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1994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 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 花爆竹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 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 所屬地區:杭州市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條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了防止環境污染和火災、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公安機關是實施本條例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

第三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重大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並由市公安機關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煙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採購、批發。單位和個人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須持有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管理,對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和質量進行監督。

第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分別作出處罰:??(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沒收並銷毀煙花、爆竹,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當事人拒不交納罰款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條

嚴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火車、輪船和飛機等交通工具;嚴禁在託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違反前款規定的,分別由交通、郵政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銷售、燃放、運輸、攜帶、託運和夾帶煙花、爆竹,造成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或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人遵守本條例。因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參照本條例第五條有關規定對監護人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損失或負擔醫療費用。??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杭部隊,以及鄉鎮、街道和居委會、村委會,應教育、監督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銷售、燃放、運輸、攜帶、託運和夾帶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組織實施,具體適用範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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