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1.12.28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2.28
  • 實施時間:1991.12.28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現將《福建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區。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在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對廣大民眾進行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民眾正常的工作、生產、學習和生活秩序。
第六條 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附近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將點燃的煙花爆竹拋(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每日的22時至次日7時期間燃放煙花爆竹,但農曆除夕夜除外。
第八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舉行。
第九條 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經福建省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合格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至八條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沒收煙花爆竹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並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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