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將《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30日內作出相關具體規定並公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簡介: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
  • 具體內容: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
  • 具體內容2: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30日內作出相關具體規定並公布實施。
2014年5月30日

具體內容

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內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住所(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合夥企業、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
第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或經營場所之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並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省、市、縣(區)、街道(路、鄉、鎮)、小區(村)、門牌、房號詳細填寫,做到詳細、明確、規範。
申請人若無法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應當另附住所(經營場所)的具體方點陣圖。
第七條 市場主體(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允許該市場主體辦理一個經營場所登記,免於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上註明經營場所地址。免於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將其營業執照副本放置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跨越不同縣級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另行向經營場所轄區登記機關申辦分支機構登記。
前款涉及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涉及行政許可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允許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第九條 申請人憑藉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提交如下登記材料:
(一)屬於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二)租賃(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賃(借用)協定原件或複印件;屬於轉租(借)的,還應當提交產權人同意轉租(借)的檔案;
(三)租用軍隊房產的,提交租賃協定原件或複印件和《軍隊房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 自有房產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下列證明產權歸屬的檔案之一:
(一)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購房契約複印件;
(二)街道、鄉、鎮政府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產權歸屬證明;
(三)屬開發區、科技園區的,由開發區、科技園區管委會出具產權歸屬證明。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功能用途。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發現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地址不符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違法的,應當依法將其違法行為錄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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