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完善市場流通體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2014年完善市場流通體系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完善市場流通體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機   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   型:檔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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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完善市場流通體系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重點領域改革方案》(閩委〔2013〕31號)和《經濟社會事業體制改革專項工作小組2014年工作要點分工方案》的部署要求,現就2014年度完善市場流通體系改革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檔案內容

一、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3〕14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的通知》(閩政〔2014〕13號)部署要求,在廈門、泉州、漳州、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福州市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福州保稅區、福州台商投資區等地區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7月底在全省推行先照後證登記制。(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相關省直單位及中央駐閩機構配合)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3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的比例,不再規定繳足出資的期限等。(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三)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和《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閩政〔2014〕25號),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範統一全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推進企業登記便利化。(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國土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安監局)
(四)放寬企業經營範圍登記,除了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外,企業可以參照國家行業標準,自主選擇經營範圍;在廈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試行市場主體自主選用名稱,申請人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選擇使用轄區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特徵,並申請名稱登記。(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五)將平潭綜合實驗區試行的台商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企業直接登記制向實驗區所有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拓展,並延伸到廈門市、泉州市、漳州市以及福州市的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福州保稅港區、福州台商投資區等國務院批准的開發區,允許試點區域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免於提交審批機關檔案,直接到工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其他非試點地區成熟一個、報批一個,力爭9月底前在全省推行。(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外匯管理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配合)
(六)加快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相關的全程電子化登記平台立項、招標、研發和管理。待國家工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標準統一下發執行後,全省內外資企業同步啟動電子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同時,積極推進電子營業執照作為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手段在其他電子政務系統和電子商務系統中的套用。(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檔案局配合)
(七)實施證照合一登記制。採取逐步推進的辦法,由相關部門積極爭取中央部委的支持,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等地區探索“三證合一”登記模式,為推動此項改革積累經驗。同時,在目前暫無法實現“三證合一”的情況下,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服務視窗,採取“並聯審批”、“多證同發”的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務。加快推進數字福建電子證照項目,支持企業線上提交和套用電子證照辦理其他行政業務,推動行政審批模式創新。(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數字辦)
二、強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後續監管
(一)貫徹落實《福建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辦法》(省政府令第137號),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釐清部門職責,出台福建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後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健全後續監管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工作分工,及時研究解決後續市場監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跟蹤、督促各相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編辦,相關省直單位及中央駐閩機構配合)
(二)各相關部門及時制定本部門後續監管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布。2014年底前,各相關部門要總結前期工作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強化監管聯動,加強監管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切實增強監管合力;對在市場主體監管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查處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責任單位:相關省直單位及中央駐閩機構,省編辦、省工商局配合)
三、建設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平台
(一)建設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徵集共享和查詢套用體系。堅持“分工負責、通聯共享、實用簡便、安全開放”原則,推進省級、設區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級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制定實施信用徵集規範和使用辦法,全面採集、整合、存儲各級行政機關、法務部門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記錄,形成覆蓋全部市場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的信用信息徵集共享、查詢套用的體系和制度,為管理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推進形成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的社會氛圍環境。(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相關省直單位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匯集和更新各職能部門涉及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行政許可、監管信息、執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建設市場監管綜合資料庫,實現省直單位和中央駐閩機構的市場監管信息集中匯集,有序共享和綜合利用;建設市場監管共享服務系統,對接各職能部門市場監管業務系統,為各部門提供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分析預警和協同監管服務。制定市場監管信息共享管理辦法。(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數字辦,相關省直單位及中央駐閩機構配合)
(三)建設完善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省數字辦牽頭建設全省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時,建設完善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開發年度報告公示系統,爭取在7月份完成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二期開發建設;先行選擇若干許可審批事項較多、後續監管任務較重、信用管理社會影響面較廣的相關省直單位或中央駐閩機構進行數據交換,將行政許可及監管、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等信息匯入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實現部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監管聯動。取得經驗後,逐步擴大參與數據交換的部門,直至整體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相關省直單位及中央駐閩機構配合)
四、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
(一)落實國家煤電價格聯動政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研究提出我省的煤電聯動等電價調整方案,及時疏導電價矛盾。(責任單位:省物價局)
(二)推進銷售電價分類改革,實施躉售縣一般工商業用電同價,進一步簡化銷售電價分類,結合國家銷售電價調整,進一步規範我省部分電價分類的適用範圍。(責任單位:省物價局)
(三)完善天然氣定價機制,根據LNG項目運行和上游氣源價格變化情況,正式核定LNG項目管道天然氣價格。根據國家對我省制定的西氣東輸天然氣價格政策和西氣東輸天然氣入閩時間,結合我省實際及時合理地核定西氣東輸入閩天然氣銷售氣價。(責任單位:省物價局)
五、研究推行差別價格政策
(一)探索在水泥等重點行業試行綜合對標差別電價,對單位產品能耗(電耗)超標的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落實國家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和我省鋼鐵、水泥、建築飾面石材、落後產能、鋼鐵燒結機和玻璃爐窯差別電價政策。(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環保廳配合)
(二)對列入高耗水、高污染及產能過剩行業目錄的企業,研究探索實行與其他行業有差別的水價、氣價政策,爭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環保廳配合)
(三)推進全省城市供水計價方式改革,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制定階梯水價改革具體目標,進一步研究修訂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
(四)實施環保電價政策,根據國家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研究制定我省具體實施辦法,對經驗收合格的燃煤機組及時落實環保電價。(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環保廳)
六、完善政府對市場價格調控機制
(一)進一步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繼續完善啟動機制、創新運行模式,在福州開展連鎖平價商店試點工作,到年底前全省再建成140個規範化運營的平價商店。(責任單位:省物價局及各市、縣(區)價格部門,相關部門配合)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建立以設區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制度,改進價格臨時補貼標準計算方法,全省在7月初前完成聯動機制完善工作。(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配合)
(三)探索建立市場價格預期管理機制。按照《全面推進民生價格信息發布工作實施方案》(閩價監〔2014〕108號)的部署,全面推進我省民生價格信息發布工作。(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相關部門配合)
(四)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競爭行為的監管,組織開展反價格壟斷調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快建設“12358”價格舉報受理信息系統,確保在年底前實現全國四級聯網運行,暢通民眾參與價格社會監督和投訴舉報的渠道。(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相關部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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