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方案

《滄州市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方案》是滄州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方案
  • 地點:滄州市
  • 性質:方案
  • 對象: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
詳細內容,領導小組名單,督查分組安排,

詳細內容

為做好2014年“兩節”以及國家和省、市“兩會”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批示以及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增強“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在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打非治違”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基礎上,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繼續全面深入細緻地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和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切實提高企事業單位本質安全水平,杜絕重特大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繼續保持全市安全生產的穩定局面,為人民民眾歡樂祥和度“兩節”,安全順利開“兩會”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治理時限
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3月30日。
三、治理重點
(一)危險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一是是否完成了未經設計或者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化工裝置、設施的設計安全診斷改造。二是是否完成了化工企業生產裝置的自動化改造。三是是否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承諾制建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按規定開展,“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堅持持證上崗。四是是否認真組織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特別是涉氨涉氯企業、存在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生產使用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設備陳舊老化企業、計畫搬遷而未搬遷企業的檢查頻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五是企業安全檢查以及處罰力度是否得到加強,“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是否得到遏制。六是是否強化了相關方安全管理並嚴格落實了相關方監管責任。七是是否存在無證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八是是否及時修訂完善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是否定期開展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是否配備了必須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應急救援能力。九是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進行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和竣工驗收審查。責任單位:市安監局、石化局、質監局。
2、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1)有儲存經營企業。一是是否按規定嚴格落實了企業儲存設施,尤其是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和有毒有害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防凍、防凝、防靜電、防火和防爆等各項安全措施。二是對儲存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氣體的設備設施的安全設施、監控手段、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到位,儀表監控、視頻監控、泄漏報警、噴淋、通風等裝置是否安全有效。三是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儲存數量以及出入庫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編製備案的應急預案和配備的應急裝備及器材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四是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是否進一步加強,“三違”現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地面上的積水、積冰是否及時進行了處理,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環境監測是否按規定進行,並強化了通風排風。五是是否開展了儲存裝置冬季異常工況處理的應急演練,提升緊急情況的處置能力。六是是否進一步加大了對重大危險源、關鍵崗位和重點部位的巡迴檢查頻次,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七是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按規定開展,“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堅持持證上崗。八是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和存儲風險抵押金。九是是否開展了氧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發貨和裝卸環節的安全治理。(2)無儲存經營企業。一是是否存在超許可範圍、超許可期限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否嚴格執行了“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制度。二是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等經營單位是否按規定建立了銷售台賬,是否如實記錄了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銷售品名、數量、用途、購買證、運輸許可證等情況。三是零售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是否按要求布局合理,是否存在禁忌物料混放的現象。四是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否按規定開展,“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堅持持證上崗。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商務局、質監局、工商局。
3、液化石油氣經營、使用單位:(1)經營單位。一是是否存在無證經營、非法充裝、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等行為;是否存在充裝超期未檢驗氣瓶、報廢氣瓶或氣瓶相互倒氣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是否超範圍經營;相關作業人員是否取得有效資格證件並持證上崗。三是是否進一步完善並落實了安全生產“三項制度”;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要求開展應急演練。四是充裝氣瓶是否按規定貼上警示標籤、充裝標籤;氣瓶收發、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實了氣瓶檢驗責任,並按規定將超期未檢和報廢氣瓶及時送氣瓶檢驗站進行定期檢驗和報廢處理;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裝、翻新廢舊氣瓶的行為。(2)使用單位。一是是否存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二是採用集中供氣的,儲瓶間設定位置和儲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按規定設定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三是採用液化氣鋼瓶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是否定期檢測檢驗;鋼瓶角閥、減壓閥、瓶體等是否存在腐蝕、損壞及其他影響安全使用的問題。四是燃氣灶具的安裝、使用及其供氣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五是是否按規定開展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防火防爆檢查巡視;員工是否掌握燃氣使用操作規程、維護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責任單位:市城管局、質監局、公安局。
