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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簡介
煙花是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爆竹是燃放時主體爆炸並能產生
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煙火,是以
火藥為基礎發展起來的。起初,是專供貴族豪富爭雄斗奢的消遣品,到了明、清,煙火製作技術有了新的發展,逐漸成為節日的禮品。每逢春節、
元宵節以及其它重大活動,都要施
放煙火助興。
我國的煙火名目繁多,花色品種頗雜。其中,
菊花型是人們最為喜愛的花型。煙火射入高空後,先是五彩續紛的光劑燃燒,繼而是一個個隨開隨落的
降落傘,煙火重疊,夜空錦繡團團,構成各種美麗的圖案,成為
正月十五元宵節里人們觀賞的目標。這種轉瞬即逝的大型煙火,造價是很高的。一般縣城、鄉鎮放的煙火,既是隆重的,又是節制的,以達到觀賞目的,把節日氣氛推向高潮為目標。“火樹銀花不夜天”就是這種景觀的真實寫照。
說到放煙火時,還應當提到山西的塔火,這種塔火,既有取暖的作用,又有照明的價值,還有觀賞價值,也會在正月十五之夜大顯身手。塔火,是用磚、黃土和泥壘成的。一般高一米多一些,有些地方可達到一米五、六,各不相等。直徑為五十厘米左右。中為圓狀桷,周圍留有小孔。“塔火”,裝有大塊的炭,壘成塔狀,然後從底下用柴點燃,讓炭塊自行燃燒。這樣的塔火,可燃燒一晚上。塔火的點燃,隨正月十五元宵節的燈展、鬧紅火、放煙火同步舉行。一般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的夜間點燃。這種塔火,反映了老百姓精神寄託,盼望來年收成好,財源旺盛、家庭人丁興旺,圖個吉祥。
發光效果
發光效應是煙花葯劑的一種主要效應。無論是能起照明作用的照明劑,還是能產生亮星的藥劑,能產生一閃一熄的效果藥劑,它們所產生的煙花效果都離不開發光效應。
利用煙花葯品劑燃燒後產生的發光效應,在藥劑中如增加金屬粉(如鋁粉、鎂鋁合金粉等)在藥劑燃燒時即可生成固體和液體生成物,則離解出大量的光能和熱輻射,發光強度有數十萬國際燭光,溫度可達數千度。煙花葯劑就是利用這種發光效應而起到照明作用的。再利用這種發光作用,可製造出大小不一和形狀不同的各種照明燈(彈)。
有的藥劑被點燃後除了能產生一定光色外,還能在光截體中噴出許多金黃色或鋼色,或是白色的亮星,把這種現象稱為“噴波”(或拉波)。這種現象的產生也是利用發光效應。當將硬
木炭粉或鋁粉、鐵粉加入藥劑中,燃燒後有一些顆粒在光截體中沒有完全燃盡被噴出,這些被噴出的顆粒再遇見空氣中的氧,就會發生第二次燃燒反應,從而產生不同顏色和一定亮度。硬木炭粉可產生金黃色小星;鐵粉可產生鋼藍小星;鋁粉可產生白色小亮星,利用噴波的作用,即可製造出各種煙花形象,如可製成金黃色、白色、鋼藍色的各種噴花;或能產生亂竄的蝌蚪游水般的零部件(稱為曲率)以及翻跟頭的部件(稱為繡球)等等。
