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各有關金融機構:
《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實施方案》已經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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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重點領域改革方案》(閩委〔2013〕31號)和《經濟社會事業體制改革專項工作小組2014年工作要點分工方案》的部署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檔案內容
一、擴大金融組織體系
(一)繼續實施“引銀入閩”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大力引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力爭年內完成渤海銀行福州分行和台灣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福州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廈門分行的設立及泉州興業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七匹狼集團財務公司的批籌等工作。積極推動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責任單位: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牽頭,省金融辦、省台辦、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配合)
(二)進一步擴大村鎮銀行覆蓋面。鼓勵省內城市商業銀行或其他股份制銀行參與省內村鎮銀行建設,爭取今年完成永春、清流、閩清、平和、東山、雲霄、長泰、石獅等8家村鎮銀行的批籌工作,爭取蕉城、霞浦、壽寧、柘榮、邵武、羅源、南安等7家村鎮銀行年內開業。支持在市轄區設立村鎮銀行。(責任單位:福建銀監局牽頭,省農信聯社、省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配合)
(三)繼續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研究制定省農信聯社改制為省農村聯合銀行方案,積極爭取中國銀監會等部門支持,年內將方案上報國務院。力爭試點將一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制為民營銀行。(責任單位:省農信聯社、福建銀監局牽頭,省金融辦配合)
(四)推動地方法人機構建設。抓緊完成海峽財產保險公司發起人協定簽署工作,爭取7月底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申報材料,力爭年底前獲準籌建。儘快完成福建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審批、籌建工作,確保上半年開業。力爭上半年完成省再擔保公司的增資工作,使其成為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機構。推動設立市縣兩級政府性擔保公司。年內成立省級小額再貸款公司,進一步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等政策性銀行的合作,爭取7月底前設立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融資平台公司,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新農村建設及其他重點投融資項目的融資、開發和建設。(責任單位:省投資集團、省能源集團牽頭,省金融辦、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國資委、福建保監局、福建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配合)
二、支持企業直接融資
(五)推動企業上市融資。結合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加強省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分類指導,按照“改制、輔導、上市”的梯次,推進條件成熟的企業儘快改制上市。支持有實力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再融資實現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和併購重組,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幫助業績不佳的上市公司恢復再融資能力。力爭2014年通過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資規模超300億元。加強市場培育和制度培訓,推動省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和更多的中小企業到“新三板”市場、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場外交易市場掛牌,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省金融辦、海峽股權交易中心)
(六)促進企業發行債券。大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產業性企業、投融資平台公司申請發行產業債、城投債以及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促進省內市政建設、交通能源、新興產業等重點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項目建設。2014年銀行間市場發債規模爭取超550億元。(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牽頭,省金融辦、省經信委、省住建廳、省國資委配合)
(七)支持中小微企業發行債券。鼓勵設區市設立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基金、加強與省級再擔保公司合作、與中債信用增進投資公司簽訂“區域集優直接融資合作框架協定”、對接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等政策措施,為中小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服務,引導和支持中小微企業在滬深交易所、銀行間市場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平台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集合票據、集合債、區域集優票據等債券,進一步擴大中小微企業債務融資規模。(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金融辦、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配合)
(八)支持股權投資基金髮展。吸引省內外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支持我省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推動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農業科技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創新產品,有效管控風險;引導股權投資基金通過IPO、併購及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市場。(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農業廳、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配合)
(九)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設立創投基金。積極做好平潭“雛鷹基金”、“雄鷹基金”等創投基金以及配套的擔保公司組建工作,加快研究出台具體配套政策,加大招商力度,吸引企業入駐,培育和扶持企業發展。(責任單位: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金融辦、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發改委、興業證券、福建證監局)
(十)支持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建設要素交易平台。健全規範有序的林權流轉平台,推動林權流轉市場體系建設。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制度培訓,探索開展排污權質押融資業務,爭取排污權要素交易市場建設年內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的可行性和市場建設的研究。支持在泉州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綜合改革試驗區設立金融資產交易子公司,試點開展各項金融資產交易業務。探索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海域使用權交易市場,試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研究推進智慧財產權等其他要素交易市場建設。(責任單位:省金融辦、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牽頭,省發改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海洋漁業廳、省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興業證券配合)