(二)煙花爆竹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是是否積極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承諾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了安全生產“三項制度”;是否深入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了規範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和檔案,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是否按時整改到位,並落實專人負責。二是是否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要求進行改擴建;是否認真開展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率是否達到100%;是否及時修訂完善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是否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三是企業生產工藝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交叉運輸現象;生產和儲存區域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及工(庫)房建築結構、防護屏障、消防、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2009)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四是危險生產廠(工)房內的機械和電氣設備是否符合規範要求且安全防護措施到位;企業儲存能力是否與其生產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制(裝)藥工房內藥物粉塵的清理、收集及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五是是否嚴格按照《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重新核定了工房危險等級、定員和定量;是否嚴格控制了各類工房的作業人數;是否存在擅自出租、分包工(庫)房、擅自改變生產工藝的現象;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員、超藥量、超範圍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現象和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產品等問題。六是是否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以及行政許可的生產範圍進行生產;是否生產B級以上危險等級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國家標準已取消的“開天雷”、“高空禮炮”(單枚藥量超9g的雙響)等違規產品。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工信局、質監局。
2、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一是是否積極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承諾制建設,是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了安全生產“三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規範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和檔案,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二是是否真正落實了儲存庫區“人防、犬防、技防”等防範措施;是否建立並嚴格執行了購進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驗收和流向登記制度。三是倉儲設施的建築結構、內外部安全距離及其防護屏障、消防、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企業儲存能力是否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四是是否嚴格按照《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重新核定了庫房的定員;是否嚴格控制了各類庫房的作業人數。五是是否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以及行政許可的經營範圍嚴把進貨關;是否經營B級以上危險等級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國家標準已取消的“開天雷”、“高空禮炮”(單枚藥量超9g的雙響)等違規產品。責任單位:市安監局、供銷社、質監局。
3、煙花爆竹零售網點:(1)常年零售網點。一是鄉(鎮)、城區網點布局是否合理;網點周邊安全距離是否滿足規範要求。二是是否嚴格按照規定從本地取得安全經營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採購煙花爆竹;是否存在銷售私炮現象;是否銷售B級以上危險等級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國家標準已取消的“開天雷”、“高空禮炮”(單枚藥量超9g的雙響)等違規產品。三是是否專店經營。四是是否嚴格執行了在零售點嚴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飯的規定,並張貼了如“禁止煙火”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購買須知等宣傳品。五是零售網點的安全條件、儲存地點及儲存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定、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六是零售點人員是否經過了嚴格的安全教育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上崗。(2)季節性零售網點。一是季節性零售網點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專店經營,是否存在連片經營現象。二是是否存在季節性零售網點違規超量儲存以及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的現象;是否銷售B級以上危險等級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國家標準已取消的“開天雷”、“高空禮炮”(單枚藥量超9g的雙響)等違規產品。三是季節性零售點人員是否經過了嚴格的安全教育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上崗。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城管局。
4、煙花爆竹運輸行為:煙花爆竹承運企業是否具有危貨運輸相關資質並取得公安部門發放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駕駛員及押運員是否具有從業資格;是否按規定使用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承運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是否按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並監控到位;是否按照指定的運輸路線行駛。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
(三)道路交通
1、交通管理:一是對今年以來整改完畢的事故黑點和重點路段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並進行複查;檢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存在缺失的情況;平交路口指示、讓行標誌設定,學校周邊道路安全標誌及彎道、陡坡、通過村鎮主要人口聚集區路段設施是否存在缺失、不明顯、不合理、不規範、不安全等問題;城鎮道路交通是否存在標誌標線、信號燈設定不合理的問題。二是對7座以上的客運車輛“六必查”(乘載人數必查、駕駛時間必查、駕駛資格必查、車輛審驗情況必查、車輛安全設施配備情況必查、車輛輪胎磨損狀態必查)工作措施是否得到落實;客、貨車輛超限、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占道行駛等違法問題,報廢車輛、非法拼裝改裝車輛上路行駛等問題,農用運輸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各類機車無證無牌上路、行駛和非法違章載客等問題,城區的機動車闖信號、逆向行駛、亂停亂放、爭道搶行等問題是否得到了有效治理。三是針對冬季雪、霧、霜等惡劣天氣和路面結冰等情況,是否進一步研究制定了監督、巡查、管控機制和措施,各項機制和措施是否真正得到了貫徹落實。四是是否建立了駕駛員誠信考核和“黑名單”制度;是否採取措施杜絕各類違法行為;是否依據有關規定對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以及因交通違法違規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進行教育處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
