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三項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 外文名: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13-09-29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4日
發布,2013年9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進一步嚴格煙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為舉行大型慶祝、慶典活動而燃放煙花焰火晚會外,其他所有在特區內的單位或個人不準在特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舉辦的煙花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當將燃放方案(含燃放地點、品名、數量、四周環境和安保措施)報市公安機關許可後,方準燃放。。
第四條任體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自行製造、仿製各種類型的煙花、爆竹,也不得擅自從外地將煙花、爆竹運進特區。
第五條屬煙花焰火晚會需要或者途經特區出口的煙花爆竹,主辦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許可後,方準將煙花、爆竹運進特區。
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擾亂公共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引起火災或爆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毀的,要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免予處罰,其損害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第七條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凡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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