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花炮)

煙花(花炮)

煙花又稱花炮煙火焰火、炮仗,中國勞動人民較早發明,常用於盛大的典禮或表演中,而現代全中國以及到全世界唯一能在同天同活動里施放煙花的活動作為跨年(除夕夜)活動。

煙花其實和爆竹的結構類似,其結構都包含黑火藥和藥引。為了達到好的表演效果,焰火和禮花彈中填充了大量用於發射以及爆炸的火藥,例如,一個直徑為20厘米的禮花彈在發射後,要上升到大概200米的高空才會爆炸,而這些星星點點覆蓋的半徑大約可以有80米左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花
  • 外文名:fireworks
  • 用途:慶典或表演
  • 發源地:中國
詞語解釋,解釋一,解釋二,解釋三,組成結構,化學原理,煙花種類,操作規程,燃放危害,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注意事項,歷史記載,主要意義,重要案例,

詞語解釋

詞語:煙花
瀏陽煙花瀏陽煙花
拼音:yānhuā
英文:fireworks

解釋一

1.霧靄中的花。
南朝梁沈約《傷春》詩:“年芳被禁籞,煙花繞層曲。”
宋張世南《遊宦紀聞》卷八:“其四序云:‘ 葛氏侄女子告歸,作《少女游》送之:2“雨晴雲斂,煙花澹蕩,遙山凝碧。驅車問征路,賞春風南陌。”
清魏憲《西湖春曉》詩:“十里寒塘路,煙花一半醒。”
2.泛指綺麗的春景。
李白《黃鶴樓送孟浩然之廣陵》詩:“故人西辭黃鶴樓 ,煙花三月下揚州。”
唐杜甫《清明》詩之二:“ 秦城樓閣煙花里, 漢主山河錦繡中。”
3.[prostitutor]指妓女或藝妓。
唐黃滔《閨怨》詩:“塞上無煙花,寧思妾顏色。”
元無名氏《貨郎旦》第四折:“只教那媒人往來……早將一個潑賤的煙花娶過來。”
《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難逢夫》:“奶奶是名門宦家之子,奴是煙花,出身微賤。”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 蘇揚各地之煙花,亦都因上海富商大賈之多,一時買桌而來。”
《人民文學》1981年第2期:“快去皇城壩茶館泡碗茶,專門聽煙花小妹唱段清音!”
《元曲選》:“我怕你迷戀煙花,墮你進取之志。”
《一枝花·不伏老》:“天哪,那期間才不像煙花路上走。”
4.猶風月。指情愛。
明湯顯祖《牡丹亭·診祟》:“病躲在煙花,你藥怎知?”
5.焰火,一種燃放時能發出各種顏色的火花而供觀賞的東西。
許地山《空山靈雨·公理戰勝》:“那邊預備放煙花了,我們過去看看罷……那紅黃藍白諸色火花次第地冒上來。”

解釋二

《後武林舊事》記有宋孝宗觀海潮放煙火的情景說:“淳熙十年(公元1183年)八月十八日,上詣德壽宮,共請兩殿往浙江觀潮……管軍命於江面分布五陣,乘騎弄旗,標槍舞刀,如履平地。點放五色煙炮滿江、及煙收、炮息,則諸船盡藏,不見一隻”。宋理宗(公元1225年至1264年)時,周密在《齊東野語》中也記載了當時皇宮觀看煙花的故事。到元朝、明朝,許多詩人、文學家都有有關鞭爆煙花這方面的記述。自清代以來鞭爆煙花使用普遍。
煙花的顏色是由於不同金屬灼燒,發生焰色反應顏色不同造成的。煙花是利用各種金屬粉末在高熱中燃燒而構成各種奪目的色彩的。使用不同金屬就能產生不同效果,發出不同顏色的光芒。

