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本標準(GB:11652-2012)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07月31日發布,2012年09月01日起正式實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8)為歸口。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在煙花爆竹生產、研製、儲存、裝卸、企業內運輸、燃放試驗及危險性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作業安全技術要求。適用於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 外文名: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working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 標準編號:GB:11652-2012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2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9月01日
  • 代替標準:GB:11652-1989
目次,前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一般性規定,煙火藥物、裸藥效果件製作,引火線(含效果引線)製作,產品製作,基本要求,裝、築(壓)藥(裸藥效果件),蘸(點)藥,鑽孔,插引、安(串)引,封口(底),結鞭,禮花彈、小禮花類糊球,組裝,包裝(褙皮、封裝、裝箱)工房人員設定,成品、有藥半成品的乾燥,燃放試驗,設備及設備安裝、使用、維修,設備,安裝,使用,維修,裝卸、運輸、儲存,裝卸,運輸,儲存,生產經營條件和環境,生產條件和環境,經營條件和環境,勞動防護用品,人員要求,危險性廢棄物處置,附錄(資料性附錄),

目次

前言………………………………………………………………………………………………………… Ⅲ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一般性規定……………………………………………………………………………………………… 2
5 煙火藥製造及裸藥效果件製作………………………………………………………………………… 3
6 引火線(含效果引線)製作……………………………………………………………………………… 6
7 產品製作………………………………………………………………………………………………… 8
8 設備及設備安裝、使用、維修…………………………………………………………………………11
9 裝卸、運輸、儲存………………………………………………………………………………………12
10 生產經營條件和環境………………………………………………………………………………… 14
11 勞動防護用品………………………………………………………………………………………… 15
12 人員要求……………………………………………………………………………………………… 15
13 危險性廢棄物處置…………………………………………………………………………………… 15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生產工藝流程圖…………………………………………………………………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11652—1989《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本標準與GB11652—1989相比,對適用範圍、煙火藥製造、產品製作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 將原標準名稱中的“勞動”修改為“作業”,定名為《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 將標準適用範圍從僅限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擴大到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
  • 更科學地界定了幾個重要術語的定義,增加了效果件的定義;
  • 增加了藥物混合時藥量的控制和黑火藥製造的規定,完善了煙火藥的乾燥散熱和收取包裝等安全技術要求;
  • 考慮了不同生產工序藥物定量有規律銜接和現實生產情況,確定了各生產工序的藥物定量,對禮花彈裝球和煙花組裝的定量作了較大修改;
  • 增加了爆竹插引與封口安全技術要求;
  • 完善了烘房的安全技術要求;
  • 將“設備與維修”修改為“設備及設備安裝、使用、維修”,並根據現實與發展的需要,作了較大的調整和增補;
  • 完善了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內容;
  • 增加了一般性規定、引火線製作、危險性廢棄物處置三章。
此外,本標準把主要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圖作為資料性附錄(附錄A),以便對照查閱。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8)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詳見本標準(GB:11652-2012)的出版文本)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11652—1989。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在煙花爆竹生產、研製、儲存、裝卸、企業內運輸、燃放試驗及危險性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 3.1煙火藥 gunpowder
    主要由氧化劑與還原劑等組成的,燃燒、爆炸時能產生光、聲、色、煙霧、氣體等效果的混合物。
  • 3.2黑火藥 blackgunpowder
    用硝酸鉀、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鉀和炭粉為原材料製成的一種煙火藥。
  • 3.3效果件 effectparts
    通過工藝製作形成的煙火藥或含有煙火藥的單個形體(包括藥粒、藥柱、藥塊、藥包、藥球、效果內筒、效果引線等),分為裸藥效果件和非裸藥效果件。
  • 3.4非裸藥效果件 non-exposuregunpowdereffectparts
    用殼體將煙火藥緊密包裝後的效果件。
  • 3.5工房 workshop
    煙花爆竹生產作業的廠房。
  • 3.6定機 equipmentquota
    在危險性場所允許的最多機械設備台(套)數。
  • 3.7定員 personnelquota
    在危險性場所允許的最多人數。
  • 3.8定量 gunpowderweightquota
    在危險場性場所允許存放(或滯留)的最大藥物質量(含半成品、成品中的藥物質量)。
  • 3.9危險性廢棄物 hazardouswaste
    在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過程中,廢棄的煙花爆竹產品及含藥半成品、煙火藥、引火線、危險化學品。
  • 3.10蘸藥(點藥) dippingofwetgunpowder
    將濕藥粘附在效果件、部件點火端上的過程。
  • 3.11組裝 assemblywork
    將非裸藥效果件、部件組合在一起的過程。
  • 3.12裝、築(壓)藥 fillinggunpowder
    將煙火藥、黑火藥或裸藥效果件裝(填、築、壓)入殼體或模具的過程。