有的藥劑被點燃後能強烈地燃燒產生一定亮變和光色,並產生一亮一熄的脈衝現象。這種效果我們稱為閃爍,也是利用發光效應的一種。在藥劑中除了加入金屬粉外,還要加入易產生大量的固體和液體生成物的材料。這樣即可使藥劑燃燒後,由於有金屬粉存在則會產生較高的溫度和較大的亮度,當固體和液體的殘渣覆蓋下一層等待燃燒的藥劑時,即會出現低溫輻射給人一種熄滅的感覺。當下一層藥劑被點燃後,又會產生高溫和較大的亮度。緊接著又用固體和液體殘渣覆蓋再下一層的藥劑,以此推類,則會出現一亮一滅的現象。我們利用這種一亮一熄的脈動現象,可製造出有如
雪花飄飄、紅星閃耀等煙花成品和各種零部件。
大型煙花和空中
禮花產生煙花效果時,同觀眾的眼睛直線距離一般都不少於數十米,甚至數百米,如果它們產生的光色暗淡,則不會收到較好的效果。這就要求這二類煙花除了光色正確外,還要有一定的亮度。這也即是說除了要求獲得色純度比較高的
火焰外,同時也要利用藥劑的發光效應使火焰具有鮮艷的效果,要想獲得美麗鮮艷的火焰,也必須加入一定量的金屬粉。
發展歷史
傳承發展
百花叢中奼紫嫣紅,群芳爭艷,其中有一種花,它既不長在庭院,也不開在山澗溪邊。它怒放在節日夜空,光艷奪目,變化萬千。
禮花源於焰火,焰火源於火藥,我國是火藥的故鄉,火藥是我國古代文明之佐證。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著名醫學家孫思邈,就在"丹經"中,詳細記載了當時的火藥的成分和性質。十四世紀才由印度、阿拉伯輾轉傳至歐洲,至此,西方人始知有火藥之物。
隋唐之際,火藥發展成為供娛樂用的焰火。焰火,也叫煙火、煙花。隋煬帝有詩云:"燈樹千光照,花焰七枝開"。
宋朝的"架子煙火"或"盆景煙花",已具相當規模。每逢元宵佳節,達官巨賈競相比美。從掌燈後不久直至更殘漏盡。詞人
辛棄疾曾有“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的詞句,便是對它生動而形象的描寫。
禮花,或稱禮花炮,從前叫它西洋菸火。它是在清朝時由西歐返入。它的發展與化學工業、冶金工業密切相關。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煙火、禮花已形成一門學科。它不再僅僅為節日助興,而且,廣泛用於國防和國民經濟之中,如:照明彈、曳光彈、煙幕彈、燃燒彈、教練一模仿彈,目標指示彈等等,不勝枚舉。它們除了軍事用途之外,各種信號製品使用在鐵路運輸、空運、海運和
內河運輸上。各類煙幕劑還用來防止局部地區冰凍,研究大氣中和各種裝置中的氣流,以及用來和害蟲作鬥爭。此外,白色、黑色以及其它有色煙劑還廣泛地使用在攝製影片上。
禮花的強光來自那些化學性活潑的金屬如鋁、鎂、鈦、鋯等粉末。這些金屬粉末在空中與氧化合,劇烈燃燒,溫度可高達三千餘度,因而放出耀眼強光。這些金屬粉末被稱為發光劑。至於那五彩繽紛,則全仗發色劑之功。所謂發色劑,其實就是一些普普通通的金屬鹽類。原來,金屬鹽類可以在高溫下分解,而不同的金屬蒸氣有著不同的光譜——發射出自己固有的彩色光芒。例如,鈉蒸氣產生黃色光譜,於是便用草酸鈉,氟化鈉、冰晶石或矽氟酸鈉等作為
黃光發色劑;鍶蒸氣產生紅色光譜,於是用
硝酸鍶、碳酸鍶、
草酸鍶等可作為紅光發色劑。其它如:綠光用氯酸鋇、硝酸鋇;藍光用碳酸銅、孔雀石;金光用金粉,白光用鋁粉等等。有了這些基本色,自然不難配出各種色彩來。看,節日的夜空多么美啊!