解釋三

與花炮同義。顏色極其靚麗,樣子十分華麗。

組成結構

煙花其實和爆竹的結構類似,其結構都包含黑火藥和藥引。為了達到好的表演效果,焰火和禮花彈中填充了大量用於發射以及爆炸的火藥,例如,一個直徑為20厘米的禮花彈在發射後,要上升到大概200米的高空才會爆炸,而這些星星點點覆蓋的半徑大約可以有80米左右。
製作煙花的過程中還加入一些發光劑和發色劑能夠使煙花放出五彩繽紛的顏色。發光劑是金屬鎂或金屬鋁的粉末。當這些金屬燃燒時,會發出白熾的強光。發色劑其實只不過是一些金屬化合物。
金屬化合物含有金屬離子。當這些金屬離子與氧分子發生劇烈反應時,會看到化合物燃燒發放出獨特的火焰顏色。
為了保護環境,很多煙花爆竹配方中不採用含有重金屬和硫元素的物質,從而減少了二氧化硫和其他硫化物的生成。其次是減少了金屬粉的用量,基本使用有機物作為可燃物,從而減少金屬粉燃燒後產生的可吸入顆粒物。三是通過改變氧化劑和可燃物的量來改變系統的氧平衡和燃燒溫度,控制燃燒反應。

化學原理

其實和爆竹的大同小異,其結構都包含黑火藥和藥引。點燃煙花後,類似以上提到的化學反應引發爆炸,而爆炸過程中所釋放出來的能量,絕大部分轉化成光能呈現出來。製作煙花的過程中加入一些發光劑和發色劑能夠使煙花放出五彩繽紛的顏色。
煙花煙花
煙花便是利用金屬的這種特性製成的。製作煙花的人經過巧妙的排列,決定燃燒的先後次序。這樣,煙花引爆後,便能在漆黑的天空中綻放出鮮艷奪目、五彩繽紛的圖案,這就是中學常講的焰色反應。
不同種類的金屬化合物在燃燒時,會發放出不同顏色的光芒。舉例說,氯化鈉和硫酸鈉都屬於鈉的化合物,他們在燃燒時便會發出金黃色火焰。同樣道理,硝酸鈣和碳酸鈣在燃燒時會發出磚紅色火焰。在化學科,常常會運用以上結果來測試物質中所含的金屬。這類型的實驗稱為焰色試驗 (flame test)。
各種金屬元素的焰色反應為:
鈉Na
鋰Li
銣Rb
銫Cs
鈣Ca
鍶Sr
銅Cu
鋇Ba
紫紅
磚紅色
洋紅
黃綠
在發光發亮時,它們的溫度能超過1000℃。正是在這樣的高溫下,禮花彈中填充的各種特製金屬材料才能吸收到足夠的能量,發出絢麗的光芒,正是因為不同的金屬原子在高溫下能夠放出不同顏色的光,煙花才能釋放出顏色各異的焰火。

煙花種類

煙花的品種名目繁多。按燃放效果分,主要有十三大類:噴花類、旋轉類、旋轉升空類、火箭類、吐珠類、小禮花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組合煙花類、線香類、摩擦炮類、禮花彈等;具體又可分為冷光煙花、禮花彈、盆花、羅馬燭光、火箭、電光花、舞台煙花、冷焰火、瞬間煙花、火炬煙花、玩具煙花、鞭炮、舞台噴泉、架子煙花、日景煙花等3000多個;另外,瀏陽和萬載等地生產的大型煙花,主要供大型焰火晚會欣賞而製造。主要種類有"焰火字幕"、"禮花彈"、"盆花"、"火箭"、"大彩火輪"、"架上煙花"6種,每年都有數十至上百個品類、規格。
隨著人們對環保意識的加強,還出現了電子菸花。電子菸花其實是一個投影儀,機身呈半球形,第一眼都覺得更像是一台天文望遠鏡。靠著上面的6隻高光源LED鏡頭在光線暗淡的空間投影。其中大鏡頭一個,小鏡頭四個,還有一個可以旋轉180度的鏡頭。所有鏡頭都在透明的球形蓋的保護之下。而且底座部分有一排操作按鈕。
煙花(花炮)