一般性規定

  • 4.1 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並有效實施。
  • 4.2 應在許可的專用場所內,按許可的產品類別、級別範圍進行安全生產和儲存。
  • 4.3 應按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並按規定設定安全標誌或標識,不應擅自改變生產作業流程、工(庫)房用途和危險等級。
  • 4.4 操作者不應擅自改變藥物配方和操作規程;確需改變時,應按相應程式和規定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操作。
  • 4.5 應遵守本標準定員、定量和定機的規定,不應超定員、定機、定量生產和儲存。
  • 4.6 手工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使用銅、鋁、木、竹等材質的工具,不應使用鐵器、瓷器和不導靜電的塑膠、化纖材料等工具盛裝、掏挖、裝築(壓)煙火藥;盛裝煙火藥時藥面應不超過容器邊緣。
  • 4.7 操作工作檯應穩定牢固;直接接觸煙火藥工序的工作檯宜靠近視窗,應設定橡膠、紙質、木質工作檯面,且應高於視窗,不應使用塑膠、化纖等不導靜電材質的工作檯面。
  • 4.8 煙火藥中不應混入與煙火藥配方無關的泥沙等雜物、雜質,如意外混入不應使用。
  • 4.9 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按規定設定防靜電裝置,並採取增加濕度等措施,以減少靜電積累。
  • 4.10 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效果件、含藥半成品及成品生產、製作、裝卸、搬運過程中應輕拿、輕放、輕操作,不應有拖拉、碰撞、拋摔、用力過猛等行為。
  • 4.11 生產作業場所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應閂門、閂窗生產。
  • 4.12 應在工作檯上操作,不應把地面當作工作檯。
  • 4.13 不應在規定地點外晾曬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 4.14 不應在規定的燃放試驗場外燃放試驗產品,不應在規定的銷毀場外銷毀危險性廢棄物。
  • 4.15 未安裝阻火器的機動車輛不應進入有藥生產、儲存區域。
  • 4.16 不應擅自增設建(構)築物、安裝電氣(器)設備。
  • 4.17 不應在生產、儲存區吸菸、生火取暖;不應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火種進入生產、儲存區;不應在有可燃性氣體、藥物、可燃物粉塵環境的工(庫)房使用無線通信設備。
  • 4.18 有藥工序使用新設備和新工藝前,應按有關規定對其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進行論證。
  • 4.19 儲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體的庫房應保持通風良好。
  • 4.20 工(庫)房面積應滿足GB50161人均使用面積要求。
  • 4.21 按照GB50161規定,採用抗爆間室、隔離操作的聯建1.1級工房,其定員、定機可為單人單機單間。