鞭炮傳說
無論是過年過節,還是結婚嫁娶,進學升遷,以至大廈落成、商店開張等等,只要為了表示喜慶,人們都習慣放鞭炮來慶祝。代表著喜慶,熱鬧與祥和。和對新一年的祝福,而在古代,鞭炮則是來驅退鬼神保平安的。
這個習俗在我國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了。《
荊楚歲時記》曾經這樣記載,正月初一,雞叫頭一遍時,大家就紛紛起床,在自家院子裡放爆竹,來逐退瘟神惡鬼。
當時沒有火藥,沒有紙張,人們便用火燒竹子,使之爆裂發聲,以驅逐瘟神,雖然這只是迷信,但卻反映出了古代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願望。
到了唐朝,鞭炮又被人們稱為“爆竿”,是將一支較長的竹竿逐節燃燒,連續發出爆破之聲。南昌詩人來鵠的《
早春》詩句:“新曆才將半紙開,小亭猶聚爆竿灰。寫的就是當時春節燃燒竹竿的情景。後來,煉丹家經過不斷的化學試驗,發現
硝石、硫黃和
木炭合在一起能引起燃燒和爆炸,於是發明了火藥。有人將火藥裝在竹筒里燃放,聲音更大,使得火燒竹子這一古老習俗發生了根本變化。北宋時,民間已經出現了用捲紙裹著火藥的燃放物,還有單響和雙響的區別,改名“爆仗”,後又改為“鞭炮”。
爆竹亦稱“爆仗”、“
炮仗”、“鞭炮”,為中國特產,其起源很早。如果我們追溯爆竹的起源,就會了解古代人燃放爆竹的本意及其衍變的歷史。
據《神異經》說,古時候,人們途經深山露宿,晚上要點篝火,一為煮食取暖,二為防止野獸侵襲。然山中有一種動物既不怕人又不怕火,經常趁人不備偷食東西。人們為了對付這種動物,就想起在火中燃爆竹,用竹子的爆裂聲使其遠遁的辦法。這裡所說的動物,名叫“山臊”。古人說其可令人寒熱,是使人得寒熱病的鬼魅,嚇跑山臊,即驅逐瘟邪,才可得吉利平安。到了唐初,瘟疫四起,有個叫李畋的人,把硝石裝在竹筒里,點燃後使其發出更大的聲響和更濃烈的煙霧,結果驅散了山嵐瘴氣,制止了疫病流行。這便是裝硝爆竹的最早雛形。以後火藥出現,人們將硝石、硫黃和木炭等填充在竹筒內燃燒,產生了“爆仗”。到了宋代,民間開始普遍用紙筒和麻莖裹火藥編成串做成“編炮”(即鞭炮)。關於爆竹的演變過程,《通俗編排優》記載道:“古時爆竹。皆以真竹著火爆之,故唐人詩亦稱爆竿。後人捲紙為之。稱曰“爆竹”。
隨著時間的推移,爆竹的套用越來越廣泛,品種花色也日見繁多。湖南的瀏陽是我國著名的“花炮之鄉”,廣東的佛山和東堯,江西的
宜春和萍鄉以及浙江的溫州等地也是著名的煙花生產地,其生產的爆竹不僅暢銷全國,而且還遠銷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
燃放爆竹已成為具有民族特色的娛樂活動。人們除了辭舊迎新在春節燃放爆竹外,每逢重大節日及喜事慶典,諸如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婚嫁、建房、開業等,亦要燃放爆竹以示慶賀。
淵源歷史
火藥是中國的四大發明之一,是我國古代的煉丹家在長期的煉製丹藥過程中發現的,公元808年,唐朝煉丹家
清虛子撰寫了《太上聖祖金丹秘訣》,是世界上關於火藥的最早文字記載,而在此後的一千多年裡,火藥的用途除了用於製作武器以外幾乎只是用來做鞭炮。燃放鞭炮已成為中國人的傳統習俗,除了過年過節要放鞭炮外,無論喜慶的事還是悲傷的事,只要是重大的事情都是需要放鞭炮的。
中國煙花爆竹的發源地,有一說法為江西的
上栗,也有說法為湖南