2、公路運營:一是是否進一步加強了橋樑管理,建立健全了橋樑責任制體系,明確了橋樑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監管單位,完善了橋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二是對三、四類橋樑是否明確了專人管理;是否嚴格按照上級橋樑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實行每周不少於兩次的檢查,並把每次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對發現的情況是否立即上報,並及時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三是是否對發現的危險橋樑安排了專人進行檢查和看護,實行全天候動態管理,並採取周密的保護措施。四是是否進一步加強了養護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施工路段的道路通行能力。五是是否針對公路技術狀況對行車帶來的影響進行了認真分析,並積極實施安保工程,努力提高公路設施的安全水平。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水務局。
3、客貨運輸:一是客運企業是否嚴格執行了旅客運輸有關規定;是否強化了客運(旅遊)包車管理;是否加強了農村客運班車源頭監管;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和客運(旅遊)包車是否安裝了汽車行駛記錄儀和GPS衛星定位系統;運輸車輛是否按規定的周期和標準進行強制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車輛技術檔案是否健全;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和類型劃分是否符合營運要求;是否按規定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完善並落實了駕駛人員準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了駕駛人員崗前培訓制度。二是是否嚴格執行了危貨運輸企業的準入制度,從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了安全管理制度;危貨運輸車輛是否配備了具有從業資格的危貨運輸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並持證上崗;是否嚴格執行了危貨運輸車輛維護和定期檢測檢驗制度;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了質監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合格證明;危貨運輸車輛是否按規定安裝了齊全有效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誌燈、標誌牌並按規定配備了應急處置器材及防護用品。三是是否加強了對接送師生車輛的安全管理;是否教育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教育局。
(四)人員密集場所
1、火災隱患:加強對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敬老院、車站、碼頭、網咖、旅遊景點、體育場館、文化活動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地下營業性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一是場所是否經過消防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是否存在無證經營現象。二是場所內頂棚、牆面、地面裝修材料以及窗簾、幕布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三是建築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滅火器材的品種、數量是否滿足要求。四是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數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規定並運行正常。五是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是否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制定了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是否建立了專(兼)職消防、保全隊伍。六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定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疏散指示標誌設定是否符合有關要求。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2、設施設備:是否強化了對上述人員密集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燃氣、水電氣、體育場地與器材、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設施等重要設施設備以及重要場所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力度;車站安檢設備及安全人員是否配備到位,“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制度是否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市質監局、教育局、衛生局、商務局、工信局、體育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旅遊局、文廣新局、工商局、民政局。
(五)特種設備
1、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驗檢測:針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一是是否落實了安全主體責任;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人員培訓、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二是特種設備管理、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三是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四是是否編制並及時修訂了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應急預案是否按要求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五是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測制度,對特種設備定期實施檢查。六是是否加強了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使設備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七是是否建立了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認真履行特種設備定期報檢程式。
2、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現場監督檢查,一是嚴厲打擊“三非”(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行為,杜絕“三違”(違規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和“三超”(超壓力、超溫度、超能力)現象。二是檢查各類氣瓶充裝站,是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厲查處非法充裝行為。
責任單位:市質監局、住建局、城管局。
(六)建築施工