煙火藥物、裸藥效果件製作

【注】此項內容詳情,請參見本標準(GB:11652-2012)的出版文本。

引火線(含效果引線)製作

6.1 引火線應機械製作,並在專用工房操作;機械動力裝置應與制引機隔離。
6.2 乾法生產,每棟定機4台,單機單間;水溶劑濕法生產,每棟定機16台,每間定機4台;其他溶劑濕法生產,每棟定機2台,單機單間。
6.3 機械運轉時,人機應分離;接引、添藥、取引錠時,應停機。
6.4 工房地面應保持濕潤,牆體和地面應定時清洗。
6.5 引火線製作定員、定量應符合表3規定。
6.6 紙引火線上漿、繞引每棟工房定員2人,定量15kg,單人單間,引錠與人應分離,隔牆應密封。
6.7 安全引火線上漆每棟工房定員2人,定量25kg,套用調速電動機控制發引端引卷轉速,出引卷轉速小於或等於40r/min。
6.8 引火線乾燥應在專用曬場或烘房進行;乾燥後,應在散熱後方可收取,曬場內通道應與主幹道垂直,寬度大於或等於100cm。
6.9 採用烘房乾燥的技術要求,按有藥半成品乾燥的規定執行。
6.10 割引、捆引、切引:
  • 6.10.1 切、割引宜採用機械,當採用機械操作時,每棟工房定員1人,硝酸鹽引線定量1kg,其他引線定量0.6kg。
  • 6.10.2 操作人員應戴披肩帽、手套、防護面罩進行操作。
  • 6.10.3 割、捆、切引應分別單獨進行,不應在曬場、散熱間進行;手工操作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應符合表4規定。
  • 6.10.4 切、割引的刀刃要鋒利,應及時塗油、蠟;嚴禁在切引間磨(刮)刀具。
  • 6.10.5 切、割引時用力應均勻,嚴禁來回拉扯。
  • 6.10.6 引頭、引尾應及時放至水中,及時銷毀。
  • 6.10.7 包裝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30kg。
【注】表格詳情請見本標準(GB:11652-2012)出版文本。

產品製作

基本要求

  • 7.1.1 各工序應分別在單獨專用工房進行;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效果件及有藥半成品應設專人管理,各工序應按定量領取並登記。
  • 7.1.2 使用的煙火藥為多種時,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確定;產品製作如定量小於或等於單發(枚)產品藥量時,定量為單發(枚)的含藥量。
  • 7.1.3 使用含氯酸鹽、黃磷、赤磷、雷酸銀、笛音劑等高感度煙火藥的工房,不應改做其他產品製作工房。
  • 7.1.4 每次限量藥物、半成品用完後,應及時將半成品送入中轉庫或指定地點。
  • 7.1.5 剩餘的煙火藥,應退還保管人,不應留置工房或臨時存藥洞過夜。
  • 7.1.6 裝、壓紙片、安裝點火引定員、定量、定機應按其前一道工序執行。

裝、築(壓)藥(裸藥效果件)

  • 7.2.1 裝藥前應篩除效果件中的藥塵(灰),除藥塵(灰)應在單獨工房操作,定員、定量按下道工序執行。
  • 7.2.2 1.1級工房每棟工房定員1人;當隔離操作時,每棟工房定員2人,單人單間。
  • 7.2.3 裝藥每棟工房定量按表1確定。
  • 7.2.3.1 砂炮手工包(裝)藥砂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0.5kg;砂炮機械包(裝)藥砂每棟工房定機4台,每台機2人,每機定量5kg。
  • 7.2.3.2 築(壓)藥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確定;笛音藥築(壓)藥每棟工房定量:手工0.5kg,機械2kg。
  • 7.2.4 禮花彈裝球時,只能輕輕按壓,合球不應猛烈碰合,合球後,不應進行強烈敲擊。
  • 7.2.5 當筒體變形、筒體內壁不潔淨或效果件變形時,按廢棄物處理,不應將藥物(效果件)強行裝入。
  • 7.2.6 摩擦藥(含赤磷、雷酸銀)應保持濕潤。
  • 7.2.7 築(壓)藥的過程中,當模具與藥物難以分離時,不應強行分離,採用酒精清洗。
  • 7.2.8 含有較大顆粒的鋁、鈦、鐵粉的煙火藥,不應築壓。
  • 7.2.9 禮花彈安裝外導火索和發射藥盒時,不應有藥粉外泄。

