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淮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共十五條 ,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0日
淮北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東外環路以西、北外環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東、五宋路以北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區域,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確需進行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對違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性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條在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
(四)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經濟開發區建成區、工業聚集區;
(六)交通樞紐及城市主幹道、軌道交通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安全防護範圍內;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風景名勝區、山林、公園、綠地、苗圃;
(十)其他應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
第七條重污染天氣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氣象、環保等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設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設定零售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進行嚴格審查、核發;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經營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九條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和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或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其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其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負有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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