操作規程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183-1998《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修改。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根據焰火燃放的現狀和發展要求,對原標準的適用範圍、承擔資格、安全評估等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差異變化
本標準與GA183-1998相比,主要技術差異和變化如下:
-原標準適用於申請赴境外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及人員,不符合安全監管屬地管理的原則。本標準明確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原標準規定從事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燃放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燃放作業方案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與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原則、要求不符。本標準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不再涉及。
-原標準規定承擔焰火晚會燃放的專業技術人員過於籠統,且人數要求偏低。本標準明確專業技術人員的研究方向為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並提高了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此外,為提高燃放技術含量,提倡科技創新,確保燃放安全,本標準規定承擔A、B級煙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具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和器材。
-原標準未規定製定技術設計方案、組織實施方案和組織安全評估的責任主體。本標準明確技術設計方案由作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方案由主辦方負責,安全評估由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委託中介機構組織。
-根據燃放技術發展,本標準對附錄中有關技術參數作了調整修改。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湖南省瀏陽出口花炮廠、浙江省桐廬縣花炮廠、江西省李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奧韻焰火藝術燃放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錦鳳、黃明章、陳宏君、黃建均、閆正斌、亓希國。
發布情況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183-1998。
範圍
本標準對焰火晚會燃放爆竹的規模等級、承擔資格、安全評估、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審查程式、燃放作業、安全保衛與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承擔以及申請境外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單位及人員。
本標準也適用於在白天舉辦的焰火慶典活動。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631-2004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GB11652-1989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焰火晚會evening entertainment為節日、慶典等活動舉辦的,以燃放禮花彈、組合煙花、架子煙花等為主的晚會。
2 也稱花炮
規模等級
根據焰火晚會舉辦的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數量與規格分為A、B、C三級。
4.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A級:
a 為國家級或國際大型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 所燃放的禮花彈最大直徑為305mm(12’’);
c 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於等於102mm(4’’),數量大於等於2000發。
4.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B級:
a 為省級大型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 所燃放的禮花彈最大直徑大於等於178mm(7’’),小於305 mm(12’’);
c 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於等於102mm(4’’),數量大於等於1000發,小於2000發。
4.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C級:
a 為市級大型有關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 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於等於102mm(4’’),數量小於1000發。
承擔資格
5.1 承擔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b 有B級以上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實踐經驗;
c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3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5人,有15 人以上參加過3 次以上燃放作業的人員;
d 具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2 承擔B級焰火晚會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b 有C級以上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實踐經驗;
c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3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5人,有10人以上參加過3次以上燃放作業的人員;
d 具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3 承擔C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b 參與過一般焰火晚會燃放工作的設計與作業,具有一定的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實踐經驗;
c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人,初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4人,有8人以上從事過燃放作業的人員;
d 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4 任何個人不得承擔焰火煙花燃放工程
5.5 從事焰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單位的承擔資格,由燃放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評定,燃放作業人員應當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6 燃放作業方案
6.1 燃放作業方案分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
6.2 技術設計方案由作業單位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方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制定。