醴陵,,還有一種說法為湖南瀏陽,三地方都是歷史悠久,源遠流長,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歷史。最初,人們燃放鞭炮是為了趨鬼避邪,後來,燃放煙花爆竹漸漸地成為了一項娛樂活動,在古代已經變得非常流行了,逢年過節時,不管達官貴人還是平民百姓,都喜歡放爆竹、燃焰火,增添節日的喜慶氣氛。宋代著名文學家、政治家
王安石曾在他的詩《
元日》中這樣描繪過過年時燃放鞭炮的情景:“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千門萬戶瞳瞳目,總把新桃換舊符。”清代潘榮陛在《帝京歲時紀勝》中也對當時
除夕爆竹做了如下記載:“除夕之次,子夜相交,門外寶炬爭輝,
玉河競響。而爆竹如擊浪轟雪,遍乎朝野,徹夜不停。”從這裡便可以看到舊時新春燃放煙花的盛況。可以說,在1300多年的發展中,煙花爆竹已不僅僅是一種風俗,更成為了一種文化,這種文化一直延續至今,並隨著中世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一起走出了國門、傳遍了全世界。
花炮祖師
爆竹究竟在什麼時候被發明?至盡仍然是個未解之謎。民國時期出版的《中國實業年志》有個說法:“湘省爆竹之製造,始於唐代,發達於
宋末,而發源於瀏陽也。”據此,盛產煙花鞭炮的瀏陽人認為,同鄉李畋(也說是江西
上栗人)最早發明了爆竹。
李畋,唐初生於江西上栗與湖南瀏陽相鄰的麻石街上,被後人尊稱為花炮的始祖。
唐《異聞錄》記載,“李畋居中,鄰人仲叟家為山魈所祟,畋命旦夕於庭中用竹著火中,鬼乃驚循,至曉,寂然安貼。” 據傳,李畋是個獵人,他曾向當時的煉丹家、藥王孫思邈學習過火藥的使用技術。
“藥王孫思邈曾經在瀏陽隱居,還留下了不少傳說和遺蹟,像
孫隱山、洗藥井、洗藥橋等。”
瀏陽花炮燃放專家李心谷介紹了一些民間傳說,據稱,當時孫思邈隱居在瀏陽孫隱山,在洗藥井洗藥煉丹。李畋前去尋求幫助,孫思邈給了他一包火藥,並告訴他,把火藥裝在一節一節的小竹筒里,點燃後即可爆裂,發出巨響。李畋回家後,按照孫思邈的方法實驗果真如是。歷史上最早的爆竹就此誕生。
可是,竹筒製作的爆竹雖然響亮,但危險性大,極容易傷人。李畋希望加以改進,他苦思冥想,通過不斷地實驗,終於成功地採用紙筒來包裹火藥——兩頭用泥巴封好,一頭插上點火線。這樣,真正實用的爆竹就產生了。
李畋用鞭炮的巨大聲響和
硫磺氣味驅散了瘴氣,嚇走了鬼魅,被後人尊稱為“爆竹祖師”。如今,中國三大鞭炮中心瀏陽、醴陵、上栗的許多鞭炮作坊,仍然供奉著李畋的牌位。每到“祖師爺”的生辰日或者其他一些重大節日,人們都會燃燭點香,祭拜“祖師爺”。
鞭炮中心
李畋,相傳是花炮始祖。但爆竹煙花成為一種產業,卻是在明清時期。
瀏陽
相關歷史文獻可資佐證。據《瀏陽縣誌》記載,清乾隆年間,瀏陽成為“湖南爆竹製造之中心也”。鹹豐同治年間,“瀏陽鞭炮莊號廣設於省內各重要口岸,粵、魯、晉各省幫客紛紛來湘販運。”當時瀏陽有“十家九爆”之說,東、南、西3鄉從事鞭炮製造的有逾10萬人,
城關鎮亦有作坊300餘家,工人2500多人。
在清末這一時期,瀏陽鞭炮聲譽遠播,產業被推廣於鄰縣。後來,這些鄰近地區如醴陵、江西的萍鄉等生產的鞭炮也運來瀏陽,並且都打上了“瀏陽爆竹”的名號,“故世人只知道瀏陽鞭炮”。
清光緒初年,瀏陽鞭炮開始出口,從上海或港澳轉口,遠銷南洋。到1911年,外銷增至4.8萬擔,價值92.2萬兩白銀,全縣從事鞭炮生產的達30餘萬人。
隨後的1933年
美國芝加哥萬國博覽會上,瀏陽花炮作為工藝品參展
世博會並獲得獎牌。瀏陽的煙花、爆竹為更多人認識。
上栗
2009年6月,經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批准,江西省省