三、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展
(十一)壯大地方金融機構資本實力。支持興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支持廈門國際銀行、福建海峽銀行、泉州銀行、廈門銀行通過現有股東增資擴股或引進台資、央企、民間資本等,最佳化股權結構,壯大資本實力和市場競爭力。鼓勵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二級資本債券、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三農”專項金融債券等,推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省金融辦、省財政廳)
(十二)促進地方銀行業差異化發展。支持興業銀行推進綜合經營,加強風險防控,推動各板塊業務相互促進、協同發展。支持城商行差異化發展,做特做優做精。支持廈門國際銀行加快上市步伐,擴大在省外機構布局,增設機構網點,積極拓展港澳市場;支持福建海峽銀行借鑑民生銀行發展模式,加快設立專業支行、特色支行和科技支行,打造成市民銀行、社區銀行;支持泉州銀行充分利用泉州金改政策優勢,加快金融服務創新,打造成服務中小企業的專業銀行;支持廈門銀行充分發揮台資的背景優勢,爭取先行先試兩岸金融業務,成為兩岸金融合作的視窗和試驗田。發揮信託公司在金融股權投資方面的制度優勢,將興業信託發展成為全省金融資源整合的重要平台。(責任單位:福州、廈門、泉州市人民政府,省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
(十三)加快地方證券期貨服務業發展。進一步完善地方證券公司資本補充機制,支持興業證券、華福證券圍繞風險管理、資本中介、投資融資等業務自主創設產品,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綜合經營。(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牽頭,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配合)
四、發揮保險保障作用
(十四)擴大農業保險品種和覆蓋面。鼓勵縣(市、區)政府自主選擇糧經類、茶葉類、果蔬山珍類、畜禽類等特色農業產品開展保險試點,省級財政對各地開展的特色農業保險按保費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承保公司風險補償金或用以獎代補的方式對地方財政予以適當補助。繼續完善省級已統一出台的相關險種保險方案,推廣農房、農機具、設施農業保險等業務,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規範保險理賠程式,確保賠款及時足額賠付到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福建保監局、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金融辦配合)
(十五)爭取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運行。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方案,在重有色金屬礦採選業和冶煉業、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中,爭取選擇適當企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牽頭,省金融辦、省財政廳配合)
五、推進金融服務創新
(十六)促進貿易服務便利化。爭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我省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實行“意願結匯制”,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銀行辦理;爭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擴大我省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範圍,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促進進出口業務和結售匯業務發展。推動福州、廈門、泉州、平潭外經貿企業在對外經貿往來中使用人民幣結算,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牽頭,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省金融辦配合)
(十七)推動先行先試。以合格審慎評估為契機,爭取人民銀行優先賦予福州、廈門、泉州、平潭包括發行同業存單以及面向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存單在內的更多市場定價權和產品創新權等利率市場化改革權。(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廈門市中心支行牽頭,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省金融辦配合)
六、深化閩台金融合作
(十八)進一步推進閩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試。研究出台深化閩台金融合作意見,加快引進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促進閩台銀行、證券、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加強合作,積極做好閩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的批籌工作。充分發揮福建省對台區位優勢,在福州、廈門、泉州、平潭爭取閩台人民幣跨境雙向貸款試點。促進台灣企業人民幣直接投資業務發展,推動台灣人民幣回流。(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省金融辦、省台辦、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
七、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十九)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管。出台《福建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和《加強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促進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落實《典當行監管規定》。研究開展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等企業的監測評價工作。(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
(二十)規範民間融資行為。進一步完善《泉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規定》,在晉江市開展民間融資備案登記試點的基礎上,再選擇部分條件較為成熟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登記服務試點,發揮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的作用,逐步規範我省民間借貸行為。(責任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強交易場所監管。認真實施《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出台《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嚴格規範交易場所交易行為,堅決查處違規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各類交易場所健康規範發展。(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牽頭,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商務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配合)
(二十二)加強金融風險防範。認真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強企業融資服務的八條措施》和《關於做好當前企業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平穩運行的十條措施》,加快中小微企業信息平台建設,強化企業幫扶工作,加強金融風險運行監測,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政銀企溝通協調機制和企業應急資金使用辦法,增進銀企互信,堅決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提升社會誠信意識。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期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加強對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高利貸、非法發行證券、保險欺詐等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預警,對出現的風險苗頭及時調查核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打早、打小,防患未然。(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省金融辦、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配合)