6.3 技術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焰火晚會規模概況,燃放時間、地點以及與晚會活動主題相應的編組燃放文字說明;
b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與數量及禮花彈發射最大高度、爆炸覆蓋面積等有關參數;
c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況及點火方式;
d 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範圍。
禮花彈發射筒基本參數見附錄A。
禮花彈基本安全參數見附錄B。
安全範圍確定參數見附錄C。
6.4 組織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現場組織機構的設定,包括根據焰火晚會活動規模所設定燃放技術、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事故應急處理等職能組的組成;
b 現場人員分工、崗位、職責;
c 煙花爆竹及有關器材的運輸和儲存、保管安全措施;
d 實施燃放時的安全保衛措施;
e 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5 技術設計方案由設計人員簽字確認後,應當經作業單位設計審核人員審核和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6.6 組織實施方案由起草制定人員簽字確認後,應當經主辦單位領導審核批准。
7 安全評估
7.1 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應當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任何單位不準批准或實施。
7.2 安全評估由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安全評估組組長應當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7.3 安全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作業單位的承擔資格;
b 燃放現場周圍環境和氣象條件的安全性;
c 所燃放的煙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 發射裝置布置與點火方式及網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e 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範圍確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f 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與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保衛措施的周密性、科學性。
7.4 根據安全評估報告需要對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修改的,作業單位與主辦單位應當進行調整修改。
8 安全管理
8.1 煙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8.1.1 焰火晚會所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購自煙花爆竹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嚴禁使用無煙花爆竹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產品應當有省級以上質量檢測機構頒發的質量合格證。
8.1.2 運輸燃放所需的煙花爆竹應當按規定申領運輸證,承運單位憑運輸證運輸,並派專職押運員押運。在城區內運輸的,要按照當地縣、市公安局指定的運輸時間、路線進行運輸。
8.1.3 在燃放現場允許利用結構堅固、無火源、無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車輛等作為燃放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儲存保管點。
8.1.4 在燃放現場,儲存保管燃放所需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設專人看管;
b 嚴禁同時保管與煙花爆竹無關的物品。
8.2 安裝作業的管理
8.2.1 安裝作業前應對燃放現場進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災的雜物。根據當天風向和現場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點,並留出足夠寬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員的安全檢查停留位置。
8.2.2 在安裝作業地段,應當設定明顯的工作範圍標誌並安排警戒人員。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應當設定防護屏障。
8.2.3 進入安裝作業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胸標或臂標。
8.2.4 安裝作業時間內,嚴禁與安裝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
8.2.5 裝填作業前,現場技術人員應對發射裝置逐個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內容包括:炮筒的穩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穩定性、抗風能力,組合炮筒的簡間距是否合理等。
8.2.6 裝填作業應當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設計編組要求,將煙花爆竹準確裝填進設計發射裝置中。裝填時應當將禮花彈提升2次,檢查有無卡筒或彈筒間隙過大的現象。
8.2.7 裝填作業現場嚴禁菸火。
8.2.8 裝填作業後,由現場技術人員負責按照技術設計方案進行檢查覆核。
8.2.9 燃放禮花彈必須一彈一筒,嚴禁在當場燃放作業中重複使用發射筒。
8.3 燃放作業的管理
8.3.1 現場指揮長檢查燃放前的各項工作,在確認符合要求後方準下達燃放指令。
8.3.2 燃放實施人員應當著防護服,戴安全帽。
8.3.3 實施燃放作業時,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進入燃放現場。
8.3.4 實施燃放作業時遇有下列情況,應當停止燃放,待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進行:
a 現場風向突然改變,可能危及觀賞人員;
b 風力超過6 級或可能危及安全區內建築物、電力通訊設施和公眾安全;
c 突然下雨、起霧等,妨礙燃放正常進行;
d 發生炸筒造成人員傷亡等意外情況。
8.4 燃放作業後的檢查
8.4.1 燃放作業結束後應當進行現場檢查,指定專人看守燃放現場,無關人員不得接近。
8.4.2 發現盲炮或其它未引燃的煙花爆竹時,不得進行第二次點火,必須收集交專人看守,由作業單位現場技術負責處理。
8.4.3 發現有殘餘的未爆炸的禮花彈或其它部件時,應立即安排專人尋找和處理。
8.4.4 經現場指揮長檢查確認安全後,燃放作業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9 組織指揮與安全警戒
9.1 組織指揮系統
9.1.1 組織實施焰火晚會,應設指揮部。指揮部設指揮長,由主辦單位負責人提任,統一指揮領導燃放技術、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及事故應急處理等各職能組開展工作。
9.1.2 根據燃放現場可能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主辦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消防車及消防器材。
9.2 安全警戒
9.2.1 焰火晚會的警戒範圍和時間、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時間、消防設備的設定地點和位置,由指揮部根據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及現場環境特點確定。
9.2.2 所有進入燃放現場的通道和入口區都必須配備人員警戒。
9.2.3 警戒人員應當持有警戒旗、警笛或攜帶型擴音器、對講機。
9.2.4 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當按時上崗,不準在崗位上做與警戒無關的事情。在未發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準離開警戒崗位。
9.2.5 指揮長收到確認安全報告後,方可下達解除警戒命令。