上栗縣被授予“中國煙花爆竹之鄉”稱號。
上栗的煙花爆竹生產工藝已經獲得了國務院“非物質文化遺產”稱號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地理標誌產品”稱號。
2010年4月16日至18日,上栗縣舉全縣之力,成功承辦了2010中國·上栗
國際花炮文化節暨煙花爆竹產業交易會,大大提高了上栗及上栗花炮的知名度;同年4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將“中國煙花爆竹之鄉”的牌匾授予江西省上栗縣。
民俗煙花
我國古代認為:火,可以撥除不祥;火花,是喜事降臨的預兆;聲響,能憚嚇鬼魅,驅散癧氣;煙使陽氣上升。煙花鞭炮在燃放時正好產生這樣一些聲、火、煙、光等效果,很自然地與人們的觀念相結合,因而成為人們理想的喜慶用品。 我國在各種節日都要燃
放煙花鞭炮,表達吉慶歡樂之情,祈求平安福祉的心愿。如春節、元旦、元宵節、國慶節、迎財神日(正月初五),各民族自己的節日、結婚、生意開張、新寓喬遷、生子添丁、高堂祝壽、功成名就、釋嫌致歉、國家重大慶典活動等,古時朝廷舉行重大活動、慶典、接待國外賓客及舉行重要禮儀都要燃放煙花鞭炮。除夕放鞭炮、包餃子、看電視成為我國的民俗,放煙花鞭炮是三民俗之翹首。
煙花知識
趣味知識
中國民間自古就有“開門爆竹”的習俗,即在新的一年到來之際,家家戶戶開門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在噼噼啪啪的爆竹聲中除舊迎新。爆竹聲後,碎紅滿地,稱為”滿堂紅”。
爆竹傳說
在太古時期,有一種兇猛的怪獸,散居在深山密林中,人們管它們叫“年”。“年”的形貌恐怖,生性兇殘,專食飛禽走獸、鱗介蟲豸,一天換一種口味,從磕頭蟲一直吃到大活人,讓人談“年”色變。慢慢地,人們掌握了“年”的活動規律,原來它每隔365天(或366天,也就是一年)竄到人群聚居的地方嘗一次口鮮,而且出沒的時間都是在天黑以後,等到雞鳴破曉,它們便返回山林中去了。男男女女便把這可怕的一夜視為關煞,稱作“年關”,並且想出了一整套“過年關”的辦法:每到這一天晚上,家家戶戶提前做好晚飯,熄火淨灶,再把雞圈牛欄全部拴牢,然後把宅院的大門封住,躲在屋裡吃“年夜飯”——由於這頓晚餐具有凶吉未卜的意思,所以置辦得很豐盛,除了要全家老小圍在一起用餐表示和睦團圓外,還須在吃飯前先供祭祖先,祈求祖先的神靈保佑他們平平安安地度過這一夜。吃過晚飯後,誰都不敢睡覺,擠坐在一起閒聊壯膽。天色漸漸黑了下來,“年”從深山老林里竄了出來,摸進人群聚居的村落。只見家家戶戶宅門緊閉,門前還堆著芝麻桿,街上卻瞧不見一個人影兒。轉了大半個晚上的“年”毫無所獲,只好啃些芝麻桿充飢。再過些時,公雞啼曉,這些兇殘而又愚蠢的怪物只得怏怏返回。熬過“年關”的人們欣喜不已,要感謝天地祖宗的護佑,要互相祝賀沒有被“年”吃掉,還要打開大門燃放鞭炮,去同鄰里親友見面道喜。
這樣過了好多年,沒出什麼事情,人們對年獸放鬆了警惕。就在有一年三十晚上,年獸突然竄到江南的一個村子裡。一村子人幾乎被年獸吃光了,只有一家掛紅布簾、穿紅衣的新婚小兩口平安無事。還有幾個童稚,在院裡點了一堆竹子在玩耍,火光通紅,竹子燃燒後“啪啪”地爆響,年獸轉到此處,看見火光嚇得掉頭逃竄。此後,人們知道年獸怕紅、怕光、怕響聲,每至年末歲首,家家戶戶就貼紅紙、穿紅袍、掛紅燈、敲鑼打鼓、燃放爆竹,這樣年獸就不敢再來了。在《詩經·小雅·庭燎》篇中,就有“庭燎之光”的記載。所謂“庭燎”就是用竹竿之類製作的火炬。竹竿燃燒後,竹節里的空氣膨脹,竹腔爆裂,發出噼噼啪啪的響聲,這也即是“爆竹”的由來.
