新聞通稿等形式徵求人大代表及市民對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四是將修正案(草案)送市紀委、市檢察院徵求制度廉潔性方面的意見。五是組織召開2場座談會,聽取市、區政府相關部門,部分街道、社區、基層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六是通過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徵求7箇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市人大代表意見。共收集到有關方面意見和建議119條。法規工作室對這些意見進行了歸納、梳理,並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對對照稿進行了認真修改。
8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集部分組成人員對對照稿進行了逐條研究。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草案)修正稿進行了審議,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對照稿進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9月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修改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
多數審議意見認為,燃放煙花爆竹既不安全,也污染環境,贊成在7箇中心城區和5個功能區的城市建成區內全面禁鞭。也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認為,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對燃放煙花爆竹不宜採取“一刀切”的管理,建議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燃放時限,比如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並同時規定燃放區域,以滿足部分民眾的燃放需求。還有審議意見認為,政府對煙花爆竹的管理不宜簡單採取禁止的形式,而應該著重完善管理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採取措施把現有的限制燃放規定落實好。
常委會一審之後,針對此次修訂的焦點問題,即在7箇中心城區和5個功能區的城市建成區內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改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限改禁”),按照常委會領導要求,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徵求了“限改禁”區域內315名市人大代表意見。調查結果顯示,收回的304份意見徵集表中,贊成“限改禁”的有291人,反對的有11人,棄權的有2人,贊成率為95.7%。同時,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通過調研座談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市民來信來電等方式聽取基層民眾的意見,共收到87條次意見和建議,其中贊成“限改禁”的有79條,反對的有8條,贊成率為90%。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次修訂法規是市政府針對我市出現持續大範圍霧霾天氣,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相關新聞媒體和部分市民呼籲春節期間禁鞭而慎重提出的,並且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絕大多數也是贊成“限改禁”的,因此,對修正案(草案)關於“限改禁”的規定建議不作修改。
二、關於部門職責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照稿第七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而第二條又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兩條規定自相矛盾,因此建議刪去第二條第二款的最後一句話。根據審議意見,結合我市“限改禁”的實際,刪去對照稿第二條第二款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相應地,對第三款的相關內容予以修改和調整,即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前面增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刪去“配合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草案)修正稿第二條〕
有審議意見建議,將涉及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職責的規定合併成一條。根據審議意見,將對照稿第八條的內容併入到第五條和第七條的相關規定中去,同時刪去第八條。〔(草案)修正稿第五條、第七條〕
三、關於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
多數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贊成修正案(草案)中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和時間;也有意見建議擴大禁放區域,將全市所有區域納入禁放範圍,或者將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區、武漢化工區的全部區域都納入禁放範圍;還有意見建議縮小禁放區域和時間,允許在特定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考慮到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多數都贊成修正案(草案)中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和時間,而且在修正案(草案)起草階段,市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區域和時間,已經廣泛徵求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不僅在我市主流媒體上專門發布公告讓社會各方參與討論,而且還委託市統計局進行了民意調查,多數被訪者認為中心城區和功能區中的建成區是合理的禁止燃放區域。綜上考慮,(草案)修正稿沒有對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進行修改。〔(草案)修正稿第四條〕
四、關於對確需燃放情形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既然已經規定在中心城區全面禁鞭,那么在作出例外規定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在審批的時候要從嚴控制。從調研座談和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老百姓雖然普遍支持“限改禁”,但仍然希望政府在重大節日或者慶典活動中舉辦大型焰火晚會等活動。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刪去了對照稿第六條中“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經市公安機關核准舉辦的”規定,以便於市公安機關在審批環節中更好地把握從嚴控制的原則。同時,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限改禁”的實際,將“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焰火”修改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草案)修正稿第六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規定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威懾力有限,建議提高處罰標準,增加對不聽勸阻、多次制止仍然違法燃放行為的處罰措施。由於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僅限於罰款這一種類,並且處罰額度也是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因而(草案)修正稿對處罰種類和罰款額度沒有修改。同時,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對照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賠償責任”修改為“民事責任”。〔(草案)修正稿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六、關於修正案(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在修改過程中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修正案(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符合制度廉潔性的要求。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對照稿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修改決定(草案)一併審議。
匯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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