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已經2013年7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 第61號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規定,解讀,

規定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確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備。
三、必須確保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滿足生產安全需要。
四、必須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
五、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和危險工序持證上崗。
六、嚴禁轉包分包、委託加工和違規使用氯酸鉀。
七、嚴禁超範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八、嚴禁高溫、雷雨天氣生產作業。
九、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
十、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

解讀

2013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簽署了第61號令,頒布實施《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以下簡稱《十條規定》)。《十條規定》的主要內容由5個必須和5個嚴禁組成,抓住了煙花爆竹企業生產安全的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其主要特點是:
一是突出重點,針對性強。《十條規定》在歸納總結近些年導致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因素的基礎上,從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證照、確保基礎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健全內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定以及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等方面,明確了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定,突出了遏制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鍵要素。
二是依據充分,執行力強。《十條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每一個嚴禁,都依據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和《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等重要技術標準,都是有法可依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違反了規定,就要依法進行頂格進行處罰。
三是簡明扼要,方便記憶。《十條規定》的內容只有169個字,簡明扼要,一目了然。雖然這些規定過去都有,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煙花爆竹企業業主、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十條規定》把煙花爆竹企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都規定得非常清楚,便於記憶和執行。
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十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逐條進行簡要解釋說明如下: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是針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依法設立是指,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並依法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證照齊全有效是指,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同時,證照都有一定有效期,超出有效期限,屬證照失效。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未依法設立、證照不全、證照失效以及“一證多廠”和“掛靠”形式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都屬非法生產。非法生產行為一直是引發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十一五”期間至2012年,全國因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引發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高達全部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事故死亡人數的36.7%。近年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許可證過期後脫離監管,繼續進行非法生產活動,引發了多起較大甚至重大事故。例如,2012年6月18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陽縣東屯花炮廠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停產整改期間,利用未拆除的1.3級工房擅自組織人員非法生產爆竹,發生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
二、必須確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備。
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是煙花爆竹企業最重要安全基礎設施,必須確保齊備、完好,才能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以及防止事故傷亡損失擴大。
煙花爆竹企業應根據企業總平面布置、地形條件、各建築物危險等級、計算藥量等因素設定完備的防爆、防火設施,這些設施應能對其防護建築物及鄰近建築物充分發揮防護作用。防爆、防火設施不合格的,一旦發生事故很容易殃及周邊建築物乃至全廠,導致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事故升級。例如,2011年1月14日,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桃林煙花鞭炮廠裝藥工房發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事發企業防護屏障大部分採用尼龍袋裝土堆砌而成,厚度、寬度、高度均不達標;工房建築材料使用劣質空心水泥磚,強度不達標,引起依山而建的上下2條藥物線的混藥、裝藥、中轉工房發生爆炸,導致6棟工房倒塌。
煙花爆竹生產主要原材料為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等高危物質,雷電和靜電引發的電火花均能引起燃燒、爆炸事故,因此應確保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完好有效。由於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未能發揮防護作用,導致雷擊、靜電引發的煙花爆竹事故時有發生。例如,2013年6月21日17時許,江西省撫州市金山出口煙花製造有限公司在強對流天氣雷雨中,因雷擊引發倉庫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5人受傷;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趙縣沙河店鎮趙縣禮花二廠製藥車間在進行混藥、篩藥操作時,因靜電積聚過高產生電火花引發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三、必須確保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滿足生產安全需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工(庫)房用途及定員、定量規定。中轉庫和藥物、成品總庫(統稱“三庫”)數量和儲存能力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才能確保生產流程順暢,藥物、半成品、成品依規存放,防止危險物品在生產區內大量滯留。
一些企業“三庫”儲存能力不足,是出現改變工(庫)房用途、超量儲存等重大隱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發生事故勢必導致傷亡擴大。例如,2010年8月16日,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事發企業系超許可範圍擅自非法生產禮花彈,相關生產和儲存基礎設施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嚴重超藥量生產和儲存。一些核定藥量5千克的1.1級工房內,事發時滯留藥量分別到達1至3噸多,嚴重超量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四、必須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
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是針對企業領導職責和職工管理的基本要求。
建立並落實領導值班制度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現場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這項制度不落實,企業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脫離管理,放任員工違章、違規作業,勢必導致事故發生。例如,2010年4月12日,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社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聘請裝修工人安裝卷閘門時,使用電焊機引起存放的煙花爆竹起火爆炸,造成4人死亡。事發企業煙花爆竹倉庫區施工作業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倉庫守護員和倉庫保管員均不在現場,任由外來不掌握裝修作業人員在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動火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是企業對職工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及時準確掌握企業內人員情況的主要手段,企業負責值班的領導必須準確掌握當日在崗職工的情況,這對事故狀態下科學施救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1月26日,湖南省岳陽市臨湘市桃林鎮長春鞭炮廠起火,由於該企業人員出入登記制度不健全,消防隊員不清楚當時廠內實際無人員被困的情況下,冒險進行施救,倉庫發生次生爆炸,導致3名消防隊員犧牲。