蘸(點)藥

  • 7.3.1 效果內筒蘸藥每棟工房定員2人,單人單間,效果內筒應單層擺放,每人定量15kg。
  • 7.3.2 擦炮蘸藥每棟工房定員4人,單人單間,含藥半成品應單層擺放,每人定量5kg。
  • 7.3.3 摩擦類產品手工蘸藥每棟工房定員4人,每人定量25g;機械蘸藥每棟工房定機2台,單人單間,每人定量50g。
  • 7.3.4 線香類蘸藥(提板)每棟工房定員8人,每人定量(濕藥)25kg。
  • 7.3.5 電點火頭手工蘸藥每棟工房定員8人,每人定量25g;機械蘸藥每棟工房定員4人,定機4台,每人定量0.1kg。
  • 7.3.6 蘸(點)藥時,不應將濕藥粘附在內筒外壁、摩擦類產品的非效果處。
  • 7.3.7 用於蘸(點)藥的各類藥物乾涸後不應對其刮、鏟、撞擊,套用相應的溶劑,充分溶解後清洗。

鑽孔

  • 7.4.1 有藥半成品機械鑽孔每棟工房定機1台、定員1人;當隔離操作時,每棟工房定機2台、單人單間。
  • 7.4.2 有藥半成品手工鑽孔每棟工房定員1人;當隔離操作時,每棟工房定員4人、單人單間。
  • 7.4.3 每棟工房定量按表1規定執行。
  • 7.4.4 鑽孔工具刃口應鋒利,使用時應塗蠟擦油並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時不應強行操作。
  • 7.4.5 裸藥效果件或單個藥量大於20g的半成品,不應鑽孔;單個含藥量大於5g或不含黑火藥、光色藥的半成品不應手工鑽孔。
  • 7.4.6 有藥半成品的機械鑽孔,轉速小於或等於90r/min。

插引、安(串)引

  • 7.5.1 手工插引,每間定員4人,每棟工房定員16人;當單間只有1個疏散出口時,每間定員2人;每人定量0.5kg。
  • 7.5.2 機械插引每棟工房定員4人,單人單間,每人定量3kg。
  • 7.5.3 無藥部件插、串、安引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0.5kg。
  • 7.5.4 切割刀片應鋒利,引錠與插引機應隔離,含藥半成品套用有蓋的箱子盛裝。

封口(底)

  • 7.6.1 每棟工房定員2人。
  • 7.6.2 爆音藥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kg,其餘每人定量5kg。
  • 7.6.3 爆竹直接擠壓封口,不應猛力敲打。
  • 7.6.4 含爆炸藥、笛音藥的半成品,不應採用築(壓)方法封口。
  • 7.6.5 半成品的封口應密實,防止藥物外泄、受潮。

結鞭

  • 7.7.1 手工(人力機械)結鞭,每人定量3kg。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間定員4人;當單間只有1個疏散出口時,每間定員2人;
  • 7.7.2 動力機械結鞭,每棟工房定機6台,單機單間,每機定量6kg,每間定員2人,帶包裝的機械結鞭每間定員3人。
  • 7.7.3 結鞭時,應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藥塵。
  • 7.7.4 結鞭爆竹分割工具應鋒利,宜用單刃刀片。

禮花彈、小禮花類糊球

  • 7.8.1 手工糊球每間工房定員4人,每棟工房定員16人,每人定量15kg;含全爆炸藥的每人定量10kg。
  • 7.8.2 機械糊球每棟工房定機8台,每間定機2台,每機2人,每機定量30kg;含全爆炸藥的每機定量20kg。
  • 7.8.3 盛裝工具應有圍框,圍框高度應超過彈(球)體直徑(高度)的1/2,5號以上(含5號)彈(球)體應單層放置。
  • 7.8.4 敷彈(球)後應及時進行乾燥。

組裝

  • 7.9.1 升空類、吐珠類、小禮花類、組合煙花類直徑大於或等於3.8cm 或單發藥量大於或等於25g的效果內筒(或球)等非裸藥效果件的組裝、禮花彈組裝(含安引、裝發射藥包、串球),每棟工房定員1人,定量10kg(含全爆炸藥的定量4kg);當工房採用抗爆間室結構時,每棟定員2人,單人單間,每間定量10kg(含全爆炸藥的定量4kg)。
  • 7.9.2 升空類、吐珠類、小禮花類、組合煙花類直徑小於3.8cm 或單發藥量小於25g的效果內筒(或球)等非裸藥效果件的組裝每棟定員12人,每間定員2人,每人定量12kg(含全爆炸藥的定量7kg)。操作時,效果內筒(或球)應單層擺放,不應堆積存放。
  • 7.9.3 噴花類、架子煙花類、造型玩具類、旋轉類、煙霧類、旋轉升空類等產品組裝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15kg。
  • 7.9.4 禮花彈安裝定時引線時,應使用竹、銅釺輕輕刺破中心管的紗紙。
  • 7.9.5 組裝前,應除去半成品、效果件、無藥部件上粘附的藥塵。