文明燃放
燃放煙花爆竹要適度
年關將近,年味漸濃。不由得又想起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燃放煙花爆竹。
大家都知道,四大發明是我們中國人的驕傲,而其中之一就是火藥。老祖先的這一重大發明本來主要是供生產和戰爭使用的,只是過年時偶爾使用一下,“爆竹聲中一歲除”。
在如今的和諧社會裡,生產有了電力,戰爭不常遇到。但是,火藥的硝煙、爆炸的聲響卻有增無減,那就是煙花爆竹造成的。現如今,無論是婚喪嫁娶還是節日喜慶都要燃放煙花炮竹,我理解中國人的這個傳統和情結。但是,放鞭炮的思維和方式實在令人煩惱、討厭甚至害怕。無論是清晨還是夜晚,往往在睡夢中猛被炸醒。有時候走在大街小巷,被路邊開業的爆竹炸得膽戰心驚。放鞭炮之風盛行,比早,比多,比長……一句話就是比富、比強、比狠的攀比情緒愈演愈烈。
愚以為,如此無度地任意地燃放煙花炮竹實在是一種浪費,一種污染,一種摧殘,一種愚昧。狼煙四起,噪音沖天,雞犬不寧……這對於我們生存的環境有百害而無一利。我認為政府要著力在宣傳上制度上法律上引導和改變人們燃放煙花炮竹的思維和方式,在尊重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使人們科學有序適度地燃放煙花炮竹。比如,在製造鞭炮煙花的技術上加以改進,以儘可能地減少污染;在燃放鞭炮的數量上要予以限制,以避免浪費。在既能表達心境、營造氣氛,又能保護環境、尊重他人的前提下燃放煙花炮竹。而對那些破壞環境擾民害民的行為應當給予道德譴責,乃至法律制裁。
行文至此,意猶未盡,特仿古人《陋室銘》撰寫《 爆竹銘》一則――光如閃電,聲似雷鳴。逢年過節,結婚死人,仗它擺闊,靠它助興。不分晝和夜,無論晨與昏,猛地一陣響,驚心動魄魂。一年四季里,時常聞――某人眼炸瞎,某處火災生。既傷身破財,又污染環境。眾嘆云:“惡習害人!”
國人有燃放鞭炮的習俗。兩千年了,心理、禮教、宗教、迷信等多種成分摻雜其中,已經納入“文化”的範疇,是好是壞,不便妄加評議。若留意
九江人放鞭炮,不雅的細節還是有的:喬遷放鞭炮,鳴炮時間定在午夜零時,有時還摻雜點焰火、禮炮之類的;過年時,個別人在樓道里燃放鞭炮,震耳欲聾;喪葬鞭炮要放到午夜零時截止……如此一來,弄得整棟樓、整個小區的居民無法安睡,與“文明”確實有點距離。筆者琢磨,要做到文明燃放鞭炮,恐怕先要解開“燃放鞭炮與誰聽”這個疙瘩。 筆者以為,從燃放鞭炮者的主觀願望出發,聽者有三:一是放給“神靈”聽,二是放給自己聽,三是放給別人聽。
燃放鞭炮給神靈聽者,意在寄託。特別的日子放串鞭炮,祈求風調雨順、祈求出入平安、祈求財源滾滾、祈求步步高升……此類鞭炮燃放者,“他信”多於自信。不過要提醒的是,神靈對鞭炮的長短未必有要求,點到即可;神靈對鞭炮的構成未必有要求,間歇“爆炸型”的就免了吧;神靈對鞭炮燃放的地址未必有要求,最好找個偏僻的地方,敬神靈積陰德是“中長期計畫”,不擾民積“陽德”則立竿見影;自信固然最重要,但“他信”畢竟比“茫然”好,只要有分寸,大家會表示接受、理解的。
燃放鞭炮給自己聽者,意在自慰。、別人都放了,我也放一串,抑或是滿足一下“放著玩”的好奇,聽聽鞭炮聲養耳,看看火焰養眼,順便以炮聲為契機,送給親人、朋友幾句祝福、勵志的話語。此類鞭炮燃放者大多相對自律,會儘量兼顧他人感受,對燃放鞭炮的時間、地點、方式一般不追求標新立異,若指定燃放時間、地點也能夠接受。
燃放鞭炮給別人聽者,意在
張揚。我買了新車,你不知道吧,放串鞭炮算是通知你了;我家的新房子裝修得可好啦,你不知道吧,看看這煙花的檔次就該猜出八九分了吧;館子店、專賣店開業了,不放串鞭炮誰知道呢……最不能接受的是,個別鞭炮燃放者追求與眾不同,喜歡玩些新花樣:鞭炮得超長,繞樓擺放;鞭炮聲沒有起伏不行,得間隔來點“爆炸型”的;光鞭炮不行,晚上誰看得見我,得來點焰火、禮花之類的;既然是放給別人聽,那就挑人多的地方放,夜深人靜的時候放。
第三類鞭炮燃放者,如果張揚到了折騰的份上,必須面臨多個層面的“拷問”:一是“道德拷問”,你樂意放,別人未必樂意聽,擾民不該;二是“環境拷問”,鞭炮燃放的噪音、排放的二氧化硫、遺棄的垃圾,都是污染環境的“能手”;三是“效果拷問”,不合時宜地燃放鞭炮,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換來的不一定是祝福而是反感。
我們在倡導社會多一些寬容的同時,也希望少一些不必要的折騰,鞭炮燃放亦是如此。多從“聽者”的角度考慮考慮,適時、適地、適度地燃放,對個人來說,只是一小步,對社會文明來說,卻是一大步。
產品種類
煙花爆竹產品種類有:
根據結構與組成、燃放運動軌跡及燃放效果,煙花爆竹產品分為以下9大類。
(1)爆竹類:燃放時主體爆炸(主體筒體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產生爆炸聲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2)噴花類:燃放時以直向噴射火苗、火花、響聲(響珠)為主的產品。
(3)旋轉類:燃放時主體自身旋轉但不升空的產品。
(4)升空類:燃放時主體定向或旋轉升空的產品。
(5)吐珠類:燃放時從同一筒體內有規律地發射出(藥粒或藥柱)彩珠、彩花、聲響等效果的產品。
(6)玩具類:形式多樣、運動範圍相對較小的低空產品,燃放時產生火花、煙霧、爆響等效果,有玩具造型、線香型、摩擦型、煙霧型產品等。