一是各方主體是否落實了安全責任;安保體系是否正常運行;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了施工單位“三項制度”。二是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組織專家論證,是否按專家論證通過的方案組織施工。三是在建工程是否落實了實體防護;防護用品是否合格;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四是是否按照多發性事故專項治理要求,對基坑支護、模板支撐、腳手架及建築起重機械開展專項治理工作。五是是否制定了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開展了演練。六是杜絕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措施是否完善。七是是否部署並落實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髒亂”治理工作;施工現場是否落實了“一卡通”門禁系統和車輛進出沖洗設施。八是是否落實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存在無證上崗現象。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城管局。
(七)冶金行業
一是是否組織實施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全員培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二是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是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三是安全設施投資是否納入建設項目概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是否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是否存在私自變更設計、擅自改變工藝布局和增減設備的情況。四是是否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並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整改到位。五是是否在煤氣儲罐區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定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建立預警系統,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並加強通風換氣;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是否攜帶煤氣檢測報警儀器。六是冶煉、鑄造生產過程中,熔融金屬和高溫物質與水、油、汽等物質的隔離防爆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設備設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冷卻水是否及時排放;起重和吊運鐵水、鋼水等液態金屬專用設備的設計單位資質、選型配套、製造企業的資質、安裝、運行和安全管理是否達到安全規程要求。七是涉及高溫、高壓、強鹼、強酸使用環節,是否嚴格落實了預防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防範制度;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規程的要求。八是高爐風口平台、爐身、爐頂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制粉噴煤系統及熱風爐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是否處於受控安全狀態。九是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是否處於受控安全狀態。十是冶煉過程中涉及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的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環節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煤氣櫃、管線監控、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規程要求。十一是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企業是否實施了作業審批。十二是作業現場是否設定了防範各類機械傷害事故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十三是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工信局、質監局。
(八)涉氨製冷企業
一是相關證照是否齊全;與居住區等人員密集區距離是否滿足《冷庫設計規範》要求。二是停產整頓後恢復生產的企業是否經過驗收達標;是否存在有無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而繼續生產的現象。三是冷庫及製冷系統是否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四是氨制冷機房貯氨器等重要部位上方是否設定了水噴淋系統,是否安裝了氨氣濃度檢測報警儀器,並與事故排風機自動開啟聯動。五是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是否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是否定期檢驗合格並在有效期內。六是庫區及氨制冷機房和設備間(靠近貯氨器處)門外是否按有關規定設定消火栓。七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冷庫是否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備案、監控等;是否建立健全了液氨泄漏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了液氨使用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八是從業人員是否經過液氨使用管理及應急處置等有關安全知識的培訓。責任單位:市安監局、質監局、公安局、農牧局、工信局、商務局、工商局。
(九)油氣輸送管線及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
一是管道規劃建設和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油氣輸送管線及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是否與人口密集區及其他管道和設施等有安全保護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二是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市政公用管線、民用管線交叉的情況;民用管線封閉空間內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三是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四是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配備了壓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採集和監測系統,設定了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是否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和調試;地面管線是否存在腐蝕、破損、開裂、變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現象。五是管線是否被違法占壓;上方和沿線是否有違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構)築物;占壓情況是否上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是否得到有效處置。六是現場作業是否嚴格按照規範要求進行;管道監控與聯鎖保護和報警系統以及管道沿線設定的標註樁和警示標誌是否齊全完好。七是現有管道運行的標誌設定、日常巡護、定期檢測與維護、監測與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安全設施和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八是巡線人員是否受到教育培訓並掌握有關安全知識等。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國土局、安監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質監局、規劃局、工信局、石化局。
(十)民用爆炸物品
一是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二是是否設定了專門機構並明確專人負責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配送、儲存、領用和退庫等管理工作。三是是否建立了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是否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到位。四是是否開展了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後上崗。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公安局。
(十一)非煤礦山