包裝(褙皮、封裝、裝箱)工房人員設定

每棟工房定員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規定的3.5倍執行。

成品、有藥半成品的乾燥

  • 7.11.1 應在專用場所(曬場、烘房)進行。
  • 7.11.2 每棟工房定員、定量、熱能選擇、乾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規定執行。
  • 7.11.3 曬禮花彈的抬架,應有圍框,圍框高度應超過禮花彈直徑的1/2,彈體(球)宜單層放置。
  • 7.11.4 產品乾燥不應與藥物乾燥在同一曬場(烘房)進行,摩擦類產品不應與其他類產品在同一曬場(烘房)乾燥。
  • 7.11.5 蒸汽乾燥的烘房溫度小於或等於75℃,升溫速度小於或等於30℃/h,不宜採用肋形散熱器。
  • 7.11.6 熱風乾燥成品,有藥半成品室溫小於或等於60℃,風速小於或等於1m/s;循環風乾燥應有除塵設備,除塵設備要定期清掃。
  • 7.11.7 烘房中堆碼高度等按表5規定執行。
  • 7.11.8 烘房應設定溫度報警裝置,烘房看管人員應嚴格控制溫度的升降,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報告安全管理負責人。
  • 7.11.9 乾燥後的成品、有藥半成品應通風散熱。在乾燥散熱時,不應翻動和收取,應冷卻至室溫時收取。

燃放試驗

  • 7.12.1 燃放試驗應在規定場所進行,燃放試驗場地與生產區及非生產區的距離應符合GB50161規定。
  • 7.12.2 燃放試驗時,應設專人警戒;現場操作人員不應超過2人,其餘人員應在安全區域觀看;操作時應戴頭盔,點火時身體應偏離產品燃放軌跡,並及時撤離至安全區域內。
  • 7.12.3 燃放試驗時,產品及導向筒應牢固固定,嚴防倒筒、散筒。
  • 7.12.4 待燃放產品應妥善存放,並採取防火隔離措施。
  • 7.12.5 燃放試驗時應注意風向風速,對熄引的試驗物應妥善處理。
  • 7.12.6 燃放試驗後的殘留物應進行清掃和妥善處理。
【注】表格詳情請見本標準(GB:11652-2012)出版文本。

設備及設備安裝、使用、維修

設備

  • 8.1.1 各種機電設備應符合GB/T25295要求,各種機械電器應符合AQ4111要求,各種設備防護裝置應符合GB/T8196要求。
  • 8.1.2 帶電設備應按GB5083的要求設定,有防止意外起動的聯鎖安全裝置和防止傳動部件摩擦發熱的措施。
  • 8.1.3 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其符合相應的環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 8.1.4 非標準和自製的生產設備應打磨平整光潔後方可投入使用。
  • 8.1.5 危險性工房所用設備的動力部分,可使用三相防爆電機,使用單相電機時應使用防爆型電容運轉電機,使用其他電機時應符合防爆要求。
  • 8.1.6 凡接觸藥物的機械傳動部分,不應採用金屬搭扣皮帶和不宜採用平板皮帶或萬能皮帶,應採用三角皮帶輪或齒輪減速箱。
  • 8.1.7 帶電的機械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設施,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4Ω。
  • 8.1.8 進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藥混合的球磨機與藥物接觸的部分不應使用鐵制部件,可用黃銅、雜木、楠竹和皮革及導電橡膠等材料製成。進行煙火藥混合的設備應達到不產生火花和靜電積累的要求,不應使用易產生火花(鐵質)和靜電積累(塑膠)材質。
  • 8.1.9 特種設備應由有資質的生產廠家生產,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並應定期檢驗合格。
  • 8.1.10 不應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的電氣設施,確需架設電氣設施時應符合GB50161規定。

