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第一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
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
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
環境功能區劃。
第二
第三
第四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
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第五
制定國家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式發布;負責地方
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審核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第六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
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第七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
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
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八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
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
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第九
擬定國家關於
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國務院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工作。
第十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
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
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
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第十一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二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來源:新華網/環保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