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GB:10631-2013)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02月07日發布,自2013年03月01日正式實施;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提出,全國煙花爆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為歸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 外文名:Safety and quality for fireworks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標準編號:GB:10631-2013
- 發布日期:2013年02月07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3月01日
- 代替標準:GB:10631-2004
前言
範圍
規範性引用檔案
- GB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 GB/T6284 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 乾燥減量法
- GB/T9724 化學試劑 pH 值測定通則
- GB/T10632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則
- GB11652 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 GB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 GB/T15814.1 煙花爆竹煙火藥成分定性測定
- GB19270 水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 GB19359 鐵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 GB19433 空運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 GB/T21242 煙花爆竹禁限用藥劑定性檢測方法
- GB24426 煙花爆竹 標誌
- GB50161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
- QB/T1941.5 煙花爆竹藥劑 吸濕率的測定
- SN/T1730.3 出口煙花爆竹安全性能檢驗方法 第3部分:低溫穩定性試驗
術語和定義
- 3.1煙花爆竹 fireworks
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 3.2效果藥 pyrotechniccharge
用於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的煙火藥。 - 3.3開包藥 burstingcharge
用於炸開效果件並引燃效果藥的煙火藥。 - 3.4發射藥 liftingcharge
用於發射和推進作用的煙火藥,有粒狀、粉狀兩種。 - 3.5雷彈 thunder
外殼封閉,內裝藥全部為爆炸藥,以聲響效果為主的效果件。 - 3.6運輸包裝 transportationpack
用於運輸的煙花爆竹包裝單元。 - 3.7銷售包裝 salespackage
作為最小零售單位的煙花爆竹包裝單元。 - 3.8計數類產品 countingproducts
由一定數量的單一產品組成,通過燒成率進行評價的產品。 - 3.9穩定桿 stabilitystick
用於穩定產品在空中運動方向或軌跡的部件。 - 3.10引燃裝置 ignitiondevice
用於點火、傳火、控制引燃時間以及保護引火線的裝置,含引火線、點火頭、擦火頭、護引套(紙)、引線接駁器等。 - 3.11護引套 fuseprotector
用於防止引火線被意外點燃,保護引火線的部件。 - 3.12引線接駁器 fuseconnector
用於煙花連線傳火的部件,由插頭和插座組成。 - 3.13底座 base
用於防止產品在燃放時倒筒的部件。 - 3.14底塞 bottomplug
用於防止煙火藥燃燒時火焰、氣體等從底部噴出而築填在底部的部件。 - 3.15引燃時間 ignitiontime
從引火線點燃至主體被引燃的時間。 - 3.16燒成 successfulfunction
產品在燃放時達到預期效果的現象。 - 3.17燒成率 functioningpercentage
計數類產品燃放後,燒成個數占燃放總個數的百分比。 - 3.18熄引 fuseextinguish
引火線被點燃後,未引燃主體的現象。 - 3.19沖頭 unpredictabletopejec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噴射口衝掉或將爆竹的頭部沖開的現象。 - 3.20沖底 unpredictableplugejec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底塞或底座沖開的現象。 - 3.21沖射 unpredictableejec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快速發射狀燃燒的現象。 - 3.22倒筒 tipover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傾倒的現象。 - 3.23燒筒 tubeburnout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燃燒的現象。 - 3.24炸筒 tubeblowout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炸裂的現象。 - 3.25散筒 multi-tubesepara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開裂、穿孔或筒體間分離的現象。 - 3.26低炸 lowburst