1、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一是井場布置是否滿足防噴、防爆、防火、防毒、防凍等安全要求。二是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安裝井控裝置,並按規定進行試壓、使用和管理。三是防噴器組合、節流壓井管匯的壓力等級和組合形式是否滿足壓力要求。四是油氣站場平面布置、防火間距、安全距離等是否滿足生產工藝特點、火災危險性等級要求。五是站場內設施是否有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六是管道安全保護及檢測報警設施是否保持完好,並定期進行檢測和調試。
2、磚瓦粘土開採企業:一是窯體、作業場所、辦公場所、職工宿舍、制坯機等重點部位及設施設備是否制定了冬季檢修計畫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二是取土坑的坡度、深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有防止垮塌措施。三是冬季取暖期間,職工宿舍是否落實防煤氣中毒措施。
3、地熱開採企業:一是電氣設備、電線、電纜等安裝、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是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是否有接地、接零保護。三是照明、移動電器是否安裝漏電保護器。四是機器設備轉動、傳動部位是否設定安全防護裝置。五是主要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六是作業場所、辦公場所、職工宿舍等建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國土局、發改委、質監局。
(十二)職業健康
一是是否針對冬季職業病危害事故易發、多發的特點,加大了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職業病防治各項制度,認真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隱患;是否加大了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勞動者職業病危害防範能力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能力。二是是否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切實掌握了企業的規模、數量和接害人數。三是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了職業衛生“三同時”手續。四是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企事業單位是否按要求開展了評價、檢測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備案工作。責任單位:市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人社局。
(十三)農業機械
一是是否加大了對農機安全隱患的治理。二是是否強化了對駕駛(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相關安全責任制的落實。三是是否認真進行了相關事故查處,嚴格事故責任追究,落實相關整改措施及農機事故的統計上報等情況。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十四)安全用電
一是檢查受電設施、設備健康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私拉亂接情況;用電環境是否安全;線路、設備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配電箱密封是否良好;是否按周期進行維護檢修;是否有專人進行管理。二是運行操作人員是否已接受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作業電工是否持證上崗;運行值班是否正常;與供電企業的停送電聯繫是否通暢。三是防風、防火、防爆、防污閃、防覆冰、防外力破壞、防異物搭掛等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各種用電宣傳是否到位;居民用電一、二級漏電保證裝置是否安裝到位;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並有效執行。四是保全電源容量是否足夠;非電性質保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制定供電中斷應急預案並開展停電事故應急演練。五是是否存在其他影響安全用電的重大隱患和問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供電公司。
(十五)城市基礎設施
一是城鎮天然氣儲存、輸配、管網、閥井、調壓站(櫃、箱)以及供排水、熱力管道和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的管理、運營維護和安全監管責任主體是否明確;承擔維護保養、檢查評估等日常管理的單位是否確實履行了職責;設施狀況記錄(台賬、檔案、資料庫等)是否健全。二是產權單位是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評估機制並認真執行;對涉及安全的重要參數是否長期堅持監測跟蹤和定期分析;對結構、材料、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是否進行過全面、系統的分析並做出結論;對存在的重大隱患能否及時發現,且採取了有效防範、補救措施。三是基礎設施設計、施工、維護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範、規程;是否嚴格執行了強制性標準、規範。四是基礎設施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是否到位;防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是否齊全;應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滿足快速回響和緊急處置的需要。責任單位:市城管局、住建局。
(十六)水利設施
一是水庫大壩是否落實了安全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否配備了安全監測及通信報警設施並正常運行;是否制定了水庫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是否制定並落實了水庫工程管理、蓄水運行、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二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執行開工審批和竣工驗收制度;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和河道水利樞紐工程是否落實了安全防範措施;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執行了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責任單位:市水務局、供排水集團。
(十七)建材
一是是否依法履行了相關審批手續並取得了相關證照;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了相應的資質。二是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了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手續。三是是否依法保證和加大安全投入,依法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四是是否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規範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和各崗位人員的行為。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工信局。
(十八)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
一是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未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擅自建設,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等非法違法行為。二是是否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明安全生產責任的通知》(冀政辦[2010]2號)、《關於開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專項行動的通知》(冀政辦〔2012〕124號)的要求,嚴厲打擊了非法制售運輸煙花爆竹行為(以下簡稱“打非”);是否制定了“打非”工作方案,明確了“打非”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是否建立了舉報獎勵制度和有效收集非法制售煙花爆竹的信息系統;是否建立並落實了“打非”排查責任制、定期排查和定期例會制度;是否組織了“打非”活動並按有關規定處置到位。三是是否嚴厲打擊了非法清罐行為;開展清管作業的企業相關證照、資質是否齊全;從業人員是否進行了安全和有關操作技術的崗前教育並經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了清罐作業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清罐作業前是否根據作業現場的不同情況制定了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清罐作業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周圍是否設定安全界標或柵欄;是否為從業人員配備了防護用品和防護器材器具,並督促從業人員嚴格按要求佩戴。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