燃放危害

1.燃放時噪音污染嚴重,無論是城市或鄉村都會受到影響;
2.一般的煙花都會在燃放時放出較多空氣污染物,如SO2、NO、NO2等以及灰塵,這些氣體會引發酸雨等環境問題;據了解,燃放煙花爆竹會產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氣體,這些有毒有害氣體是無形的“殺手”。當硝煙瀰漫時,這些氣體對呼吸系統、神經系統有一定的損害作用,對眼睛也有刺激作用,有的則會對一些慢性疾病的發生或發展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3.煙花爆竹不僅給城市衛生帶來了尷尬,還帶來了安全隱患。由於許多人隨地燃放鞭炮,之後第二天才能被環衛工人清理完。一旦火苗未熄,在當前北方地區長時間的乾旱情況下,極其容易引燃乾透了的樹木和草,發生火災。如果在使用時不注意人身安全,特別是一些淘氣的小朋友,很容易危及周圍的人群的生命安全,甚至會引發爆炸、火災等問題。
4.很容易引起火災

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託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契約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託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僱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項

焰色反應有一個很嚴重的缺點,就是通常需要高溫。所以,焰火晚會中的點點焰火,溫度都是非常高的。一般在工藝中,使用金屬可燃物來達到這樣的溫度,比如說鋁、鎂等。鋁燃燒時放出的熱量很多,甚至可以將鐵融化(熔點大約1500℃)。即使焰火的殘渣掉到地上時,內部溫度也可以達到300℃。
所以,規定一個安全距離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煙花作為中國文化的一部分,在全球範圍內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影響力的傳播力,只要合理使用,按煙花燃放操作規程進行煙花的運輸、購買、存儲與燃放,煙花的危險性完全是可控的。
燃放時,燃放者與觀賞者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要讓未成年兒童單獨燃放煙花爆竹;不要將頭部伸向煙花爆竹的正上方點火或察看點燃後熄滅的煙花爆竹;不要對未點燃的煙花爆竹進行兩次點燃;不要用已點燃的煙花爆竹去點燃其他煙花爆竹;不要將煙花爆竹存放在家中,要遠離火種、取暖器;不要購買燃放禮花彈、大型煙花,不要在明文禁止的區域燃放;不要在樓層的視窗、陽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落下後引起火災;不要將煙花的噴射口對準建築視窗、行人、車輛燃放,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和傷人;不要從樓頂、陽台、窗戶等高處向外(行人、車輛)投放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要在棚戶區、小弄堂、加油站、變電站、燃氣調壓站附近及高壓線下面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合燃放;在燃放時,先要選擇安全地點,按說明書要求正確燃放,先把陽台、平台、屋頂、天井、老虎窗及建築物旁的可燃物清除,把外牆處布料等可燃遮陽布、空調保護布收起來,預防可燃物引燃後引發火災;同時對建築外牆上任何開口和孔洞採取封堵措施,以防火星濺入室內引起火災。在離家前要把門窗關好,防止飛來煙花火種引起家中火災。
  1. 兒童燃放爆竹時應該由大人帶領。
  2. 煙花爆竹應該存放在遠離火源的安全地方,不能放在爐火旁。
  3. 為了防止發生火災,嚴禁在陽台、室內、倉庫、場院等地方燃放鞭炮。也不允許在商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燃放。
  4. 嚴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遊戲。
  5. 燃放時,應將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掛在長桿上,不要拿在手裡。
  6. 點燃鞭炮後,若沒有炸響,在未確認不存在安全問題以前,不要急於上前查看。
  7. 燃放煙花爆竹,不要橫放、斜放,也不要燃放“鑽天猴”之類的升空高、射程遠的、難以控制的品種。
  8. 燃放爆竹要遠離易燃可燃物,要在空曠的地帶燃放。不要對著人和居民住宅燃放。燃放時要認真檢查附近是否有易燃可燃物,認真清理火災隱患。
  9. 兒童放爆竹要有人看管,不要隨意撿一時沒響的爆竹。
  10. 爆竹存放要避開火源和高溫生產設施,裝運爆竹要避免震動和磨擦,嚴禁在爆竹市場吸菸。4.要購買質量過關的爆竹,不圖小便宜購買非法生產的劣質爆竹。
  11. 為了能讓城市保持清潔,更為了杜絕在歡樂祥和的節日裡發生火災,每個市民都有義務選擇合適、安全的地方燃放煙花爆竹,並於事後進行及時的簡單清理——不能要求每個人把現場打掃乾淨,但把煙花爆竹的墩座放進垃圾箱卻是舉手之勞。
  12. 專家提醒,如果外眼球被炸傷破裂,最忌諱用手使勁壓。一旦把內容物壓出來後醫生挽救起來是非常困難的。炸傷後應該讓患者安靜平躺,再送往就近的醫院。