燃放時在規定高度以下開包(炸)的現象。 - 3.27炙熱物 debris
燃放時產生的高溫塊狀物。 - 3.28發射偏斜角 deflectionangleoflaunch
升空產品發射時偏離水平面垂線的角度。 - 3.29速燃 rapidburning
燃放時煙火藥以大於設計燃速燃燒的現象。 - 3.30爆燃 deflagration
燃放時煙火藥以接近爆速猛烈燃燒的現象。 - 3.31斷火 fireoff
燃放時主體中途熄滅或留有未被點燃煙火藥的現象。 - 3.32殉爆 detonation
某一產品或部件爆炸時,引發相鄰產品或部件瞬間同時爆炸的現象。
分類與分級
產品類別
產品級別
- 4.2.1 A 級: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的室外空曠地點燃放、危險性很大的產品。
- 4.2.2 B級: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的室外空曠地點燃放、危險性較大的產品。
- 4.2.3 C級: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產品。
- 4.2.4 D級: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產品。
消費類別
- 4.3.1 個人燃放類:不需加工安裝,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的C級、D級產品。
- 4.3.2 專業燃放類: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 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通用安全質量要求
標誌
包裝
外觀
部件
- 5.4.1.1 不需要加工安裝的C級、D級,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體不運動的煙花(噴花類、玩具類產品),筒高超過外徑三倍的,應安裝底座,底座的外徑或邊長應大於主體高度(含安裝底座後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 5.4.1.2 底座應安裝牢固,在燃放過程中,底座應不散開、不脫落。
- 5.4.1.3 底塞應安裝牢固,在跌落試驗過程中,不開裂、不脫落。
- 5.4.1.4 吊線應在50cm 以上,安裝牢固並保持一定的強度。
- 5.4.2.1 在所有正常、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使用引燃裝置,應能正常地點燃並引燃效果藥。
- 5.4.2.2 引火線、引線接駁器、電點火頭應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 5.4.2.3 點火引火線應為綠色安全引線,點火部位應有明顯標識。
- 5.4.2.4 點火引火線應安裝牢固,可承受產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脫落或損壞。
- 5.4.2.5 快速引火線、電點火頭和引線接駁器應慎重使用,並遵循下列要求:
- a) 產品不應預先連線電點火頭(舞台用焰火採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 b) 個人燃放類產品不應使用電點火頭;
- c) 使用快速引火線和引線接駁器(僅限定在特殊的組合煙花)時,快速引火線與安全引火線及引線接駁器之間應安裝牢固,可承受1kg的作用力而不脫落或損壞,快速引火線和引線接駁器均應有防火措施;
- d) 快速引火線只能作為連線引火線,顏色應為銀色、紅色或黃色。
- 5.4.2.6 點火引火線的引燃時間應保證燃放人員安全離開,且在規定時間內引燃主體。D 級:2s~5s;C級:3s~8s;A 級、B級:6s~12s。C級、D級產品設計無引燃時間的產品可不計引燃時間,專業燃放類產品採用電點火引燃的不規定引燃時間。
結構和材質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
- 5.6.1.1 產品不應使用氯酸鹽(煙霧型、摩擦型的過火藥、結鞭爆竹中紙引和擦火藥頭除外,所用氯酸鹽僅限氯酸鉀,結鞭爆竹中紙引僅限氯酸鉀和炭粉配方),微量雜質檢出限量為0.1%。
- 5.6.1.2 產品不應使用雙(多)基火藥,不應直接使用退役單基火藥。使用退役單基火藥時,安定劑含量≥1.2%。
- 5.6.1.3 產品不應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沒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鎂粉、鋯粉、磷(摩擦型除外)等,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吐珠類、玩具類產品及個人燃放類組合煙花不應使用鉛化合物,檢出限量為0.1%。
- 5.6.1.4 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產品除可含每單個藥量<0.13g的響珠和炸子外,不應使用爆炸藥和帶炸效果件。
- 5.6.1.5 架子煙花產品僅限燃燒型煙火藥,不應使用爆炸藥和帶炸效果件。