(7)禮花類:燃放時彈體、效果件從發射筒(單筒,含專用發射筒)發射到高空或水域後能爆發出各種光色、花型圖案或其他效果的產品。
(8)架子煙花類:以懸掛形式固在架子裝置上燃放的產品,燃放時、以噴射火苗、火花,形成字幕、圖案、瀑布、人物、山水等畫面。分為瀑布、字幕、圖案等。
(9)組合煙花類: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小禮花、噴花、吐珠同類或不同類煙花組合而成的產品。
按照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大小,煙花爆竹產品分為A、B、C、D四級。
A級: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的室外空曠地點燃放、危險性很大的產品。
B級: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的室外空曠地點燃放、危險性較大的產品。
C級: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產品。
D級: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產品。
按照對燃放人員要求的不同,煙花爆竹產品分為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
個人燃放類:不需加工安裝,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的C級、D級產品。
專業燃放類: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不良後果
燃放煙花爆竹還會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不少危害。其中最令人關注的危害是:安全危害和環境危害。
一、安全危害
由於煙花爆竹其中的火藥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時如果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燃放或者燃放違規產品,就會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目前煙花爆竹的國家最新標準GB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即將於2013年3月1日實施,其中對個人嚴禁燃放A級和B級產品作了說明,降低煙花爆竹的含藥量,確保全全。
二、環境危害
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氣污染和噪音污染。對噪音污染的認識人們已經趨於共識,尤其在城市中由於高樓林立所產生的回聲效應,煙花爆竹所釋放出的聲音對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較大的影響。
對空氣的危害,還有較大爭議,這種爭議主要對大氣影響的大小上。“荷蘭套用科學組織TNO曾專門做過一個煙花燃放粉塵檢測實驗。數據表明,煙花爆竹燃放所產生的粉塵60%超過10微米,是人體不可吸入的;25%在10微米到5微米之間,是人體可以吸入的;對人體危害最大的5微米以下的即人們常說的PM2.5,只占5%。”這些數據表明煙花爆竹燃放對pm2.5的影響並不大,而北京市2013年除夕夜pm2.5的測量值在除夕夜的燃放高峰結束後四小時就恢復正常也表明煙花爆竹對pm2.5的影響時間很短。北京理工大學趙家玉教授則表示“霧霾與煙花爆竹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因為“煙霧受氣象影響比較大,加上三級風以上的話它很快就吹散了,而且它還可以沉降,PM2.5這樣粒度的微粒停留時間也不會很長,不會對產生霧霾造成對環境這方面的影響。”世界衛生組織(WHO)唯一的中國專家闞海東則表示煙花燃放對霧霾天氣造成的影響其實微乎其微,“600箱煙花=一台2.0的小轎車。”
但是從各大城市除夕夜已及元宵節對pm2.5的測量值來看,煙花爆竹能在短時間內使大氣中pm2.5含量急速上升,在燃放後的幾個小時內對空氣品質有很大影響,而有些媒體則表示煙花爆竹是霧霾元兇。另外煙花爆竹還會產生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在不完全燃燒的情況下還會產生一氧化碳(CO)。然而很多人認為這種污染是有限的,因為大部分煙花的含藥量不超過1kg,火藥裡面含有的硫元素和氮元素也不會太多,就算是數十萬箱煙花的燃放對大氣的污染也有限,況且這些氣體都會很快消散。
購買時注意事項
一、應到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專營零售點購買,不要到無證攤點、流動攤點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販處購買煙花爆竹。
二、應選購外觀整潔,無霉變、無變形、無漏藥和浮藥的產品。
三、應選購標誌完整、清晰的產品,即有正規的廠名、廠址,有警示語,有中文燃放說明等。
