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89.04.07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4.07
  • 實施時間:1989.04.07
現將《福建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近年來,由於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不嚴,造成不應有的浪費。為使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增長,杜絕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工作中的各種不正之風,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門、各生產企業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作為治理、整頓的一項內容,切實抓好。今後,凡擅自擴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範圍,提高發放標準,變相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或把勞動防護用品折發現金的,單位財務不準報銷。各級勞動、財政、控辦、審計、工會和企、事業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福建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一、為了合理髮放、使用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糾正當前防護用品發放面過寬、標準過高、浪費嚴重等管理混亂現象,以利於生產,利於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69號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縣以上的工業、交通、基建、郵電、森林採伐等企業單位,非生產部門所辦的生產性的企、事業單位和實驗室、化驗室、倉庫(簡稱企業),以及勞動安全監察、監督、管理的專職人員。鄉鎮、街道企業可參照執行。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防護用品,由企業董事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精神自行制定,報當地勞動部門和省勞動局備案。
三、發放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防護用品。用作保證產品質量、生活衛生、或作為標誌性的用品,不屬於本辦法的防護用品範疇。
四、發放防護用品的範圍:
1、防護服(工作服),應當發給從事以下作業的工人使用:井下作業;有強烈輻射熱或燒灼危險的作業;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接觸有腐蝕性物質或特別骯髒的作業。
對於在高山和寒冷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以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人,應當發給防寒服。從事濕式鑿岩、水力採煤或經常在井下、隧道有淋頭水的場所作業的工人,以及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業的工人,應當發給夾膠工作服或膠雨衣。
防護服布料,冬裝一般採用卡機布、斜紋布、勞動布、帆布等,夏裝一般採用府綢布、的確良等。少數在安全生產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種(如酸鹼生產)可採用絲、毛織品。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和有靜電發生場所作業的工人,禁止使用化纖防護品。
2、防護手套,應當發給在操作中易於燒手、燙手、刺手和嚴重磨手的工人。絕緣手套,應當供給從事帶電作業的工人。膠手套,應當供給用手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人。
3、防護鞋,應當發給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或防腐蝕的工人,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高溫鞋、登山鞋、絕緣鞋或雨鞋。
4、防護帽,應當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髮辮絞輾、防燙、防塵、防曬的工人,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5、防護面具,應當供給面部有燒灼危險或噴砂傷害的工人。防毒面具,應當發給有吸入毒氣危險的工人。防塵口罩,應當發給從事粉塵作業的工人。防護眼鏡,應當發給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人。
6、防護用的毛巾,應當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燒灼、防粉塵以及從事井下作業和炭黑生產等特別骯髒工種的工人。
7、安全帶,應當發給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
8、肩墊、肩布、圍裙、袖套、鞋蓋、護腿等,應當分別發給在操作中肩、臂、腿、足等部位需要防護的工人。
五、防護用品發放分為不同行業同類工種的標準和行業性主要工種的標準兩類。不同行業同類工種的標準,適用於一切行業的企業;行業性主要工種的標準,既適用於本行業,也適用於其他行業的相同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省勞動局另行具體制定,任何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發放標準。
六、企業單位應當根據省勞動局制定的標準,發放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防護用品,不得折發現金。同時,應當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並教育職工節約使用,發放的防護用品不得轉賣。企、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定期檢查。
七、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未列入的工種、新出現的工種、以及個別需要提高或增發某種防護用品的,由企業單位提請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所在地(市)勞動局批准並報省勞動局備案。對新出現的行業,由主管部門擬訂標準報省勞動局核准。
八、企業單位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法定機構鑑定並發給合格證書的特殊防護用品。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加強對特殊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違反本規定者,要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十一、本辦法的解釋,授權福建省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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