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將成都市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環保局。
(二)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根據《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將對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成都高新區區域內的部分輕度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責劃給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3.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及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查處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區(市)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區(市)縣、市級相關部門污染物減排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環境工程監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指導、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負責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督察全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的情況。
(十四)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的組織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牽頭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牽頭組織查處本市重大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全市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調研;起草綜合性環保會議檔案及相關材料;負責對外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和本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規劃與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及產業政策;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環保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科技標準與對外合作處
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技術成果、示範工程的管理及推廣套用工作;推動和規範我市環境管理體系及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全市環境監測網站的規劃與建設;組織管理全市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參與擬訂環保產業政策、規劃,指導和推動全市環保產業發展;監督管理環境工程工藝設計證書持證單位。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落實國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統計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主要污染物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處
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監督管理在本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持證單位;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污染防治處
擬訂全市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危險廢物、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等持證企業;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企業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
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指導、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鄉鎮以下(含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擔市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環境應急與信訪處
擬訂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編制全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市)縣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工作年報;組織指導區(市)縣和企業開展環境應急演練以及相關人員培訓;負責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
機動車污染控制監督管理處
依法對全市機動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擬訂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機動車污染控制階段性目標和對策;研究全市機動車污染對大氣環境影響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指導、監督區(市)縣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
輻射安全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設施、核技術套用、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測活動。
督察處
督察全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的情況。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辦協管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有關事項。
紀檢監察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一)市環保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7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副局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二)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4名。
(三)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成委發〔2010〕17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其他事項
(一)成都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為市環保局直屬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配備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52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3名。
(二)市環保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信息
張軍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孫勤懷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機動車污染控制監督管理處(市大氣環境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督察處工作。
林建良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污染防治處(市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環境應急與信訪處、環境監察執法支隊工作。
陶宏志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政策法規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處、環境工程評審中心工作。
張靜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工作。
劉富忠
成都市環保局總工程師
協助局長分管科技標準與對外合作處、環境監測中心站(核輻射監測站、生態所)、城市排水監測站、市環境科學學會工作。
陸 琦
巡視員
協助孫勤懷同志工作。
朱建平
副巡視員
主持工會工作,協助陶宏志同志工作。
趙徐
副巡視員
協助林建良同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