除以上18個重點行業(領域)外,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職責分工,針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認真開展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其中,渤海新區、市交通運輸(港航)局要加強對綜合大港建設以及已建成的港口、碼頭的專項治理;海事局要加強對滄州海域海上交通安全以及南大港水庫、楊埕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的專項治理;農牧局要加強對水上漁業生產作業、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漁港的專項治理;市氣象局要加強對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的檢測和檢查,並與有關縣(市、區)共同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自然災害給人們生命財產帶來的損失。
四、方法步驟
安全生產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階段(2013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5日)。各縣(市、區)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研究制定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專項治理方案,並將治理方案及有關要求迅速傳達貫徹落實到有關企事業單位。
第二階段:排查治理階段(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28日)。各縣(市、區)以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督促本轄區、本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認真制定自查自糾方案,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縣兩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成立檢查組對本行業(領域)所有企事業單位進行全面排查。市政府成立19個督查組(見附屬檔案2)對各縣(市、區)進行督查,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督查組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專項治理行動進展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第三階段:執法監察階段(2014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成立執法組在全市組織開展集中執法監察活動,要以全市確定的18個行業(領域)以及轄區內產業集中度高、近年來事故頻發、隱患突出的行業(領域)為重點,抓住關鍵環節,實施精確打擊、重點打擊、有效打擊,以執法促檢查、以執法促整改。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14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全市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領導小組(名單見附屬檔案1),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市安委會負責專項治理行動的協調、督促和檢查;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治理行動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市屬及以上企業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並督導檢查本企業和下屬企業的專項治理行動;其餘各企事業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積極組織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本地、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制定詳細的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確定各自的治理範圍和重點,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要保證治理行動期間人、財、物落實到位,認真把握組織檢查、查處隱患、監督整改三個關鍵環節,及時協調解決行動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專項治理行動紮實、有效。
(三)廣泛宣傳發動。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及時報導專項治理行動進展情況,總結推廣行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曝光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努力提高全市廣大人民民眾的安全生產意識。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的作用,設立、公布舉報電話,鼓勵廣大職工和人民民眾積極舉報弄虛作假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全面營造“人人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的良好氛圍。
(四)全面排查治理。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行業標準和本次專項治理行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制定具體到班組、到崗位的自查自糾方案,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各環節進行細緻檢查並分類採取措施。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將隱患整改到位。技術力量薄弱的企業可依靠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或聘請安全生產專家排查安全隱患。自查結束後,要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隸屬和監管關係,及時上報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各企事業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確保本轄區、本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自查率達到100%,確保隱患和問題的整改率達到100%。
(五)落實監管責任。各縣(市、區)要通過採取交叉檢查、重點抽查、跟蹤檢查等方式,對本地重點行業(領域)、特色主導產業的所有企事業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認真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及問題,督促企業制定並落實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要求,全面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組織直屬企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並對市屬及以上企業進行檢查。同時,要指導和監督本行業(領域)的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對本行業(領域)所有企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行動的全過程進行專項檢查、督導。對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整改,重大問題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
