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和延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0條,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審議通過時間:2012年5月21日
  • 公布時間:2012年7月1日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1日起
總局令,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總局令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54號令)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樑
2012年7月1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規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准檔案,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並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統一編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配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
企業與周邊建築、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具有乙級以上軍工行業的彈箭、火炸藥、民爆器材工程設計類別工程設計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的有機化工、石油冶煉、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設計類型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的要求,並依法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企業的廠房和倉庫等基礎設施、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禮花彈生產安全條件的規定。
第九條 企業的藥物和成品總倉庫、藥物和半成品中轉庫、機械混藥和裝藥工房、晾曬場、烘乾房等重點部位應當根據《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的規定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並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條 企業的生產廠房數量和儲存倉庫面積應當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誌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兼職安全員。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藥物存儲管理、領取管理和余(廢)藥處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及涉裸藥生產線負責人值(帶)班制度;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產品購銷契約和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八)新產品、新藥物研發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購買、檢驗、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職工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十二)廠(庫)區門衛值班(守衛)制度;
(十三)重大危險源(重點危險部位)監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和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和國家有關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建立並套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准檔案(複製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檔案;
(五)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檔案(複製件);
(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和安全資格證(複製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複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證明材料;
(十一)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 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安全審查申請後,應當對企業的設立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及有關申請檔案、資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檔案、資料一併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初審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企業的有關情況徵求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收到初審機關報送的申請檔案、資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檔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檔案、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檔案、資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和初審機關。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結合初審意見,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檔案、資料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禮花彈生產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企業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的;
(二)變更產品類別、級別範圍的;
(三)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自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專項安全評價報告(減少生產產品品種的除外)。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複製件)。
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情形申請變更的,應當自取得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准檔案(複製件)。
第二十九條 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初審機關、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辦理變更手續。
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檔案、資料;
(三)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證明材料。
發證機關收到延期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十三條 對決定批准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證,換髮新證。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頒發、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
第三十六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註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本機關政府網站上及時公告被註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套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
第三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並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十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籤後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不得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燃放活動。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 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籤後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燃放活動的;
(三)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四)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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