- 5.6.2.1 單個產品不應超過最大裝藥量。實際藥量與標稱藥量的允許誤差:藥量≤2g,誤差±20%;2g<藥量≤25g,誤差±10%;藥量>25g,誤差±5%。
- 5.6.2.2 個人燃放類產品最大允許藥量。
- 5.6.2.3 專業燃放類產品最大允許藥量。
- 5.6.3.1 產品及煙火藥的安全性能應定期進行檢測。新產品批量生產前應對產品及煙火藥進行檢測。
- 5.6.3.2 產品安全性能檢測包括跌落試驗、熱安定性、低溫試驗及煙火藥安全性能檢測。煙火藥安全性能檢測包括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靜電感度、著火溫度、爆發點、相容性、吸濕性、水分、pH 值。
- 5.6.3.3 產品及煙火藥熱安定性在75 ℃±2 ℃、48h條件下應無肉眼可見分解現象,且燃放效果無改變。
- 5.6.3.4 產品低溫試驗在-35℃~-25℃、48h條件下應無肉眼可見凍裂現象,且燃放效果無改變。
- 5.6.3.5 產品的跌落試驗不應出現燃燒、爆炸或漏藥的現象。
- 5.6.3.6 產品各類煙火藥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靜電感度、著火溫度、爆發點、熱安定性、相容性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 5.6.3.7 煙火藥的吸濕率應≤2.0%,笛音藥、粉狀黑火藥、含單基火藥的煙火藥應≤4.0%。
- 5.6.3.8 煙火藥的水分應≤1.5%,笛音藥、粉狀黑火藥、含單基火藥的煙火藥≤3.5%。
- 5.6.3.9 煙火藥的pH 值應為5~9。
燃放性能
檢驗方法
- 6.4.1.1 底座牢固性檢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的主體上吊起50g重物1min,觀察底座與主體是否分離;觀察產品燃放過程,底座是否脫落或者散開。
- 6.4.1.2 底座穩定性檢驗:將樣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製成的與水平面成30°的斜面上,樣品不應斜倒,樣品旋轉任意角度後,也不應傾倒。
- 6.4.2.1 用目測方法觀察點火引火線、快速引火線、電點火頭、引線接駁器的外觀及連線是否完好。
- 6.4.2.2 引火線牢固性檢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線上吊起200g或自身質量2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觀察引火線是否脫落;快速引火線與安全引火線及引線接駁器之間應吊起1000g或自身質量1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觀察引火線是否脫落。
- 6.4.2.3 引燃時間測定:用兩塊精度不低於0.1s的計時秒表,測量從點燃引火線至引燃主體的時間。兩塊表讀的數偏差<0.5s,則檢驗結果有效。取其平均值,採用四捨五入法,精確到0.1s。
- 6.4.2.4 快速引火線和接駁器防火測試:露在外面的快速引火線和接駁器旁燃時間應>20s。
- 6.6.3.1 吸濕性測定按QB/T1941.5規定執行。
- 6.6.3.2 水分測定:按GB/T6284規定執行(採取烘箱乾燥或紅外水分測定儀檢測)。
- 6.6.3.3 pH 值測定按GB/T9724規定執行。
- 6.6.3.4 熱安定性測定:單個產品藥量<100g的,將產品放置在75 ℃±2 ℃的烘箱中48h無燃燒、爆炸現象,取出放置24h後燃放,觀察是否保持原設計效果;單個產品藥量≥100g的,稱取50g煙火藥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無燃燒、爆炸現象,取出放置24h後點燃,觀察是否保持原設計效果。
- 6.6.3.5 低溫試驗按SN/T1730.3規定執行。
- 6.6.3.6 跌落試驗:將成箱產品從12m 高處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觀察產品是否發生燃燒、爆炸和漏藥現象。
- 6.6.3.7 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靜電感度、著火溫度、爆發點按相關標準檢測。
- a) 風力超過6級或可能危及安全區內建築物、電力通訊設施和公眾安全;
- b) 突然下雨、起霧等,妨礙燃放正常進行;
- c) 發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況;
- d) 現場燃放人員認為有必要暫停或終止燃放的情況。
檢驗規則
- a) 新產品投產之前;
- b) 停產半年以上再生產時;
- c) 原材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 d) 監督檢驗部門提出要求時。
- 7.3.1.1 出廠檢驗抽樣方法:按GB/T10632規定執行。
- 7.3.1.2 出廠檢驗項目:標誌、包裝、外觀、部件、藥量、燃放性能。
- 7.3.1.3 每批產品應經生產廠家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檢驗合格,並出具合格證方可出廠。
- 7.3.2.1 進貨單位應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或自行組織對產品的標誌、包裝、外觀、部件、藥量、燃放性能等進行檢驗驗收。
- 7.3.2.2 產品無質量合格證明或有破損、受潮、霉變、變形的應拒收,並視情況作相應處理。
- 7.3.2.3 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糾紛,應由法定專業檢驗機構進行質量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