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1994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0.12
  • 實施時間:1994.10.12
規定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依法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減少城市環境污染,保護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在幹部、軍人、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廣泛深入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
第四條 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為: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蔡甸區。
洪山區、蔡甸區遠離城區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本市其他區、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生產(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船舶途經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的,經本市公安機關審驗《爆炸物品運輸證》,並懸掛危險物品標誌後,方可通行。
第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的單位負責人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煙花爆竹的,予以沒收;
(四)生產(加工)、儲存、銷售或違反本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拘留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對監護人處以罰款;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或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打擊報複製止、舉報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國家重大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禮花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發布公告。
第十一條 本市過去有關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6月20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聽取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期間,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方面,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了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草案)》。市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八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6月21日上午,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並向市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九次主任會議進行了匯報。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經過常委會會議的審議和修改,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符合我市的實際,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修改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會議表決。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決定(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二、根據審議意見,將修正稿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限制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廣泛深入開展燃放爆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
三、根據審議意見,將修正稿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市其他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根據審議意見,將修正稿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在未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刪去。
五、根據審議意見,將修正稿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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