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六安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26日六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倡導文明的社會風尚,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相關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煙花爆竹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和考核問責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具體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婚姻登記、殯儀館、陵園、公墓管理等單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規定,並指導殯儀館和公共祭祀場所根據實際指定燃放區域。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對在校學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監管。
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旅遊、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發現和勸阻違法燃放行為,並可以組織管理或者服務區域的居民、村民以及機關單位制定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或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向公安機關舉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除前款確定的區域外,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霍邱縣、金寨縣、霍山縣、舒城縣、葉集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確定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其公布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設定明顯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警示標識。
第七條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科研單位等;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等;
(四)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軌道交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安全範圍內;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社會救助站點、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山林、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殯儀館、經營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園等場所的非指定燃放區域;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禁止燃放警示標識,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可以燃放規定等級煙花爆竹的時間。
重大節日、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區域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並公告。
第九條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第十條在允許燃放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窨井、飲用水水源地投射或者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不得設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
第十二條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和限量。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居(村)民委員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依法查處,並向舉報人反饋。對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或者責任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後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七條 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零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存放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數量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政府或者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落實燃放煙花爆竹行政管理主體責任的;
(二)對非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未設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警示標識的;
(四)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處理的;
(五)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內,施放電子禮炮等煙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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