五、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和危險工序持證上崗。
煙花爆竹生產從業人員,特別是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技能,是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一環。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和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述兩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
不具備相關知識、技能的人員從事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極易發生事故。一旦發生事故,現場人員不具備逃生技能往往又成為事故擴大的原因之一。例如,2010年1月1日,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蒲城新平花炮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8人受傷。該企業由河北籍承包人在蒲城當地及河北等地招募組織人員進行生產,大部分作業人員未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就開始上崗從事危險工序作業,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導致事故發生。
六、嚴禁轉包分包、委託加工和違規使用氯酸鉀。
轉包分包專項治理和氯酸鉀專項治理,是近年來在煙花爆竹行業“打非治違”的重點內容,並取得明顯工作成效。
煙花爆竹企業轉包分包、委託加工屬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將企業違法轉包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將部分工(庫)房、一條生產線或某個生產品種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企業多股東各自分別組織生產經營;向其他企業甚至是農戶等下單生產以及接受委託加工生產。此類行為不僅導致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明確、不落實,還伴生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因此應重點打擊治理。近年來,因煙花爆竹企業轉包分包、委託加工導致的事故時有發生。例如,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瀏陽市梅樹煙花廠下發半成品給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仙源鄉株木村村民在家中非法加工,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2013年2月1日,一輛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貨車在連霍高速三門峽市段義昌大橋上發生爆炸,導致橋面坍塌。據調查,這起事故中發生爆炸的超大藥量爆炸物,是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宏盛花炮有限責任公司將工房非法分包給河北籍人員非法生產的。
使用氯酸鉀配製的煙火藥機械感度高,極易發生事故。自2006年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以來,取得明顯成效。合法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和由此引發的事故大幅度減少,但使用氯酸鉀非法生產事故依然時有發生,氯酸鉀專項治理仍是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工作。2011年1月12日,陝西省寶雞市鳳翔縣田家莊鎮申都村四組村民在自家二層樓房中組織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據調查,該非法生產使用了從湖南購買的氯酸鉀等原材料。
七、嚴禁超範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超範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統稱“三超一改”)行為,是煙花爆竹企業生產過程中常見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也是煙花爆竹企業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和一般事故升級擴大的主要原因。據統計,2012年4起較大以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事故中,有3起均存在“三超一改”行為。為此,嚴肅治理“三超一改”行為是長期以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且必須繼續常抓不懈。
“三超一改”行為,往往並非單獨存在,而是互為條件相生相伴,並在事故中發生連鎖反應,導致嚴重後果。例如,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豫田花炮廠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傷。事發企業存在多項嚴重“三超一改”行為:一是超許可範圍生產,該企業的許可範圍為C級爆竹,但卻生產雙響炮和B級大爆竹;二是嚴重超員、超量,事發時實際藥量累計近500 千克,超量10倍以上,事發區域內設計定員46人,事發時實際有59人作業;三是擅自改變工房用途,事發現場共22棟39間工房中,至少有12棟30間改變設計用途使用,並在空地上進行生產作業或堆放半成品。
八、嚴禁高溫、雷雨天氣生產作業。
高溫、受潮均可導致藥物過熱、能量集聚,從而引發爆炸;雷電擊發也極易引起藥物和煙花爆竹產品發生爆炸。2006年6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金鑫鞭炮煙花廠未嚴格執行高溫停產規定,在高溫天氣仍然進行露天攤曬亮珠作業。期間天氣突變降雨,該企業遂組織人員將亮珠轉移到散熱間,放入散熱間的亮珠由於受曬溫度較高並被雨水淋濕急劇升溫發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
因此,《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明確規定,直接接觸煙火藥的操作工序室溫超過34℃、其他危險工序室溫超過36℃,以及雷電、暴風雨等惡劣天氣,應當停止生產作業活動,以防事故發生。這一規定必須嚴格執行。
九、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
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的要求,主要針對煙花爆竹生產機械化和企業整頓改造推進過程出現的新問題。隨著煙花爆竹生產機械化進程和煙花爆竹企業基礎設施提升改造工作的推進,因機械設備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違反規定邊施工、邊生產引發的事故有所增加,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視,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
在有藥工房進行機械設備檢修時,應將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離,清洗設備及操作台、地面、牆壁的藥塵;帶電設備的維修,應由具有電工作業資格的專人負責,並嚴格遵守有關用電安全規定;設備維修需臨時使用明火或從事易產生火花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措施,辦理動火作業證,並現場檢查動火作業條件,專人現場監護。上述措施落實不到位,違規從事機械設備檢維修作業,極易引發事故。例如,2011年3月7日,江西省萍鄉市蓮花縣六市焰花材料有限公司停產期間,在廠內值班的企業股東(兼安全員)在未按規定辦理檢修審批手續和清理藥塵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檢修黑火藥造粒機,導致爆炸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
煙花爆竹企業基礎設施改造建設期間,必須停止一切生產活動,嚴禁邊施工邊生產。否則,一是違反了“三同時”規定;二是施工作業和危險品生產作業混雜在一起,相互影響,管理混亂,極易發生事故。例如,2006年8月19日,吉林市春鳴禮花總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發時,該企業在外聘施工隊進行工房改造施工同時,在施工區域內進行煙花內筒裝藥作業。該事故的7名死亡人員有5人為外來施工隊人員。
十、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
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是針對煙花爆竹企業生產場所安全管理提出的禁令性措施。煙花爆竹生產剛剛由家庭作坊改造為工廠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廠區人員進出管理不嚴,作業人員隨意串崗和無關人員擅自進入廠區現象較多,必須嚴格杜絕。
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煙花爆竹企業及企業內人員隨意串崗,導致危險場所人員數量失控、超量,是事故傷亡擴大的主要原因。例如,2012年6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慈化鎮隆發花炮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該企業管理混亂,無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區域,事發時現場8人中有3人為非企業作業人員(均為該企業職工家屬,其中1人為兒童)。
《十條規定》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底線。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以貫徹執行《十條規定》為契機,落實責任,突出重點,推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再上新台階,嚴防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事故發生,促進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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