安裝

  • 8.2.1 設備安裝應按GB50161規定和設備安裝要求進行,且滿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要求。
  • 8.2.2 設備安裝位置應符合GB/T12801和AQ4111的要求,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影響操作人員的安全出入;與牆體等物體之間有相應的距離,便於檢修和維護。
  • 8.2.3 設備安裝後的人均使用面積應符合GB50161規定。

使用

  • 8.3.1 設備使用應根據設備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有效實施。
  • 8.3.2 應定期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 8.3.3 發生故障應立即斷電停機。

維修

8.4.1 機械設備應有專人負責日常維修保養,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非設備專管人員不應擅自裝拆移動。
8.4.2 在有藥工房進行設備檢修時,應將工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設備及操作台、地面、牆壁的藥塵,修理結束應清理修理現場。
8.4.3 帶電設備的維修應按GB/T13869的要求進行,應由具有電工作業資格的專人負責維修保養,非電工作業人員不應從事任何電工作業。進行設備維修需臨時使用明火或從事易產生火花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由企業有關負責人審查簽發動火作業證,經現場管理人員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有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8.4.4 經維修後的電氣裝置應重新確認其符合相應的環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裝卸、運輸、儲存

裝卸

9.1.1 裝卸前應打開倉庫相應的安全出口,機動車應熄火平穩停靠在倉庫門前2.5m 以外。
9.1.2 裝卸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有藥半成品時,進入庫房定員2人;裝卸煙花爆竹成品,進入庫房定員8人;不應有無關人員靠近,電瓶車、板車、手推車不應進入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有藥半成品倉庫內。
9.1.3 應單件裝卸;不應有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操作行為;不應使用鐵鍬等鐵質工具。

運輸

9.2.1 運輸工具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板車、手推車,不應使用自卸車、掛車、三輪車、機車、畜力車和獨輪手推車等;工房之間的物品搬運可採用肩挑、手抬(提)等方式。
9.2.2 所運輸的物品堆碼應平穩、整齊,遮蓋嚴密,物品堆碼高度不應超過運輸工具圍板、檔板高度。
9.2.3 廠內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9.2.3.1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時,排氣管應安裝阻火器,速度小於或等於15km/h。
9.2.3.2 使用手推車、板車在坡道上運輸時,應有人協助並以低速行駛。
9.2.3.3 道路縱坡大於6°時不應使用板車、手推車運輸。
9.2.3.4 手推車、板車以及抬架應安裝檔板,外延輪盤應是橡膠製品,車(架)腳應為木質或包裹橡膠。
9.2.3.5 肩挑、手抬(提)的繩索、扁擔、挑、抬(提)架應牢靠、穩固。
9.2.4 廠區、庫區之間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9.2.4.1 車輛應配備消防滅火器,並設定明顯的爆炸危險品標誌。
9.2.4.2 車輛速度應低於有關限速規定,應當保持車距,不應搶道,避免緊急制動。
9.2.5 危險品運輸車輛不應混裝性質不相容的物品,除駕駛員和押運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搭乘。