(六)強化執法監察。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要成立執法組,組織開展集中執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該關閉取締的要堅決關閉取締;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該停產整頓的要堅決停產整頓;對拒不整改隱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企業,要依法從重處罰。各級執法組在執法過程中,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責任落實、規範工作程式,認真檢查,依法處罰。要按照“誰執法檢查,誰負責督促處罰落實到位;誰實施處罰,誰依法複查”的原則,避免虎頭蛇尾,確保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七)嚴格督導檢查。市政府成立19個督查組,對各縣(市、區)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開展及落實的全過程進行督查。各督查組每兩周對分包縣(市、區)督查一次,尤其是在2014年春節前、後以及國家、省、市三級“兩會”期間對分包縣(市、區)必須各進行一次專題督查。一是督查各縣(市、區)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及特殊時期各項工作安排部署情況,二是督查縣(市、區)的安排部署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企事業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每次督查至少要檢查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或2個部門和2家企事業單位。對存在隱患和問題的單位要責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責令相關縣(市、區)督促其限期整改,並及時掌握整改情況。各督查組在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專項治理行動走過場的、仍然存在重大隱患的,要責令有關政府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處理。各縣(市、區)也要組織有關部門成立督查組,對本轄區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過程督導檢查,確保專項治理行動各階段工作落到實處。
(八)加強應急管理。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單位要制定完善專項治理行動期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落實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及物資裝備。各應急救援隊伍要時刻保持臨戰狀態,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第一時間拉得出、用得上、救得了,努力將各種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確保信息暢通。一旦發生事故和突發事件,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險和處置,並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及時上報。
各縣(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反饋各種信息,並將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方案於2013年12月25日前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將百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各階段工作總結和整體工作總結於工作結束後5日內形成文字材料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 趙國權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張 清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 李國鈞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國恩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成 員 張金樹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研員
劉麗華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調研員
張建河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
穆桂樹 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
周文濤 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
馬增印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周 華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張月東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調研員
李連河 市石油化工局副局長
趙澤軒 市供銷社副主任
常青山 市水務局副局長
胡同發 市教育局副局長
周福雋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副書記
聶建勛 市旅遊局副局長
李厚發 市氣象局副局長
趙紅征 市衛生局副調研員
宋廣祥 市商務局副調研員
王福忠 市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副局長
羅培良 市農牧局調研員
宋立新 市糧食局副局長
陳節約 市工商局副局長
張玉生 市環保局副局長
顧吉順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
胡文新 滄州海事局副局長
杜東升 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高紅梅 滄州供電公司總工程師

督查分組安排

第一督查組
督查單位:渤海新區 責任單位:市石油化工局
組 長:李連河 副局長
成 員:鮑樹軍 科 長
潘 剛 科 員
第二督查組
督查單位:任丘市 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組 長:周 華 副局長
成 員:朱金生 科 長
冉玉強 科 員
第三督查組
督查單位:河間市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組 長:霍志剛 內保分局局長
成 員:馬志剛 科 長
李國栓 科 員
第四督查組
督查單位:泊頭市 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組 長:丁躍升 副局長
成 員:王耀華 副科長
孟凡文 副主任
第五督查組
督查單位:黃驊市 責任單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組 長:吳國志 總工程師
成 員:穆 青 副 科 長
李 澤 科 員
第六督查組
督查單位:肅寧縣 責任單位: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組 長:周福雋 副書記
成 員:辛建成 科 員
林玉成 科 員
第七督查組
督查單位:獻 縣 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組 長:羅培良 調研員
成 員:周煥興 科 長
馮 偉 科 員
第八督查組
督查單位:吳橋縣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組 長:宋廣祥 副調研員
成 員:劉福增 科 長
趙 暉 副科長
第九督查組
督查單位:東光縣 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組 長:張月東 副調研員
成 員:董學東 科 長
朱慶崗 副科長
第十督查組
督查單位:南皮縣 責任單位:市國資委
組 長:王欣同 副調研員
成 員:陳培茂 副科長
李志強 科 員
第十一督查組
督查單位:青 縣 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組 長:萬效民 調研員
成 員:馮 輝 主 任
李中元 科 員
第十二督查組
督查單位:滄 縣 責任單位:市旅遊局
組 長:聶建勛 副局長
成 員:周鈞平 科 長
竇俊紅 科 員
第十三督查組
督查單位:孟村縣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組 長:胡同發 副局長
成 員:王洪剛 科 員
張 毅 科 員
第十四督查組
督查單位:鹽山縣 責任單位:市水務局
組 長:常青山 副局長
成 員:劉培領 科 長
張常亮 科 員
第十五督查組
督查單位:海興縣 責任單位:市供銷社
組 長:趙澤軒 副主任
成 員:翟衍章 科 長
劉建民 副科長
第十六督查組
督查單位:運河區 責任單位:市城市管理局
組 長:賈培峰 副局長
成 員:代 奎 科 長
劉寶海 副科長
第十七督查組
督查單位:新華區 責任單位:市公安消防支隊
組 長:李廣宇 副支隊長
成 員:潘瑛波 工程師
何 斐 副科長
第十八督查組
督查單位:開發區 責任單位:市氣象局
組 長:李厚發 副局長
成 員:魏秀梅 科 長
杜成華 科 員
第十九督查組
督查單位:高新區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組 長:趙紅征 副調研員
成 員:肖 暉 科 員
曹舒炎 科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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