歷史記載

《唐史》載:“李畋,江南西道袁州府上栗麻石人氏,生於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四月十八日。”唐太宗李世民被山鬼迷纏,久治無效,遂詔書全國求醫。時年24歲布衣獵人李畋應詔揭榜,借打獵用土銃原理,採用竹筒裝入硝,爆驅逐山魈邪氣,使皇上龍體康復,遂封李畋為爆竹祖師。上栗人歷來對李畋頂禮膜拜,早在明太祖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就在始建於東晉九年(公元354年)的上栗南街佑聖觀中設立了“爆竹祖師李畋之神位”,後李畋回鄉以爆竹為業,並逐步把製造爆竹的工藝傳給鄉鄰。李畋造福桑梓,得到百姓的尊重。明太祖洪武三年(即公元1370年),當地人就將每年的4月18日(李畋生日)定為“爆竹鼻祖”的誕辰紀念日,一到這一天,湘贛邊界的麻石、大瑤、金剛、文家市、桐木、白兔潭等地的民眾便成群結隊自發祭奠紀念李畋,一直沿襲至今。

主要意義

煙花的生命雖然短暫,但它盡力綻放出最美的花朵,它最燦爛的一面,就像人一樣,有的人的生命雖短暫,但是有意義的,是沒有遺憾的。

重要案例

2014年10月11日晚,日本埼玉縣鴻巢市商工會青年部在該市荒川河岸舉行的第13屆鴻巢花火大會上燃放了一枚名為“4尺玉”的巨型煙花,這枚煙花被金氏世界紀錄認證為世界上最大的煙花。
煙花(花炮)
在11日晚間的煙花大會上,約1.5萬發煙花將夜空裝點得五光十色。直徑約105厘米、重約460公斤的“4尺玉”煙花最後登場。在應邀參加的金氏世界紀錄認證官的注視下,“4尺玉”上升到約530米的高度,綻放成直徑約750米的大朵煙花,被認證為世界上成功燃放的最重的煙花。
煙花爆竹根據產品的結構和燃放後的運動形式將產品分為以下幾類
  • 噴花類:燃放時以噴射火苗、火花為主的產品。
  • 旋轉類:燃放時主體自身旋轉但不升空的產品。
  • 升空類:燃放時主體定向升空的產品。
  • 旋轉升空類:燃放時自身旋轉升空的產品。
  • 吐珠類:燃放時從同一筒體內有規律地發展射出多顆彩珠、彩花、聲響等效果的產品。
  • 線香類:用裝飾紙或薄紙筒包裹裝煙火藥或在鐵絲、竹桿、木桿或紙片上塗敷煙火藥形成的產品。
  • 煙霧類:燃放時以產生煙霧效果為主的產品。
  • 造型玩具類:產品外殼製成各種形狀,燃放時或燃放後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動作;或產品外表無造型,但燃放時或燃放後能產生某種形象的產品。
  • 摩擦類:用撞擊、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體的產品。
  • 小禮花類:燃放時放置在地面,從主體內發射(單筒內徑<76mm)並在空中爆發出珠花、聲響、笛音或飄浮物等效果的產品。
  • 禮花彈類:彈體從專用發射工具(發射筒內徑≥76mm)並在空中爆發出各種光色、花型、圖案成其他效果的產品。
  • 架子煙花:通過框架固定煙花位置,方向燃放的產品。
  • 爆竹類:單個爆竹產品或多個爆竹組合而成的產品。
  • 冷光煙花:適用室內燃放的產品
  • 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
當然了這些都沒有麻雷子聲音大,135db,對陽台可破壞面積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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