儲存

9.3.1 各類物品應按不同性質分別設庫儲存,性質不相容的物品不應混存。
9.3.2 危險品倉庫的危險等級劃分應按GB50161規定執行。
9.3.3 不應改變危險等級或超過核定數量儲存,應儲存在危險等級高的倉庫、中轉庫的物品不應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中轉庫,摩擦藥、含摩擦藥的半成品、成品應在單獨專用庫房儲存。
9.3.4 倉庫內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要低於木板外表面3mm 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未做防潮處理的地面,應鋪設防潮材料或設定大於或等於20cm 高的垛架。
9.3.5 庫房溫度控制範圍應為-20℃~45℃,相對濕度控制範圍為50%~85%;庫房內應有溫、濕度計,每天對庫房內溫、濕度進行檢測記錄;應適時作好庫房通風、防潮、降溫處理,環境濕度較高的地區應設除(去)濕設備。
9.3.6 煙火藥、效果件、引火線等應經徹底乾燥、冷卻經包裝後方可收存入庫;包裝物或盛裝容器應使用防潮、防靜電的材質,包裝應符合GB10631等標準要求。
9.3.7 倉庫內應保持衛生整潔,通道暢通,物品擺放整齊、平碼堆放;堆垛與庫牆之間宜留有大於或等於0.45m 的通風巷,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有大於或等於0.7m 的檢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寬度應大於或等於1.5m,每個堆垛的邊長應小於或等於10m。
9.3.8 倉庫內物品堆垛高度應符合表6規定。
9.3.9 倉庫應設專門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熟悉所儲存物品的安全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加強對消防設施(器材)以及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的維護,保障其功能有效、適用安全要求;應分庫建立危險品登記台賬,嚴格出入庫登記手續,並定期進行貨賬核對。
9.3.10 嚴禁在庫房區域內進行釘箱、分箱、成箱、串引、蘸(點)藥、封口等生產作業;總倉庫區域內物品應整箱(件)出入。
9.3.11 危險品分類儲存條件和滅火物質應符合表7規定。
【注】表格詳情請見本標準(GB:11652-2012)出版文本。

生產經營條件和環境

生產條件和環境

10.1.1 生產企業應有符合GB50161規定,滿足其生產的品種及生產規模的建(構)築物,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
10.1.2 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設備應經檢測(或驗收)合格,消防器材方便取用。
10.1.3 危險性作業場所、庫區應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10.1.4 煙火藥採用新材料或改變組成成分時,應經檢測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安全標準方可使用。
10.1.5 工房應配置適合操作人員的設備設施,配備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具。
10.1.6 粉塵較大的工序應設更衣室。
10.1.7 在有藥工序的作業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時應停止生產:
10.1.7.1 電源線路發生漏電、短路和機器運轉不正常。
10.1.7.2 天氣惡劣,如雷電、暴風雨天氣。
10.1.7.3 發現藥物溫度異常升高或產生異味。
10.1.7.4 直接接觸煙火藥的操作工序室溫超過34℃或低於0℃時;其他危險工序室溫超過36℃或低於0℃時。
10.1.7.5 工作人員身體狀況不佳或情緒異常。
10.1.8 應建立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設施設備、物資,並每年至少演練1次。
10.1.9 工房和倉庫應經常清掃(洗)、整理,應保持整潔、乾淨。
10.1.10 在清掃(洗)有藥工房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0.1 清掃(洗)前,應將藥物、半成品等搬走。
10.1.10.2 藥物粉塵小的工房可採用濕法清掃,粉塵大的工房套用水沖洗,不應使用鐵器清理。
10.1.10.3 搬動物件時,應輕抬輕放,不應拖拉、摔打。
10.1.11 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1.1 排水系統應有相應的沉澱池,並及時清理。
10.1.11.2 排水系統應保持光潔,保證廢水排放順暢。
10.1.12 含有易燃易爆廢渣和垃圾等固體物質不應埋入地層或排入水體,應到指定地點銷毀。
10.1.13 廠區宜種植闊葉綠化植物,不應影響疏散通道;危險品生產區、庫區不應種植莊稼、蔬菜。
10.1.14 應有控制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品生產區、庫區的措施,有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無關人員和車輛不應進入危險品生產區、庫區。
10.1.15 不應將危險品存放在非規定場所或擅自帶離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經營條件和環境

10.2.1 經營企業應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並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
10.2.2 批發企業應有符合GB50161規定的倉庫及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並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倉庫保管、守護員。
10.2.3 批發企業宜分設辦公區、樣品陳列區和商品存放(倉庫)區,樣品陳列區陳列的樣品應是無藥樣品。
10.2.4 批發企業應建立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設施設備、物資,並每年至少演練1次。
10.2.5 零售點宜專店銷售,應有明顯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店內不應吸菸、生火。
10.2.6 零售點不應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並與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產、儲存及人員密集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0.2.7 零售點應根據周圍環境、距離確定總藥量,但最大不宜超過300kg。
10.2.8 產品銷售過程中應提示並指導消費者按燃放說明燃放。