四、應選購藥量相對較少、危險性較小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不要購買禮花彈、大型組合煙花等危險性大的只能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燃放時注意事項
一、燃放時應看清煙花爆竹外包裝上標註的注意事項,按照燃放說明小心操作,所有的煙花爆竹產品都應當在室外燃放。
二、燃放煙花爆竹時要保持頭腦清醒,酒後特別是醉酒請不要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的時候,應將煙花爆竹平穩放置在地面上。點燃後,燃放者應立即離開到安全位置。出現異常情況時,請不要馬上靠近產品,至少要等待15分鐘後再去處理。
四、遠離法規規定的禁放區域,不要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燃放,如棚戶區、樓梯口、小弄堂、加油站、變電站、高壓線、燃氣調壓站和草場、山林附近等;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應遠離工廠、倉庫、農貿市場、糧囤、柴垛等場所。
五、燃放後應仔細檢查,發現余火殘片、碎紙應及時清理。
六、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必須要有成年人在場陪同看護,一定不能用煙花爆竹玩打“火仗”的遊戲。
管理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
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
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
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託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契約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託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周邊20米。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周邊10米;機場周邊範圍繼續按照《關於加強首都機場周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煙花辦字〔2006〕8號)執行。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周邊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輸電線路及變電站為禁放點,其禁放範圍為輸電線路兩側30米、變電站圍牆外30米;在重點時段,對10千伏及以下輸電線路及附屬設施加強巡邏防護,以確保全全。
五、一級、二級和三級醫院為禁放點,其禁放範圍為醫院圍牆外10米,其餘的門診所、藥店等不屬於禁放點;幼稚園、敬老院周邊10米。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周邊150米。
七、重要軍事設施周邊10米。
八、除《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外,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明火的區域和場所周邊60米。
九、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周邊10米。
十、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周邊10米。
十一、城市路網的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的禁放範圍為其本身。
十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大型停車場周邊10米。
十三、建築工地周邊30米;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台、視窗的禁放範圍為其本身。
十四、設有外牆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五、消防救援難度大的平房密集區,停放車輛多、燃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禁放區域為其本身。
十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購買限制
2019年1月,從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了解到,2019年春節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安全管理工作已經就緒。北京城市副中心將不設定煙花爆竹零售點,同時,實施實名制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