勞動防護用品

11.1 應根據工作性質和作業條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用品,並指導、監督使用。
11.2 從事原材料藥物粉碎、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搬運等高危高粉塵工序操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 11.2.1 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應符合GB2626要求。
  • 11.2.2 應穿著緊口棉麻質長袖長褲工作服、披肩帽、布襪、不藏泥砂的軟底鞋,儘量減少身體的裸露部分,衣著簡單易脫;不應赤膊或穿著背心、短袖衣、短褲、硬底鞋、釘底鞋、拖鞋和產生靜電積累、易燃的化纖衣服上崗作業。
  • 11.3 用於配製藥物的專用工作服,不應在從事其他作業時穿用;離開工作崗位前應更衣,不應穿戴有藥塵的工作服進入其他工房。

人員要求

12.1 所有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身體健康,且年齡滿18周歲。
12.2 從事混藥、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插引、封口、搬運的人員不應有身體殘疾、精神障礙或年齡超過60周歲。
12.3 從事粉塵作業或與有毒有害物質接觸的人員在上崗前應進行健康檢查,上崗後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職業禁忌症者,不應安排從事有禁忌的作業。
12.4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應依法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12.5 從業人員均應經相應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後方可上崗,從事新工種、新工藝的人員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12.6 不應擅自變換工作崗位、離崗、互相串崗和違反勞動紀律。

危險性廢棄物處置

13.1 企業應及時收集並妥善處置危險性廢棄物,不應隨意丟棄、轉讓、贈送、銷售危險性廢棄物;危險性廢棄物不應與合格產品混存。
13.2 生產產生的危險性廢棄物當日妥善處置,避免大批量集中一次性銷毀。
13.3 處置危險性廢棄物應明確專人負責,制定專門的處置方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確保全全。
13.4 大批量處置危險性廢棄物:
13.4.1 銷毀大批量危險性廢棄物應分類、分批進行;處置前應制定處置作業方案,處置總含藥量超過1000kg的作業方案應經相關專業專家組評估。
13.4.2 處置作業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處置規模概況、處置時間地點、所處置的危險性廢棄物的危險性、種類數量、處置方式方法、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的範圍、現場組織機構設定、現場人員分工崗位職責、危險性廢棄物的運輸和裝卸安全措施、處置時的保衛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13.5 進行危險性廢棄物的收集、裝卸、運輸、銷毀等處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13.6 處置方法:
13.6.1 含煙火藥(黑火藥)和可燃物宜採用焚燒銷毀法,其他危險性廢棄物應根據其性質採用化學中和法等相應的方法妥善處置;不應將危險性廢棄物掩埋或倒入地面水體;不應將危險性廢棄物混入其他普通廢棄物中進行處置。
13.6.2 採用焚燒銷毀法時,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3.6.2.1 處置場所應符合GB50161有關安全距離規定,並在處置場所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銷毀時,應採取遠距離點火方式;處置人員應戴頭盔並撤離至安全區域;待處理危險性廢棄物應遠距離防火隔離保管。
13.6.2.2 根據處置場所的安全距離及環境確定每次銷毀量;煙火藥、具有爆炸危險的效果件應攤成厚度小於或等於3cm(單個效果件超過3cm 的應單層攤放)、寬度小於或等於2m 的帶狀、長度應根據現場環境確定。
13.6.2.3 廢棄禮花彈宜單個進行解剖取出發射藥、煙火藥;解剖應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
13.6.2.4 升空類產品應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取出穩定桿、發射藥筒後進行燒毀。
13.6.2.5 其他煙花爆竹製品、含藥半成品,應儘量攤開直接焚毀。
13.6.2.6 危險性廢棄物為流質型的(沉澱池、浸泡池、廢水溝等內含有危險性廢棄物的殘渣)應帶水清理,將殘渣倒成厚度小於或等於5cm,寬度小於或等於2m 的帶狀,待殘渣水分稍滲乾後,澆燃油或助燃物進行燒毀。
13.6.3 焚燒完畢應對現場進行清理,確認徹底銷毀。
13.6.4 對裝運危險性廢棄物的車輛、容器在處置後應當立即沖洗乾淨。
13.7 採用其他方法處置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附錄(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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